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樓上告,他說他家水管有水錘效應,栽贓我家,我已經請管委會處理,管委會也找不出來,還到他家實地勘查也沒有聽到聲音!我要告他們!強制罪妨礙名譽,精神賠償等
當事人遭樓上住戶指控其住處造成水管水錘效應,當事人認為遭到不實指控。管理委員會已介入處理並進行實地勘查,惟未發現異常聲響。當事人擬對樓上住戶提起刑事告訴(強制罪、妨害名譽)及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2.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分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本案樓上住戶透過管委會反映問題,符合正當程序,應屬合理權利行使。
考量本案情節可能不符合強制罪、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建議:
(1)本案情節難以符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9條、第310條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
(2)貿然提起刑事告訴,可能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3)徒增訴訟成本與時間,且可能使鄰里關係更加緊張
(4)若被認定為濫訴,反而可能影響自身權益
考量民事求償之舉證困難及成本效益,建議:
(1)難以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
(2)精神損害須達一定程度,本案尚難認定
(3)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與可能獲得之賠償可能不成比例
(4)訴訟將使社區關係更加惡化,不利長期居住品質
(1)保留所有證據:管委會勘查紀錄、雙方往來訊息、信函等
(2)避免正面衝突:不要與樓上住戶直接爭執,所有溝通透過管委會或書面進行
(3)保持理性客觀態度:以事實及證據為基礎進行溝通
(4)若問題持續,可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
僅在以下情況考慮法律行動:
(1)對方在社區公開場合散布不實言論
(2)對方持續以不當方式騷擾(如深夜按門鈴、恐嚇等)
(3)對方行為已達刑法構成要件程度
此時可考慮:
關於當事人遭樓上住戶指控造成水管水錘效應一事,考量本案情節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且民事侵權行為之舉證困難,建議當事人不宜立即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措施:
(1)請求管理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載明實地勘查未發現異常聲響之結論
(2)必要時自行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取得客觀證據
(3)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與樓上住戶溝通,載明勘查結果並要求停止不實指控
(4)透過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尋求和平解決方案
(5)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若樓上住戶持續以不當方式騷擾或散布不實言論,且情節已達刑法構成要件程度時,再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建議當事人理性看待鄰居糾紛,透過管委會協調是最經濟有效的方式,訴訟應為最後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其他未揭露之事實,可能影響法律評估結果,建議若情況有變化,應再次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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