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刮卡、刮大獎、被公開照片,我可能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您好,我想針對自己在娃娃機店的行為,確認可能的法律責任與風險: 1. 未投幣刮刮卡 • 我有在娃娃機上刮刮卡,但沒有投錢也沒有拿走獎品。 • 請問這樣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是否有民事責任?警方會立案嗎? 2. 投幣刮出大獎 • 我曾投錢夾娃娃,並一次刮多個刮刮卡,刮出大獎後打算歸還。 • 請問這樣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竊盜罪或詐欺罪? • 如果我歸還大獎,有助於減輕法律責任嗎? 3. 台主公開照片 • 部分娃娃機店台主將我或我女朋友的照片公開在社群平台,並附上侮辱性文字。 • 請問這樣是否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公然侮辱或誹謗? • 我應如何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4. 綜合諮詢 • 請律師提供我在上述情況下,最安全的處理方式與建議,包含民事、刑事風險,以及如何與台主協商或歸還獎品。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娃娃機店內有以下行為:

(一)未投幣即刮開刮刮卡,但未取走獎品

(二)投幣後刮出大獎,計畫歸還

(三)遭店家台主將當事人或其女友照片公開於社群平台並附侮辱性文字

當事人欲了解上述行為可能涉及之刑事、民事責任,以及如何處理店家公開照片之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未投幣刮刮卡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 毀損罪之分析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事人未投幣即刮開刮刮卡之行為,客觀上使刮刮卡失去原有功能,主觀上明知未投幣而刮開,應具有毀損故意。此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店家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警方始會偵辦。

2. 竊盜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當事人未取走獎品,不符合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要件,應不成立竊盜罪。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當事人未投幣刮開刮刮卡之行為,不法侵害店家之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為刮刮卡之成本或市價。

二、投幣刮出大獎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 竊盜罪之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形較為複雜,需視店家遊戲規則而定:

(1)有利論點:

  • 當事人已投幣,具有參與遊戲之對價關係
  • 刮出獎品係依遊戲規則內之行為
  • 計畫歸還,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2)不利論點:

  • 若一次刮多張違反遊戲規則(如店家明確規定「一次投幣僅能刮一張」),超額刮取可能涉及竊盜

考量當事人已投幣並計畫歸還,若店家無明確「一次一張」之規定,可能不成立竊盜罪;若有明確規定,則可能涉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2. 詐欺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要件。本案中,當事人係依遊戲規則操作,並無詐術行為,應不成立詐欺罪。

(二)歸還大獎之法律效果

刑事方面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第10款明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若當事人行為構成犯罪,歸還大獎屬於「犯後態度良好」,應可作為量刑減輕事由,並可能影響檢察官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判斷。

民事方面

歸還後即無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問題,可避免民事訴訟。

三、台主公開照片之法律責任

(一)肖像權侵害

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台主未經同意公開當事人或其女友照片,應侵害肖像權。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刪除照片,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二)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為: (1)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2)侮辱:貶損他人人格之抽象謾罵

社群平台公開發文符合「公然」要件,若文字內容為貶損性詞彙(如「笨蛋」、「小偷」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三)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為: (1)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若台主指稱「此人偷竊」等具體事實,且非真實或無法證明為真實,可能涉及誹謗罪。

惟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台主若能證明當事人確有竊盜行為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如提醒其他店家),可能阻卻違法。

四、綜合法律風險評估

(一)刑事風險

(1)毀損罪:屬告訴乃論,若店家提出告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竊盜罪:需視店家遊戲規則及當事人主觀意圖而定

(3)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當事人可對台主提出告訴

(二)民事風險

(1)損害賠償:需賠償刮刮卡損失

(2)肖像權侵害:當事人可請求刪除照片及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針對刮刮卡行為

1. 主動聯繫店家協商

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動聯繫店家,展現誠意:

(1)表達歉意並願意賠償刮刮卡損失

(2)請求店家不提出刑事告訴

(3)簽署和解書,載明「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店家同意不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2. 歸還大獎

建議立即將刮出之大獎歸還店家,並請店家簽收保留證據,說明係依遊戲規則刮出但願意歸還以示誠意。

3. 和解書重點

和解書應載明: (1)當事人承認未投幣刮卡之事實 (2)賠償金額(建議以刮刮卡成本計算) (3)店家同意不提出刑事告訴 (4)店家同意不再為民事求償 (5)雙方互不追究 (6)店家同意刪除社群平台上之照片及文字

(二)針對照片公開行為

1. 蒐證

建議立即截圖保存社群平台上之貼文,記錄發文時間、內容、按讚數、留言內容,並保留完整網址。

2. 發函要求刪除

建議委託律師發送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1)指明侵害肖像權、名譽權之事實 (2)要求立即刪除照片及相關文字 (3)要求公開道歉 (4)告知若不配合將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5)給予合理回覆期限

3. 提出告訴

若店家不配合刪除,可考慮同時提出:

  • 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罪(若有謾罵性文字)、誹謗罪(若指稱具體不實事實)
  • 民事訴訟:請求刪除照片(民法第18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協商策略建議

(一)整體協商方案

建議採取「以和為貴,互相讓步」之策略:

當事人讓步: (1)承認未投幣刮卡之不當行為 (2)賠償刮刮卡損失 (3)書面道歉

要求店家讓步: (1)不提出刑事告訴 (2)刪除社群平台照片及文字 (3)不再為民事求償 (4)不再公開散布當事人資訊

(二)協商技巧

(1)態度誠懇:展現悔意,避免對立

(2)強調雙贏:訴訟耗時費力,和解對雙方都好

(3)提出對價:以不追究照片公開為條件,換取店家不告訴

(4)尋求中間人:可請消保官或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

(5)保留證據:所有協商過程都應保留紀錄

三、後續注意事項

(一)若店家已報警

(1)配合調查:主動到案說明,態度誠懇,承認錯誤,強調願意賠償及和解

(2)委託律師:陪同偵訊保障權益,協助與檢察官溝通,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3)爭取緩起訴:強調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願意支付緩起訴處分金

(二)若店家提起民事訴訟

(1)積極應訴:不可置之不理

(2)主張抵銷:以肖像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抵銷

(3)爭取調解:法院通常會先進行調解

(三)預防未來糾紛

(1)遵守遊戲規則:投幣後僅刮取相應數量之刮刮卡

(2)保留證據:若再次遊玩,可錄影證明遵守規則

(3)避免爭議場所:暫時避免前往該店家或相關連鎖店

四、特別提醒

(一)時效性:刑事告訴有六個月告訴期限,應把握和解時機

(二)證據保全:社群平台貼文可能隨時刪除,務必立即截圖

(三)情緒管理:避免與店家或網友爭執,以免衍生新的法律問題

(四)隱私保護:不要在社群平台公開討論此事,避免二次傷害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投幣刮卡之毀損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惟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動與店家協商和解,承認錯誤並賠償損失,請求店家不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投幣刮出大獎之行為,可能涉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建議立即歸還大獎以示誠意,並強調犯後態度良好。

關於台主公開照片之行為,可能涉及肖像權侵害、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建議當事人蒐證後發函要求刪除,並可作為與店家協商之籌碼。

整體而言,建議採取「以和為貴,互相讓步」之策略,優先選擇和解方案,此為最經濟、快速且風險最低的方式。若店家不願和解,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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