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一個群組裡面,因為跟某一個人個性沒有很合,但我從來沒有用言語侮辱過他或講出任何不好聽的話,而這次因為吃飯沒有找他,他認為我在搞小圈圈因而在群組公開罵我可憐 還沒斷奶之類的詞語,請問我該怎麼辦,他的行為是否觸法
當事人在群組中遭受他人公開辱罵,對方因吃飯未邀約而認為當事人「搞小圈圈」,並在群組中公開使用「可憐」、「還沒斷奶」等貶損性詞語。當事人詢問對方行為是否觸法及應如何處理。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本案中,對方在群組內發表言論,群組成員屬於多數人,且所有成員均可見該訊息,應符合「公然」之要件。
侮辱係指使用足以減損特定人聲望或名譽之言語或動作。本案對方使用「可憐」、「還沒斷奶」等詞語,具有貶抑、輕視之意涵,暗指當事人不成熟、依賴性強,應屬具有貶損人格之言詞,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綜合上述分析,對方在群組中公開使用貶損性詞語,應已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在於,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公然侮辱罪僅為抽象謾罵。本案對方雖提及「搞小圈圈」,但主要係使用「可憐」、「還沒斷奶」等抽象貶損性詞語,應屬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若欲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在群組中公開使用貶損性詞語,若認定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能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對方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惟實際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方式,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認定。
選擇與誰用餐屬個人交友自由之範疇,並無不法。對方認為當事人「搞小圈圈」僅為其主觀想法,不能作為侮辱他人之正當理由。
適用情況:希望維持群組和諧、避免關係進一步惡化
具體作為:
優點:成本低、時間短、可能維持基本關係
缺點:對方可能不理會或態度惡劣
適用情況:對方態度惡劣、拒絕道歉、侮辱情節嚴重
具體作為:
可能法律效果:
適用情況:尋求金錢賠償或要求公開道歉
具體作為:
賠償金額考量:
關於對方在群組中公開使用「可憐」、「還沒斷奶」等貶損性詞語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當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提出告訴,惟應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對方行為可能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權,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當事人選擇用餐對象屬個人自由,並無不法,對方無權因此辱罵當事人,建議當事人優先保全證據,並評估採取私下協調或法律途徑處理。若對方持續騷擾或侮辱加劇,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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