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集團騙走提款卡和15萬元,我會因為收詐騙獎金而被罰嗎?

我遇到詐騙集團,在找家庭代工的網站,認識一個家庭代工人員,起初都很正常,就兩天後說廠商有狀況,貨下不來要暫緩,然後推薦我一個機會,每天上網站點個5分鐘,就能賺錢,金額不多,每天大概400元,過了一段時間,突然就有賺錢方案,投資多少錢可以獲利部分金額,再後來就說用信用培養的方式幫我投資,後面就被騙4張提款卡,上週五寄,昨日已經報案,並且已經有2間帳戶已銷戶,但仍有一間未來的及銷戶,昨晚已有大比資金匯入,約15萬,有緊急聯絡客服封鎖帳戶,不能再轉入也不能在轉出,但在詐騙的過程中,他有給過一筆獎金匯入金額2700到我帳戶(但這個帳戶昨天已經銷戶),此筆錢有領出但沒做使用但有與其他錢混合在一起,並不能確認鈔票是哪幾張,且日常用錢時不知道錢是否抽說,但款項有保留的,請問如果開庭我能避免罰則嗎?我又該怎麼辦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尋找家庭代工機會,遭詐騙集團以「網路點擊賺錢」及「投資獲利」等話術誘騙,最終交出4張提款卡。案發後當事人已報案,其中2個帳戶已銷戶,1個帳戶遭匯入約15萬元後緊急凍結。詐騙過程中,詐騙集團曾匯入2,700元「獎金」至當事人帳戶(該帳戶已銷戶),當事人已領出但與其他款項混合使用。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幫助詐欺罪(刑法第30條、第339條)

  1. 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且該帳戶被用於詐騙犯罪,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始可能成立幫助詐欺罪。

  1. 本案情形分析

不利因素:交付4張提款卡予陌生人,依一般社會經驗應可預見風險。

有利因素:

  • 詐騙集團以「家庭代工」為誘餌,逐步建立信任關係
  • 採用「信用培養」等話術降低當事人戒心
  • 當事人發現異狀後立即報案並配合調查
  • 主動凍結帳戶,展現無犯意聯絡之意圖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求職需求而遭詐騙集團利用,若能證明主觀上欠缺幫助故意,應可能爭取較有利之認定。

(二)洗錢相關風險評估

關於當事人收受2,700元「獎金」部分,雖該款項可能被認定為詐欺所得,但考量以下因素:

  • 金額相對較小(2,700元)
  • 當事人當時不知為詐欺所得
  • 款項雖已領出但仍保留等值金額
  • 該帳戶已主動銷戶

若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善意取得,且無洗錢之主觀犯意,應可能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二、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本案當事人係被動提供帳戶,並非主動參與詐騙行為或招攬他人,與共同正犯之「共同實行犯罪」要件有別。若成立犯罪,應屬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法院認定當事人構成幫助詐欺罪,但考量其係受騙而提供帳戶、案發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補救措施等情節,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應可能適用本條規定免除其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事項

已完成部分:

  • 立即報案(已完成)
  • 凍結帳戶(已完成)
  • 銷戶處理(2個帳戶已完成)

待處理事項:

(1)確認第3個帳戶是否已完成銷戶或持續凍結狀態

(2)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網站截圖等證據

(3)將等值2,700元之款項另外保管,若檢方要求時立即返還

二、偵查階段應對策略

(一)製作筆錄時的注意事項

  1. 詳細說明受騙經過
  • 如何認識對方(透過家庭代工網站)
  • 對方如何逐步取得信任(正常代工→暫緩→推薦機會)
  • 「信用培養」等話術如何降低戒心
  • 何時發現異狀、如何反應
  1. 強調主觀無幫助故意
  • 當時相信是合法工作機會
  • 不知帳戶會被用於詐騙
  • 發現異狀後立即報案並配合調查
  1. 關於2,700元的說明
  • 當時認為是合法「獎金」
  • 不知為詐欺所得
  • 款項已保留等值金額,願意返還
  • 該帳戶已主動銷戶

(二)證據蒐集與保全

  1. 有利證據
  • 與詐騙集團的完整對話紀錄
  • 家庭代工網站的資訊
  • 報案三聯單
  • 銀行凍結帳戶證明
  • 銷戶證明
  • 保留的等值現金
  1. 證人
  • 家人或朋友(證明當事人確實在找工作)
  • 銀行行員(證明主動配合凍結、銷戶)

三、避免刑責的抗辯重點

(一)主觀要件不足

  • 欠缺「幫助故意」:當時確實相信是合法工作
  • 詐騙集團手法細膩,一般人難以察覺
  • 需證明當時無預見可能性或未容任其發生

(二)客觀行為的合理性

  • 非主動提供帳戶供不特定人使用
  • 係基於「工作需要」的合理信賴
  • 發現異狀後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三)關於2,700元部分

  • 金額相對較小
  • 當時不知為犯罪所得
  • 未實際使用獲利
  • 主張善意取得,無洗錢主觀犯意

四、可能的訴訟結果預測

(一)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

理由:

  • 主觀上無幫助故意
  • 客觀上已盡力補救
  • 被害情節相對輕微
  • 積極配合調查

(二)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條件: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緩起訴期間內未再犯
  • 期滿視為不起訴

(三)若遭起訴

可能刑度:

  •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61條規定,可能免除其刑
  • 若判處有期徒刑,可能得宣告緩刑

五、後續建議作為

(一)短期(1-3個月)

  1. 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 律師可陪同製作筆錄,避免不利陳述
  • 協助準備答辯狀及相關證據
  1. 準備答辯內容
  • 詳述受騙經過
  • 提出有利證據
  • 強調主觀無犯意
  1. 配合調查
  • 主動提供詐騙集團資訊
  • 協助警方追查
  • 展現悔意與配合態度

(二)中期(3-6個月)

  1. 偵查中的應對
  • 若收到傳票,務必出席
  • 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必要時提出不起訴之理由狀
  1. 民事責任準備
  • 若有被害人提告,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 建議保留資金因應
  • 可主張自己也是被害人

(三)長期(6個月以上)

  1. 若獲不起訴或緩起訴
  • 保持良好紀錄
  • 避免再涉法律糾紛
  1. 若遭起訴
  • 積極進行刑事辯護
  • 爭取緩刑或輕判
  • 可與被害人和解(有利量刑)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開庭時能否避免罰則」,考量本案具體情節:

  1. 當事人係詐騙被害人,非主動參與詐騙行為
  2. 發現異狀後立即報案並配合調查
  3. 主動凍結帳戶、銷戶,展現無犯意聯絡
  4. 關於2,700元部分,金額較小且願意返還

若能充分證明主觀上無幫助故意,且積極配合調查、採取補救措施,應可能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使遭起訴,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61條規定,可能免除其刑。

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2)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3)積極配合調查,展現誠意

(4)準備等值2,700元款項,若檢方要求時立即返還

(5)密切注意偵查進度,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委任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事證調整策略。如法規有變動,請以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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