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詢問一個情況: 我到某些娛樂性自助機台遊玩時,有先刮開機台內附加贈送的刮刮卡(價值不高、非商品本體),行為上應屬「毀損」。 以下為具體狀況: 1. 有些店沒投幣、只刮了幾張並離開,沒有拿走任何東西。 2. 有些店有投幣遊玩,但刮開較多刮刮卡,但沒有獲利。 3. 有一店刮到贈品後有拿走,後續已歸還。 4. 所有行為都已停止,亦無再拿走任何物品。 目前店家稱要以「毀損」或「不當得利」報警。 想詢問: (1) 這些行為是否會構成毀損罪? (2) 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3) 若店家報警,警方的後續處理流程為何? (4) 若願意賠償刮刮卡成本或和解,案件是否可以撤告? 謝謝律師。
當事人於娛樂性自助機台遊玩時,在未投幣或已投幣情況下,刮開機台內附加贈送的刮刮卡。具體情況包括:(1)部分店家未投幣僅刮開數張後離開;(2)部分店家有投幣但刮開較多刮刮卡;(3)一店刮到贈品後有拿走但已歸還。所有行為現已停止且未再拿走任何物品。店家擬以「毀損」或「不當得利」報警處理。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毀損罪、竊盜罪,以及後續處理方式與和解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情況一:未投幣僅刮開刮刮卡
2. 情況二:有投幣但刮開較多刮刮卡
此情況需判斷投幣所對應之權利範圍:
3. 情況三:刮到贈品後拿走(已歸還)
未經授權刮開刮刮卡之行為,考量已使物品失去原有效用且造成店家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惟實際認定仍須視具體證據、機台使用規則及法院審酌而定。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
1. 情況一、二:僅刮開未拿走
2. 情況三:刮到贈品後拿走(已歸還)
此部分需細緻分析取得權利之有無:
a. 若未投幣或超出權利範圍
b. 若在投幣權利範圍內
c. 已歸還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可能做出以下處分:
參考實務處理原則:
依據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普通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但實務上:
1. 對毀損罪
2. 對竊盜罪
3. 和解時機
關於毀損罪:未經授權刮開刮刮卡之行為,考量已使物品失去原有效用且造成店家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告訴乃論)
關於竊盜罪: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毀損罪及竊盜罪,建議:
優先處理:立即主動聯繫店家表達歉意及和解意願,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爭取店家不報警或撤回告訴
若已報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據實陳述並強調有利情節(已停止、已歸還、願和解),持續與店家協商和解
尋求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和解談判、保障偵訊權益及爭取最有利處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機台使用規則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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