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案件中,證人需要出庭幾次?分別在偵查和審判階段?

您好,我近期打算去提告一個公然侮辱 以下是我目前整理過的內容 Q: 整件事情經過 A: 「大概在今年四月上旬,A 在公共場合當著多人面前用三字經辱罵我。 我本人不在現場,是後來由認識的人告訴我,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讓我在社交圈的名譽受到損害,我感到受辱及困擾。」 Q: 有哪些人在場?你有沒有證人? A: 「有一位證人是在現場親耳聽到並親眼看到 A 公開辱罵我。 我目前知道證人願意協助,但證人記不得確切日期。 我願意在檢察官要求時再提供證人資料,目前先由警方紀錄即可。」 Q: 為什麼要提告? 「因為他當眾用三字經侮辱我,造成我的名譽和人際關係受到不小影響。我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讓對方負責,也希望事情能夠合理解決。」 我的目的是在獲得金錢賠償和道歉的前提下,盡快達成和解。 我想請問我的證人在這次案件裡需要出現幾次,分別在哪幾個時間點或哪個階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告訴人:您(以下稱「甲」)
  • 被告:A

二、案件事實

  1. 時間:民國113年4月上旬(確切日期待查明)
  2. 地點:公共場合
  3. 行為態樣:A在多人面前使用三字經辱罵甲
  4. 甲本人不在現場,事後由他人告知
  5. 現有一名證人願意作證,但無法確定確切日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檢視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以下構成要件:

1. 公然性要件

本案A在公共場合、多人面前為侮辱行為,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依實務見解,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既於公共場合且有多人在場,應屬符合。

2. 侮辱行為

A使用三字經辱罵,此類粗鄙言詞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應屬侮辱行為。

3. 侮辱對象之特定性

本案存在一項需特別注意之處:您本人不在現場,係事後由他人告知。此情形可能影響「侮辱對象特定性」之認定。若A當時明確指名道姓或以足資辨識之方式指稱您,且在場人士均能理解所指為您,則侮辱對象應屬特定。惟此部分仍需透過證人證詞加以證明。

(二)法律效果

若本案成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A可能面臨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

(三)告訴期間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本案您係事後由他人告知,告訴期間應自您知悉A為行為人之時起算。建議儘速提出告訴,以免逾期而喪失告訴權。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分析

(一)證人證詞之重要性

本案最關鍵之證據為現場證人之證詞。證人親眼目睹、親耳聽聞,屬於直接證據,可證明:

  • 公然要件(多人在場之事實)
  • 侮辱言詞之具體內容
  • 被侮辱對象確為您本人
  • 行為人確為A

(二)證據補強之必要性

考量本案目前僅有一名證人,且您本人不在現場,建議積極尋找其他補強證據:

  1. 其他在場人士之證詞
  2. 若有錄音、錄影等客觀證據更佳
  3. 事後與A之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
  4. 您名譽受損之具體事證

(三)傳聞證據之問題

您係事後聽聞而非親身經歷,此部分在訴訟上可能產生傳聞證據之問題。惟若證人能到庭作證,其證詞即非傳聞證據,仍具證據能力。

三、民事責任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A之行為成立公然侮辱,同時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您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1. 財產上損害賠償(如因名譽受損導致之實際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賠償金額參考

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案件之精神慰撫金通常為:

  • 一般情況: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 情節較重: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本案考量係於公共場合、多人在場且使用三字經等情節,建議和解金額可設定於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之範圍。

參、證人出庭時機與程序說明

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可能出現之階段

(一)警詢階段(可能1次)

時機:您提出告訴後,警方進行初步調查時

形式:警方可能通知證人到案說明

性質:非強制性,但建議配合

內容:證人陳述目睹經過,製作警詢筆錄

(二)檢察官偵查階段(可能1至2次)

1. 初次偵訊

  • 時機:檢察官開始偵查後
  • 傳喚方式:檢察官發出傳票
  • 法律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2. 補充偵訊(視案情需要)

若檢察官認為需要釐清細節,或被告提出抗辯需要對質時,可能再次傳喚證人。

(三)法院審理階段(可能1至3次)

1. 一審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會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刑事訴訟準用),證人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之。

2. 二審(若有上訴)

若任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證人可能需要再次作證。

3. 更審(若發回重審)

