當事人遭他人提起誣告罪之告訴,惟當事人自認不符合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本案需釐清誣告罪之成立要件,並評估當事人被定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行為人須有誣陷他人之故意,明知所申告之事實為虛偽,仍刻意捏造。此為誣告罪成立之核心要件。
須為自己以外之特定第三人,且須為具刑事責任能力或懲戒處分資格之人。
包括告訴、告發、報告或提起自訴,須向有偵查或審判權限之公務員為之。
明知無此事實,仍捏造虛偽事實,申告內容全部或部分屬故意虛構。
參考實務見解,以下情形應不構成誣告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須證明申告內容確屬虛偽,若無法積極證明為虛偽,應不成立誣告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在誣告罪案件中,告訴人(或檢察官)須證明:
若當事人確實不符合誣告罪之必要構成要件,則:
告訴人須積極證明當事人有誣告之故意,且申告內容確屬虛偽。若當事人係基於合理懷疑或誤信而提出申告,或申告內容有事實依據,告訴人可能難以完成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在告訴人無法充分舉證之情況下,應推定當事人無罪。
(1)主觀上無誣告故意
(2)客觀上有事實依據
(3)證據不足
(1)詳細說明原申告之事實依據
(2)強調主觀上無誣告故意
(3)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4)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1)原申告係基於合理懷疑
(2)對事實或法律有不同認知
(3)並非故意虛構事實
(4)告訴人無法證明申告內容確屬虛偽
建議委任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案情,擬定完整辯護策略。
考量當事人自認不符合誣告罪之構成要件,若確實具備以下情形:
則告訴人可能難以證明當事人構成誣告罪,被定罪之可能性應不高。
惟仍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與案情綜合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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