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開自助機台贈送刮刮卡會構成毀損罪或竊盜罪嗎?報警後怎麼辦?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一個情況: 我到某些娛樂性自助機台遊玩時,有先刮開機台內附加贈送的刮刮卡(價值不高、非商品本體),行為上應屬「毀損」。 以下為具體狀況: 1. 有些店沒投幣、只刮了幾張並離開,沒有拿走任何東西。 2. 有些店有投幣遊玩,但刮開較多刮刮卡,但沒有獲利。 3. 有一店刮到贈品後有拿走,後續已歸還。 4. 所有行為都已停止,亦無再拿走任何物品。 目前店家稱要以「毀損」或「不當得利」報警。 想詢問: (1) 這些行為是否會構成毀損罪? (2) 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3) 若店家報警,警方的後續處理流程為何? (4) 若願意賠償刮刮卡成本或和解,案件是否可以撤告? 謝謝律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娛樂性自助機台遊玩時,在未投幣或已投幣情況下,刮開機台內附加贈送的刮刮卡。具體情況包括:(1)部分店家未投幣僅刮開數張後離開;(2)部分店家有投幣但刮開較多刮刮卡;(3)一店刮到贈品後有拿走但已歸還。所有行為現已停止且未再拿走任何物品。店家擬以「毀損」或「不當得利」報警處理。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毀損罪、竊盜罪,以及後續處理方式與和解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是否構成毀損罪?

(一) 毀損罪之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 客觀要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2. 主觀要件:具有毀損之故意
  3. 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二) 本案事實涵攝分析

1. 情況一:未投幣僅刮開刮刮卡

  • 客觀行為:刮開刮刮卡使該物品失去原有「未刮開」狀態,無法再作為完整贈品提供,應屬「致令不堪用」之行為
  • 主觀故意:當事人明知刮開會使刮刮卡失去原狀,應具有毀損之認識
  • 損害結果:店家無法再將該刮刮卡作為完整贈品提供給付費顧客,造成財產上損害
  • 法律評價:本案若未經授權即刮開刮刮卡,應可能構成毀損罪

2. 情況二:有投幣但刮開較多刮刮卡

此情況需判斷投幣所對應之權利範圍:

  • 若投幣金額對應的遊玩權利包含刮開一定數量刮刮卡,則在該範圍內不構成毀損
  • 若刮開數量超過投幣所對應的權利範圍,超過部分應可能構成毀損
  • 關鍵在於機台使用規則及契約內容之認定

3. 情況三:刮到贈品後拿走(已歸還)

  • 刮開行為本身仍有毀損之疑慮
  • 拿走贈品的行為另涉及竊盜罪討論(詳後述)
  • 已歸還可作為量刑或和解之有利考量因素

(三) 初步結論

未經授權刮開刮刮卡之行為,考量已使物品失去原有效用且造成店家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惟實際認定仍須視具體證據、機台使用規則及法院審酌而定。

二、是否構成竊盜罪?

(一) 竊盜罪之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

  1. 客觀要件:竊取他人動產
  2. 主觀要件:具有故意,且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 行為: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二) 本案事實涵攝分析

1. 情況一、二:僅刮開未拿走

  • 未取走任何物品,未建立自己之持有關係
  • 不構成竊盜罪
  • 刮刮卡本身仍在機台內,未破壞店家之持有

2. 情況三:刮到贈品後拿走(已歸還)

此部分需細緻分析取得權利之有無:

a. 若未投幣或超出權利範圍

  • 拿走贈品時,該贈品所有權仍屬店家
  • 當事人明知無權取得仍拿走,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破壞店家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 應可能構成竊盜罪

b. 若在投幣權利範圍內

  • 若機台規則允許刮中贈品即可取得,則屬合法取得
  • 不構成竊盜罪

c. 已歸還之法律效果

  • 歸還行為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犯罪既遂後歸還不能使犯罪不成立)
  • 但可作為量刑減輕或和解協商之有利因素
  • 實務上若及時歸還且店家未受實質損害,檢察官可能考量為不起訴處分

(三) 小結

  • 僅刮開未拿走:不構成竊盜罪
  • 拿走贈品:若超出權利範圍,應可能構成竊盜罪,但已歸還可作為有利情節

三、警方後續處理流程

(一) 報案階段

  1. 店家報案
  • 店家向警方報案,說明毀損或竊盜事實
  • 提供監視器畫面、機台使用紀錄等證據
  1. 警方受理
  • 警方製作筆錄,了解案情
  • 可能調閱監視器、現場勘查

(二) 調查階段

  1. 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
  • 警方會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到案
  • 當事人應配合到場說明,不到場可能被拘提
  1. 製作筆錄
  • 警方詢問案發經過
  • 建議
  • 據實陳述,不要隱瞞
  • 強調已停止行為、已歸還物品
  • 表達和解意願
  • 可請律師陪同
  1. 蒐證調查
  • 調閱監視器畫面
  • 訪談店家、調查機台使用規則
  • 確認損害金額

(三) 移送階段

  1. 警方移送檢察官
  • 調查完畢後,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 附上筆錄、證據資料
  1. 檢察官偵查
  • 檢察官可能再次傳喚當事人
  • 進行補充調查
  • 評估是否起訴

(四) 偵查終結

檢察官可能做出以下處分:

  1. 不起訴處分
  • 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
  • 若已和解且情節輕微(刑法第61條)
  • 若符合緩起訴條件
  1. 緩起訴處分
  • 附條件不起訴(如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
  • 緩起訴期間屆滿未再犯,視為不起訴
  1. 起訴
  • 若認為犯罪事證明確
  • 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五) 處理原則參考

參考實務處理原則:

