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被詐騙集團盜用成警示帳戶,我該怎麼辦?

我因為有資金需求而誤信網路借款資訊因而將提款卡交出密碼告知而導致成為警示帳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誤信網路借款資訊,將提款卡交付他人並告知密碼,導致帳戶成為警示帳戶。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責任之綜合評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若該帳戶被用於詐欺犯罪,可能構成幫助詐欺行為。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案若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應構成幫助詐欺罪。惟考量當事人主觀上係因急需資金而受騙,可能僅具不確定故意,且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建議於偵查階段積極說明受騙經過,爭取較輕之法律評價。

(二)可能涉及幫助洗錢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等行為。

若當事人提供之帳戶被用於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惟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帳戶可能被用於洗錢,若能證明確實受騙且無幫助洗錢之故意,可能爭取較有利之處分。

(三)主觀犯意之認定

本案雖當事人主觀上係為借款,但一般人應可預見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實務上多認定至少具有「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建議當事人保全所有受騙過程之證據,包括網路借款廣告、對話紀錄等,以證明確實受騙,爭取認定為過失或不確定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二、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詐欺款項曾轉入當事人帳戶,被害人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當事人若有款項進出紀錄,應評估可能面臨之返還金額。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認定當事人提供帳戶之行為侵害被害人財產權,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若認定當事人為幫助人,可能與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考量當事人亦為受害者,建議於民事程序中主張減輕賠償金額,並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三)對金融機構之契約責任

當事人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違反與銀行間之消費寄託契約義務,面臨帳戶凍結、信用受損等不利益。

三、行政責任

(一)警示帳戶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該帳戶及當事人在各金融機構之所有帳戶將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影響期間通常至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此期間當事人無法開立新帳戶,信用評等受損,可能影響就業、貸款等經濟活動。

(二)解除警示帳戶之程序

警示帳戶之解除需俟刑事程序終結,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判決確定後,始得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建議當事人於刑事程序中積極配合調查,爭取儘速終結程序。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及民法規範,暫無其他特殊法規適用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措施

(一)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受騙經過,提供完整借款過程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網路借款廣告截圖等,展現配合調查之誠意。

(二)保全所有與對方聯繫之紀錄,包括交付提款卡之時間、地點、對象等資訊,作為證明受騙之證據。

(三)向開戶銀行說明情況,了解警示帳戶之影響範圍及解除程序。

二、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應訊,於偵查階段強調主觀上係因急需資金而受騙,說明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故意,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二)若檢察官考慮給予緩起訴處分,可能需繳納一定金額予公庫、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或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建議積極配合。

(三)若遭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建議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積極爭取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或緩刑。

三、民事責任處理方案

(一)若面對被害人求償,應評估和解可能性。若確有款項流經帳戶,應負返還責任,但可主張自己亦為受害者,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二)若無力一次給付賠償金額,可與被害人協商分期償還方案。取得被害人諒解有助於刑事程序中爭取較輕之處分。

四、預防再犯措施

(一)提升法律意識,了解提款卡、密碼不得交付他人之法律規定,認識常見詐騙手法。

(二)日後若有資金需求,應透過合法金融機構借款,避免來路不明之網路借款資訊。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誤信網路借款資訊而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導致帳戶成為警示帳戶一事,考量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之刑事責任,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主動向警方說明受騙經過並配合調查,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以證明確實受騙。於刑事程序中積極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並評估與被害人和解之可能性,以減輕法律責任。同時應注意警示帳戶對日常生活之影響,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儘速申請解除。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當事人確實受騙且無幫助犯罪之故意,完整保存受騙過程證據至為重要。建議積極配合調查並展現悔意,以爭取較有利之法律評價。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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