此情形較少見,但若案件經上級法院發回重審,證人仍可能需要再次出庭。

二、證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證人之義務

  1. 到場義務:收到合法傳票必須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面臨罰鍰或拘提
  2. 據實陳述義務:依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不得無故拒絕作證:除有法定拒絕證言事由外,證人應據實陳述

(二)證人之權利

  1. 日費及旅費請求權:證人得向法院或檢察署請領日費及旅費
  2. 拒絕證言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
  • 業務上應保密之事項
  • 證言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1. 保護措施:如有必要,證人得聲請不公開審理、隔離訊問或其他保護措施

三、證人出庭次數預估

(一)最少情況:2次

  • 警詢1次 + 偵查或審理1次

(二)一般情況:3至4次

  • 警詢1次 + 偵查1次 + 一審1次(+ 可能之補充訊問1次)

(三)最多情況:5至6次

  • 警詢1次 + 偵查2次 + 一審2次 + 二審1次

四、減少證人負擔之方法

  1. 製作詳細書面陳述:在警詢時請證人詳細陳述,製作完整筆錄供後續參考
  2. 錄音或錄影:偵查中可聲請錄音錄影,減少重複訊問之必要性
  3. 爭取和解:若能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可能無需進入審判程序,大幅減少證人出庭次數

肆、處理建議

一、提告前準備事項

(一)補強證據之蒐集

  1. 請證人回憶並記錄更多細節
  • 具體時間範圍(例如:4月1日至4月15日之間)
  • 具體地點描述
  • 在場人數及其他可能證人之資訊
  • A使用之具體言詞內容
  • 當時情境及前後經過
  1. 尋找其他證人
  • 詢問當時在場之其他人士
  • 至少2名以上證人較為理想
  • 確認其他證人之配合意願
  1. 蒐集間接證據
  • 事後與A之對話紀錄
  • 與證人討論此事之對話紀錄
  • 您名譽受損之具體事證(如他人詢問、社交圈反應等)
  • 相關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二)確認告訴期間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本案您係事後由他人告知,告訴期間應自您知悉A為行為人之時起算。建議儘速提出告訴,避免逾期而喪失告訴權。

(三)與證人之溝通

  1. 說明可能之出庭次數與時機
  2. 確認證人之配合意願與時間安排
  3. 告知證人之權利義務
  4. 提醒證人注意事項:
  • 收到傳票務必到場
  • 可請領日費及旅費
  • 據實陳述即可,不必有壓力
  • 不到場可能面臨罰鍰或拘提

二、提告流程建議

(一)Step 1:提出告訴(第1週)

  • 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準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
  • 身分證明文件
  • 相關證據資料
  • 證人聯絡資訊

(二)Step 2:警詢階段(第2至4週)

  • 配合警方調查
  • 證人可能被通知製作筆錄(第1次)
  • 您本人也需製作筆錄
  • 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三)Step 3:偵查階段(第2至6個月)

  • 檢察官開始偵查
  • 您、被告、證人可能被傳喚(證人第2次)
  • 和解黃金時機
  • 偵查中和解可聲請撤回告訴
  • 檢察官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 節省後續時間與程序
  • 證人僅需出庭1至2次

(四)Step 4:起訴後審理(若未和解)

  • 法院審理階段
  • 證人可能再次出庭(第3次以上)
  • 程序較為冗長

三、和解策略建議

基於您「希望獲得金錢賠償和道歉,盡快達成和解」之目標,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最佳和解時機:偵查階段

優點

  • 程序尚未進入審判,雙方成本較低
  • 檢察官通常樂見和解
  • 可聲請撤回告訴,被告獲不起訴處分
  • 證人只需出庭1至2次
  • 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和解內容建議

  1. 金錢賠償:新台幣○○元
  2. 書面道歉:被告出具道歉書
  3. 保密條款:雙方不得對外宣揚和解內容
  4. 撤回告訴: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

(二)和解金額參考

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案件和解金額通常為:

  • 一般情況: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
  • 情節較重: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本案建議: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

考量因素:

  • 公開場合、多人在場
  • 使用三字經等粗鄙言詞
  • 造成您名譽及人際關係受損

(三)和解談判技巧

  1. 初次開價可稍高(如5萬元),保留談判空間
  2. 強調名譽受損之具體影響
  3. 態度堅定但不失理性
  4. 可透過檢察官或調解委員會協助
  5. 明確表達和解意願,但堅持合理條件

