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時間是在昨天115年12月9號,地點在竹南的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上發生法律問題:事件內容 事件一:特教生拿酒精對準噴一般生噴,對一般生噴酒精 事件二:將人從司令台往下拉扯造成一般生害怕與驚恐 需求目標:如何處理?該怎麼自保? 如何提出刑事與民事的提告或存證信函? 聯繫對方家長時,可以用什麼樣的法條去約束讓對方不能再靠近、接觸我的小孩,可否要求學校對次特教生為此事的行為做道歉與受罰。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酒精噴灑行為造成被害學生身體不適、皮膚刺激或眼睛傷害,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惟需有驗傷單或就醫紀錄作為證據,以證明確有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特教生將被害學生從司令台拉扯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並妨害其人身自由,應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此行為以物理力量強制他人,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可能成立強制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前述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及其安全感,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若特教生未滿14歲,其行為在刑事法上不罰,但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若特教生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可能不罰;若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惟此需經專業鑑定始能認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特教生之行為不法侵害被害學生之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被害學生因此事件產生心理恐懼與驚恐,可能構成人格法益之侵害,若情節重大,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特教生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若主張免責,需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學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惟學校若能證明已盡相當監督注意義務,可能免責。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被害學生安全,可要求學校: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主要適用於家庭成員間,本案為同學關係,較難適用該法。
若提出刑事告訴,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限制住居、禁止接觸特定對象等保護措施,以保護被害人安全。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民事求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建議立即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要求學校:
同步向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投訴,可撥打1999或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0800-200-885。
建議採取理性、堅定但不情緒化之態度,以書面為主,口頭為輔,保留證據。可於溝通中明確告知:
建議要求對方:
若未能於合理期限內獲得善意回應,可考慮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強制罪、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可向警察局報案(建議至竹南分局)或直接向苗栗地檢署遞狀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
刑事告訴狀應載明:
若加害學生為12-18歲少年,案件將移送少年法院,可能處分包括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等。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法律責任,保留證據,並催告對方處理。存證信函應載明: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包括:
管轄法院依請求金額而定: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特殊教育法,可要求學校:
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正式要求,載明:
考量本案涉及校園安全及學生身心保護,建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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