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生在校噴酒精、拉扯同學,我該如何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與保護孩子安全?

案件背景:時間是在昨天115年12月9號,地點在竹南的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上發生法律問題:事件內容 事件一:特教生拿酒精對準噴一般生噴,對一般生噴酒精 事件二:將人從司令台往下拉扯造成一般生害怕與驚恐 需求目標:如何處理?該怎麼自保? 如何提出刑事與民事的提告或存證信函? 聯繫對方家長時,可以用什麼樣的法條去約束讓對方不能再靠近、接觸我的小孩,可否要求學校對次特教生為此事的行為做道歉與受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案件基本資訊

  • 發生時間:民國115年12月9日
  • 發生地點:苗栗縣竹南照南國中司令台
  • 當事人:特教生(加害人)與一般生(被害人)

二、事件經過

  1. 事件一:特教生持酒精噴霧對準一般生噴灑
  2. 事件二:特教生將一般生從司令台往下拉扯,造成被害學生心理恐懼與驚恐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傷害罪或強制罪之成立可能性

  1.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酒精噴灑行為造成被害學生身體不適、皮膚刺激或眼睛傷害,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惟需有驗傷單或就醫紀錄作為證據,以證明確有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特教生將被害學生從司令台拉扯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並妨害其人身自由,應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此行為以物理力量強制他人,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可能成立強制罪。

  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前述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及其安全感,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特教生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若特教生未滿14歲,其行為在刑事法上不罰,但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若特教生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可能不罰;若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惟此需經專業鑑定始能認定。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特教生之行為不法侵害被害學生之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1. 民法第195條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被害學生因此事件產生心理恐懼與驚恐,可能構成人格法益之侵害,若情節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特教生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若主張免責,需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

(三)學校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學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惟學校若能證明已盡相當監督注意義務,可能免責。

三、保護令或禁止接觸之法律依據

(一)校園安全維護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被害學生安全,可要求學校:

  1. 調整加害學生與被害學生之班級或座位
  2. 禁止加害學生接近被害學生
  3. 建立特定人員陪同保護機制
  4. 提供被害學生心理諮商輔導

(二)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主要適用於家庭成員間,本案為同學關係,較難適用該法。

(三)刑事保護措施

若提出刑事告訴,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限制住居、禁止接觸特定對象等保護措施,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四、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民事求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優先處理)

(一)向學校提出正式申訴

建議立即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要求學校:

  1. 啟動霸凌調查機制
  2. 採取緊急保護措施,包括:
  • 禁止該特教生接近當事人子女
  • 調整座位或班級安排
  • 安排專人陪同保護
  1. 於三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2. 提供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

同步向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投訴,可撥打1999或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二)蒐集並保全證據

  1. 醫療證據:
  • 立即帶孩子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
  • 拍攝任何可見傷痕
  • 若有心理創傷,可至身心科就診
  1. 書面證據:
  • 向學校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
  • 請目擊同學提供書面證詞
  •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
  1. 製作事件紀錄:
  • 詳細記載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經過
  • 記錄孩子事後身心狀況變化

二、與對方家長溝通策略

(一)首次溝通建議

建議採取理性、堅定但不情緒化之態度,以書面為主,口頭為輔,保留證據。可於溝通中明確告知:

  1.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若特教生經認定有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2.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拉扯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要件
  3.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有義務保護被害學生,可禁止加害學生接近

建議要求對方:

  1. 督促其子女向當事人子女道歉
  2. 確保其子女不再接近、騷擾當事人子女
  3. 願意協商民事賠償事宜

若未能於合理期限內獲得善意回應,可考慮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三、刑事告訴程序

(一)提告時機與方式

強制罪、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向警察局報案(建議至竹南分局)或直接向苗栗地檢署遞狀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

(二)刑事告訴狀重點

刑事告訴狀應載明:

  1. 告訴人及被告基本資料
  2. 犯罪事實經過
  3. 相關證據(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
  4. 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304條、第305條)
  5. 請求事項(依法偵辦,並聲請保護措施)

(三)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若加害學生為12-18歲少年,案件將移送少年法院,可能處分包括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等。

四、民事求償程序

(一)存證信函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法律責任,保留證據,並催告對方處理。存證信函應載明:

  1. 事件經過
  2. 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7條)
  3. 請求項目及金額(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4. 要求對方於期限內處理(給付賠償、道歉、確保不再接近)
  5. 逾期將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事起訴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包括:

  1. 財產上損害:醫療費、交通費、心理諮商費等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管轄法院依請求金額而定:

  •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苗栗簡易庭
  • 請求金額10-5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簡易程序)
  • 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上:苗栗地方法院(通常程序)

五、要求學校處置

(一)可要求學校採取的措施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特殊教育法,可要求學校:

  1. 立即保護措施:
  • 調整加害學生與被害學生之班級或座位
  • 禁止加害學生接近被害學生
  • 提供被害學生心理諮商輔導
  • 安排專人陪同保護
  1. 調查與處理:
  • 啟動校園事件調查機制
  • 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
  • 依校規對加害學生進行懲處
  1. 特教生輔導:
  •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
  • 提供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 加強特教助理員陪同
  1. 要求道歉:
  • 可要求加害學生及其家長正式道歉
  • 道歉方式可協商(書面或當面)

(二)向學校提出正式要求

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正式要求,載明:

  1. 事件經過
  2.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特殊教育法,要求學校採取之措施
  3. 要求學校於期限內書面回覆處理情形
  4. 若未妥善處理,將向教育處及監察院提出申訴

六、後續追蹤與自保

(一)持續記錄

  1. 記錄孩子身心狀況變化
  2. 記錄任何後續騷擾或接觸
  3. 保留所有通訊及處理紀錄

(二)心理支持

  1. 安排專業心理諮商
  2. 與孩子保持溝通,給予安全感
  3. 必要時可請假在家休養

(三)法律保護

  1. 若對方持續騷擾,可再次報警
  2. 考慮聲請民事假處分(禁止接近)
  3. 保持與律師聯繫

肆、結論

一、優先處理順序

  1. 第一優先:確保孩子安全,向學校提出緊急保護申請
  2. 第二優先:蒐集證據,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3. 第三優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家長
  4. 第四優先: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5. 第五優先:協商民事賠償,不成則提起訴訟

二、綜合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校園安全及學生身心保護,建議:

  1. 理性但堅定:以法律途徑保護孩子權益,避免情緒化處理
  2. 多管齊下:同時向學校、教育局、警方反映
  3. 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法律程序
  4. 心理支持:重視孩子心理創傷,提供專業輔導
  5. 持續追蹤:確保學校及對方確實執行保護措施

三、特別提醒

  1. 關於特教生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可能因年齡或精神障礙而不罰或減輕,但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
  • 即使特教生無責任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證據保全重要性:
  • 盡快蒐集證據,避免滅失
  • 多方蒐集,相互佐證
  • 以合法方式取得證據
  1. 時效提醒:
  • 刑事告訴: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民事求償: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 校園申訴:建議立即提出,不宜拖延

四、可尋求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2. 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及諮詢
  3. 張老師、生命線: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4.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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