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網路上購買演唱會門票,透過街口支付掃碼方式付款後,疑似遭遇詐騙。賣家收款後未提供門票,且無法取得聯繫,當事人希望了解法律救濟途徑及追回款項的可能性。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詐欺行為與主觀詐欺故意。
1. 客觀詐欺行為(五要件):
(1)施用詐術: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訊息
(2)被害人陷於錯誤:當事人相信賣家確實持有門票且會履行交易
(3)被害人處分財產:當事人透過街口支付掃碼付款
(4)被害人受有損害:當事人支付款項卻未收到門票
(5)行為人獲得利益:賣家取得款項
2. 主觀詐欺故意(二要件):
(1)故意施用詐術:賣家明知無門票或無意交付仍刊登販售訊息
(2)不法利益意圖:賣家意圖不法取得買家之款項
本案若賣家自始即無交付門票之意思,或根本未持有門票卻仍收取款項,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關鍵在於證明賣家於收款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有利證據包括: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賣家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販售訊息,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之適用,刑度較普通詐欺罪為重。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家收受價金後未交付門票,應構成給付不能。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當事人解除契約後,賣家應返還所收取之價金,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契約不成立或無效,賣家無法律上原因取得款項,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賣家之詐欺行為若成立,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2項規定:「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當事人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已支付之價金)及所失利益(如因無法觀賞演唱會所受之損失)。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詐欺犯罪之被害人,得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同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期間限制,但應注意刑事追訴權時效為5年(自犯罪成立時起算)。
使用街口支付掃碼付款具有以下特點:
1. 準備相關證據:
2. 前往警局報案:
3. 提出刑事告訴:
寄發存證信函至賣家地址(若已知),載明:
1. 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2. 通常訴訟程序(請求金額超過10萬元):
1. 聯繫街口支付客服:
2. 請求協助凍結款項:
第一步(立即執行):
第二步(3日內):
第三步(視情況):
考量當事人於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遭詐騙之情形,關於賣家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甚至可能構成同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建議優先採取刑事途徑,透過報案由警方協助調查追緝詐騙者。刑事告訴不需費用且由公權力主動調查,較有機會查明詐騙者身分及追回款項。
關於民事責任部分,賣家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價金、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建議同時保全所有證據,並向街口支付平台申訴。若刑事程序進展順利,可於判決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若刑事程序緩慢,亦可考慮同步進行民事求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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