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詐騙集團,在找家庭代工的網站,認識一個家庭代工人員,起初都很正常,就兩天後說廠商有狀況,貨下不來要暫緩,然後推薦我一個機會,每天上網站點個5分鐘,就能賺錢,金額不多,每天大概400元,過了一段時間,突然就有賺錢方案,投資多少錢可以獲利部分金額,再後來就說用信用培養的方式幫我投資,後面就被騙4張提款卡,上週五寄,昨日已經報案,並且已經有2間帳戶已銷戶,但仍有一間未來的及銷戶,昨晚已有大比資金匯入,約15萬,有緊急聯絡客服封鎖帳戶,不能再轉入也不能在轉出,但在詐騙的過程中,他有給過一筆獎金匯入金額2700到我帳戶(但這個帳戶昨天已經銷戶),此筆錢有領出但沒做使用但有與其他錢混合在一起,並不能確認鈔票是哪幾張,且日常用錢時不知道錢是否抽說,但款項有保留的,請問如果開庭我能避免罰則嗎?我又該怎麼辦呢?
當事人因尋找家庭代工機會,遭詐騙集團以「網路點擊賺錢」及「投資獲利」等話術誘騙,最終交出4張提款卡。案發後當事人已報案,其中2個帳戶已銷戶,1個帳戶遭匯入約15萬元後緊急凍結。詐騙過程中,詐騙集團曾匯入2,700元「獎金」至當事人帳戶(該帳戶已銷戶),當事人已領出但與其他款項混合使用。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且該帳戶被用於詐騙犯罪,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始可能成立幫助詐欺罪。
不利因素:交付4張提款卡予陌生人,依一般社會經驗應可預見風險。
有利因素: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求職需求而遭詐騙集團利用,若能證明主觀上欠缺幫助故意,應可能爭取較有利之認定。
關於當事人收受2,700元「獎金」部分,雖該款項可能被認定為詐欺所得,但考量以下因素:
若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善意取得,且無洗錢之主觀犯意,應可能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本案當事人係被動提供帳戶,並非主動參與詐騙行為或招攬他人,與共同正犯之「共同實行犯罪」要件有別。若成立犯罪,應屬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法院認定當事人構成幫助詐欺罪,但考量其係受騙而提供帳戶、案發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補救措施等情節,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應可能適用本條規定免除其刑。
已完成部分:
待處理事項:
(1)確認第3個帳戶是否已完成銷戶或持續凍結狀態
(2)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網站截圖等證據
(3)將等值2,700元之款項另外保管,若檢方要求時立即返還
理由:
條件:
可能刑度:
關於當事人詢問「開庭時能否避免罰則」,考量本案具體情節:
若能充分證明主觀上無幫助故意,且積極配合調查、採取補救措施,應可能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使遭起訴,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61條規定,可能免除其刑。
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2)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3)積極配合調查,展現誠意
(4)準備等值2,700元款項,若檢方要求時立即返還
(5)密切注意偵查進度,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委任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事證調整策略。如法規有變動,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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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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