四、訴訟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 有證人願意作證
  • 公共場合、多人在場
  • 使用三字經屬明顯侮辱言詞
  • 證人親眼目睹、親耳聽聞

(二)不利因素

  • 您本人不在現場
  • 確切日期不明
  • 目前僅有一名證人
  • 屬傳聞證據(您係事後聽聞)
  • 侮辱對象特定性可能受質疑

(三)風險分析

1. 不起訴風險:中等

若證人證詞不夠明確,或被告否認且無其他證據,檢察官可能認定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2. 敗訴風險:中等

若進入審判,法院可能認為:

  • 證據薄弱(僅一名證人)
  • 侮辱對象特定性不足(您不在場)
  • 無其他補強證據

3. 建議

  • 積極尋找第二名證人
  • 蒐集補強證據
  • 優先爭取和解

伍、注意事項與提醒

一、對證人之說明義務

請務必向證人說明以下事項:

(一)法律義務

  1. 收到傳票必須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面臨罰鍰或拘提
  2.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除有法定拒絕證言事由外,證人應據實陳述

(二)預期出庭次數

  • 最少2次,最多可能5至6次
  • 若能在偵查階段和解,可減少至1至2次

(三)權利保障

  • 可請領日費及旅費
  • 有拒絕證言權之情況
  • 可要求保護措施

二、您本人之注意事項

(一)告訴期間

  • 確認「知悉犯人」之確切時間
  • 盡快提告,避免逾期
  • 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相關對話紀錄
  • 記錄名譽受損之具體事例
  • 製作完整之時間軸
  • 蒐集所有可能之證據資料

(三)心理準備

  • 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至1年以上
  • 需多次出庭
  • 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 可能面臨被告之抗辯

(四)和解優先

基於您之目標(金錢賠償+道歉),和解是最有效率之方式,建議在偵查階段積極爭取。

三、後續法律程序

若未能和解而進入審判:

(一)一審程序(約3至6個月)

起訴 → 準備程序 → 審理 → 判決

(二)可能結果

  1. 有罪:拘役或罰金(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罪:證據不足

(三)附帶民事訴訟

  • 可同時請求精神慰撫金
  • 金額通常為數萬元
  • 節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時間與費用

陸、結論

一、綜合評估

(一)案件勝算:中等偏高(60%至70%)

  • 有證人作證是關鍵
  • 但證據仍需補強
  • 建議積極尋找其他證人或證據

(二)和解可能性:高

  • 公然侮辱案件和解率高
  • 您之訴求明確合理
  • 被告可能願意和解以避免刑事紀錄

(三)建議策略:和解優先,訴訟為輔

考量您希望盡快解決並獲得賠償與道歉,建議以和解為優先目標,同時做好訴訟準備。

二、立即行動清單

(一)本週內

  • 確認告訴期間是否充足
  • 與證人詳談,確認配合意願
  • 請證人回憶並記錄更多細節
  • 尋找其他可能之證人

(二)下週內

  • 撰寫刑事告訴狀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三)提告後

  • 配合警方及檢察官調查
  • 與證人保持聯繫
  • 評估和解時機與條件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

三、最後建議

基於您「希望盡快和解」之目標,以及證人可能之負擔考量,建議採取以下方案:

(一)最佳方案

  1. 盡快提出告訴(確保告訴期間)
  2. 在偵查階段積極爭取和解
  3. 和解條件:金錢賠償3至5萬元 + 書面道歉
  4. 達成和解後撤回告訴

(二)預期效益

  • 證人只需出庭1至2次
  • 程序約2至3個月內結束
  • 達成您之訴求目標
  • 避免訴訟之不確定性
  • 節省時間與精力

(三)備案

若和解不成,仍可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並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附錄:相關法條

一、刑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168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第180條(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
  • 業務上應保密之事項
  • 證言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第237條(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民事訴訟法

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刑事準用)

證人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之。

製作日期:民國113年(以實際日期為準)

製作人:AI法律助理

重要提醒

  1.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2. 法律見解可能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
  3. 訴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應審慎評估
  4. 建議優先考慮和解,以達成您之目標並節省時間成本

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說明,歡迎隨時提出。祝您順利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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