  • 及時處理:主動聯繫店家、表達和解誠意
  • 停止侵害:已停止所有行為(本案已符合)
  • 損害賠償:積極賠償損失
  • 以上作為可大幅降低刑事責任或爭取有利處分

四、和解與撤告可能性

(一) 毀損罪之告訴性質

依據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 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起訴
  • 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後案件即告終結

(二) 竊盜罪之告訴性質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普通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 即使被害人不告訴,檢察官仍可主動偵查起訴
  • 被害人不能撤回告訴來終結程序

但實務上

  • 若已和解且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檢察官常考量為不起訴處分
  • 依刑法第61條(情節輕微)或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緩起訴)處理

(三) 和解之效果

1. 對毀損罪

  • 和解後被害人可撤回告訴
  • 案件即告終結,不會留下前科

2. 對竊盜罪

  • 和解雖不能撤告,但實務上效果顯著:
  • 檢察官可能考量為不起訴處分
  • 或給予緩起訴處分
  • 即使起訴,法官也可能考量判緩刑

3. 和解時機

  • 越早越好:最好在警方移送檢察官前
  • 偵查中和解:檢察官偵查時仍可和解
  • 審判中和解:仍可作為量刑參考

(四) 和解內容建議

  1. 賠償金額
  • 刮刮卡成本
  • 店家因此受到的損失(如無法提供給其他顧客)
  • 可請店家提供損害清單
  1. 和解書內容
  • 明確記載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
  • 毀損部分明確表示撤回告訴
  • 雙方簽名、按指印
  1. 和解書提出
  • 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
  • 作為結案或不起訴之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 主動聯繫店家

  1. 表達誠意
  • 主動聯繫店家負責人
  • 誠懇道歉,說明已停止所有行為
  • 強調願意賠償並和解
  1. 了解損害
  • 請店家提供損害清單
  • 確認刮刮卡成本及數量
  • 討論合理賠償金額
  1. 提出和解方案
  • 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 請求店家不要報警或撤回告訴
  • 可請律師協助談判

(二) 若店家已報警

  1. 配合調查
  • 接到警方通知立即配合到案
  • 據實陳述,不要隱瞞或說謊
  • 強調:
  • 已停止所有行為
  • 已歸還拿走之物品
  • 願意賠償並和解
  1. 準備資料
  • 歸還物品之證明(如對話紀錄、收據)
  • 願意賠償之意願書
  • 可能的話,準備和解金
  1. 尋求法律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
  • 律師可協助:
  • 保障訊問權益
  • 提供法律意見
  • 協助和解談判

二、和解策略

(一) 和解談判要點

  1. 賠償金額計算
  • 刮刮卡成本 × 數量
  • 店家因無法提供贈品之損失
  • 適度的精神慰撫金(視店家要求)
  1. 和解條件
  • 一次性給付或分期給付
  • 店家撤回告訴(毀損部分)
  • 店家向警方或檢察官表示不追究
  1. 和解書要點
  • 雙方當事人資料
  • 案件事實概述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被害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
  • 被害人不再追究之聲明
  • 簽名、日期、證人

(二) 和解時機

  • 最佳時機:警方移送檢察官前
  • 次佳時機:檢察官偵查中
  • 仍有效時機:起訴後審判中

三、法律程序因應

(一) 偵查階段

  1. 警詢階段
  • 配合到案說明
  • 據實陳述但避免過度不利陳述
  • 強調已停止、已歸還、願和解
  1. 檢察官偵查
  • 若再次傳喚,同樣配合
  • 提出和解書或和解意願書
  • 請求考量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二) 若未能和解

  1. 爭取緩起訴
  • 向檢察官表達悔意
  • 願意接受緩起訴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法治教育)
  • 強調初犯、情節輕微
  1. 若被起訴
  • 委任律師進行辯護
  • 爭取緩刑或輕判
  • 持續嘗試和解

四、預防再犯

  1. 了解規則
  • 使用任何自助機台前,詳閱使用規則
  • 不確定時詢問店家
  1. 尊重財產
  • 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或損壞他人財物
  • 即使價值不高,仍受法律保護
  1. 及時處理
  • 若不慎造成損害,立即告知店家
  • 主動賠償,避免擴大事端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1. 關於毀損罪:未經授權刮開刮刮卡之行為,考量已使物品失去原有效用且造成店家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告訴乃論)

  2. 關於竊盜罪

  • 僅刮開未拿走:不構成
  • 拿走贈品(已歸還):若超出權利範圍,應可能構成竊盜罪,但已歸還為有利情節
  1. 關於和解可能性
  • 毀損罪:和解後可撤告,案件終結
  • 竊盜罪:和解雖不能撤告,但實務上常獲不起訴或緩起訴

二、具體建議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毀損罪及竊盜罪,建議:

  1. 優先處理:立即主動聯繫店家表達歉意及和解意願,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爭取店家不報警或撤回告訴

  2. 若已報警: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據實陳述並強調有利情節(已停止、已歸還、願和解),持續與店家協商和解

  3. 尋求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和解談判、保障偵訊權益及爭取最有利處分

三、風險評估

  • 最佳情況:成功和解 → 毀損罪撤告 → 竊盜部分不起訴 → 無前科
  • 次佳情況:和解但店家已報警 → 檢察官考量和解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 無前科或緩起訴紀錄
  • 較不利情況:未能和解 → 被起訴 → 法院審理 → 可能判刑(但可爭取緩刑)

四、最後提醒

  1. 時間考量: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限制,越早處理越有利
  2. 態度重要:真誠道歉、積極賠償是獲得寬恕的關鍵
  3. 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提高和解成功率及爭取有利處分
  4. 記取教訓:本案雖情節不重,但仍涉及刑事責任,應引以為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證據、機台使用規則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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