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住戶尾隨我進電梯硬要給USB,這算強制罪或騷擾罪嗎?

樓上在電梯內要我收usb,本來他要在一樓出去,卻一直請糾纏至並尾隨我至地下一樓,期間一直要我收usb!我到地下一樓轉身制止他尾隨,他出電梯繼續尾隨!因為我覺得害怕,因此我寫存證信函給他!請問這是強制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電梯內遭樓上住戶要求收取USB,該住戶原應於一樓離開,卻持續糾纏並尾隨當事人至地下一樓。期間該住戶不斷要求當事人收取USB,當事人轉身制止後,該住戶仍持續尾隨。當事人因感到害怕而寄發存證信函。當事人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形檢視:

(1)客觀要件部分

對方僅是要求收取USB並尾隨,尚未達到「強暴」(物理力)或「脅迫」(精神威嚇)的程度。單純的請求行為,即使持續或令人不悅,通常不構成強制罪的「強暴、脅迫」要件。

(2)主觀要件部分

需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故意。本案對方可能僅是希望交付物品,未必有強制之犯意。

初步結論:本案較難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分析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行為類型:

(1)第二款:接近行為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對方在電梯內尾隨至地下一樓
  • 當事人制止後仍持續尾隨
  • 地下一樓屬於住所相關場所

(2)第五款: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持續要求當事人收取USB
  • 不顧當事人意願持續糾纏

關鍵要件檢視:

  • 「反覆或持續」要件:從一樓持續至地下一樓,制止後仍繼續尾隨,期間不斷要求收取USB
  • 「違反其意願」要件:當事人明確轉身制止,顯示不願接受USB及被尾隨
  • 「使之心生畏怖」要件:當事人表示覺得害怕,因此寄發存證信函
  • 「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影響居住安寧及使用電梯、停車場之自由

性別關聯性問題:

若與性或性別有關,適用第3條第1項;若與性或性別無關,需檢視是否為「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第3條第2項)。

本案判斷:若僅是鄰居關係且與性別無關,可能較難直接適用。但若有其他性別相關因素(如對方僅針對特定性別住戶為之),則可能適用。

若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要件,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並規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行政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本案適用性分析:

  • 尾隨行為明確
  • 當事人已轉身制止(勸阻)
  • 對方不聽勸阻繼續尾隨
  • 要求收取USB非「正當理由」

結論:本案應符合此規定,可向警方報案處理。

三、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可主張之權利侵害:

  • 行動自由權
  • 居住安寧權
  • 人格權(免於恐懼之自由)

(二)請求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可請求對方不得再為類似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報警處理(建議優先)

(1)撥打110報案

  • 說明遭鄰居尾隨騷擾
  • 強調已明確制止但對方不聽
  • 表達感到害怕與不安

(2)請求警方協助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處理
  • 製作筆錄留存證據
  • 請警方對該住戶進行勸導或裁罰

(二)保全證據

(1)調閱監視器畫面

  • 電梯內監視器
  • 地下一樓監視器
  • 向管委會申請調閱並備份

(2)保存相關證據

  • 存證信函副本
  • 掛號收據
  • 如有對話紀錄或錄音(需合法取得)

(3)製作書面紀錄

  • 詳細記載時間、地點、經過
  • 記錄對方言行舉止
  • 記錄自己的反應與感受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刑事途徑

(1)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提告(若符合要件)

優點:

  • 專門針對跟蹤騷擾行為
  • 可依第4條規定請求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
  • 警方應主動調查

程序: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製作筆錄說明經過
  • 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
  • 需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乃論)

注意事項:

  • 需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
  • 本案若僅單次可能不足,但若對方持續為之則可能適用
  • 建議先觀察對方是否再犯

(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較易成立)

優點:

  • 構成要件較寬鬆
  • 處理迅速
  • 有嚇阻效果

程序: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警方調查後移送簡易庭
  • 由法院裁處罰鍰

(二)民事途徑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因此事件造成精神痛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金額視情節而定。

(2)請求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不得再為類似行為。

三、預防性措施

(一)社區管理途徑

(1)向管委會反映

  • 說明遭騷擾情形
  • 請求協助調解或處理
  • 建議管委會對該住戶進行勸導

(2)加強自我保護

  • 避免單獨搭乘電梯
  • 請家人或朋友陪同
  • 改變作息時間

(二)再次溝通

(1)透過第三方溝通

  • 請管委會、里長協助
  • 說明已造成困擾
  • 請對方停止相關行為

(2)明確表達立場

  •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明確告知
  • 表明不願收取USB
  • 要求停止尾隨行為
  • 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

四、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1至2週內)

  • 已完成:寄發存證信函
  • 向警方報案,攜帶存證信函副本,說明完整經過,請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 調閱監視器畫面
  • 向管委會反映

中期(2週至1個月)

  • 觀察對方是否再犯,若再犯立即報警,累積證據以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
  • 評估是否提告,若對方持續騷擾,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提告,諮詢律師意見

長期

  • 若對方停止騷擾,持續保持警覺,避免單獨接觸
  • 若對方持續騷擾,提起刑事告訴,考慮民事求償

肆、結論

關於本案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考量對方僅是要求收取USB並尾隨,尚未達到刑法第304條所定「強暴、脅迫」的程度,應較難構成強制罪。

關於本案行為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若對方持續為之且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之心生畏怖」等要件,可能構成該法第3條所定跟蹤騷擾行為。惟本案若僅單次事件,可能不足以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建議觀察對方是否再犯。

關於本案行為應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建議優先採用此途徑向警方報案處理。當事人已明確制止(勸阻),對方仍不聽勸阻繼續尾隨,且要求收取USB非「正當理由」,應可依該規定處理。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警方報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同時保全相關證據(監視器畫面、存證信函等),並向管委會反映。若對方持續騷擾,再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提告或提起民事訴訟。最重要的是保護自身安全,避免單獨接觸,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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