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後對方黑道仍騷擾跟蹤,違反調解筆錄禁制令,我該如何救濟?

我與一位張先生有債務問題,在今年年初,他找人跟蹤在關廟休息站將我擄走,並有開槍,後續我有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等,但這中間他又委託了高雄的黑道介入施壓要我和解,後續也和解了,調解筆錄上面寫著他與涉案共四人不得接近我們的住所及工作場所,但這幾天他先前委託的黑道瘋狂打電話騷擾,還擅自進入我家大樓地下室貼傳單,把家人的車貼的都是,也傳訊息給我說你確定不接電話這種字眼,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張先生間存在債務糾紛。今年年初,張先生涉嫌指使他人在關廟休息站擄走當事人並開槍,當事人已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罪。案件經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明定張先生及涉案共四人不得接近當事人住所及工作場所。

惟近日張先生委託之第三人(疑似組織犯罪成員)持續以電話騷擾、擅自進入當事人住宅大樓地下室張貼傳單於家人車輛上,並傳送「你確定不接電話」等威脅性訊息予當事人。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調解筆錄之效力與違反之法律責任

(一)調解筆錄之拘束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案調解筆錄所載「不得接近住所及工作場所」之約定,對張先生及涉案四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違反調解內容之民事責任

張先生委託第三人騷擾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法律責任分析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你確定不接電話」等訊息內容,結合先前擄人開槍之背景,以及瘋狂撥打電話、張貼傳單於車輛等施壓行為,應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考量整體情境,該第三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持續騷擾電話、威脅性訊息等行為,若目的在強迫當事人接聽電話或為特定行為,應可能構成強制罪。惟實際認定仍須視具體脅迫程度及當事人是否因此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行使受妨害而定。

(三)侵入建築物罪(刑法第306條)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大樓地下室屬於建築物之一部分,該第三人未經許可進入並張貼傳單,應可能構成侵入建築物罪。

(四)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他人車輛上張貼傳單,若造成車輛外觀損害或清除困難,視實際損害程度,可能構成毀損罪。

(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

如該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且受張先生指示施壓,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主持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罪責。惟實際認定須由檢警機關調查該第三人是否確為犯罪組織成員,以及張先生與該組織之關聯性。

三、保護令之聲請可能性

雖本案非家庭暴力案件,但可參考類似保護機制:

(一)民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禁止騷擾之假處分,請求禁止張先生及其委託之人接近住所、工作場所,或以電話、訊息等方式騷擾。

(二)刑事保護措施

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可請求檢察官或法院核發限制住居、禁止接觸之保護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及家人之安全。

參、處理建議

【立即性措施】

第一步:立即報警並保全證據

  1. 撥打110報警
  • 說明有人違反調解筆錄約定,持續騷擾並侵入建築物
  • 請警方到場製作筆錄並蒐證
  • 請警方協助調閱大樓監視器畫面
  1. 完整保全證據
  • 保留所有騷擾電話之通聯紀錄(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話明細)
  • 截圖保存所有威脅性訊息(包含時間、內容)
  • 拍攝車輛被張貼傳單之照片(多角度、含時間戳記)
  • 調取大樓地下室監視器畫面(證明侵入行為)
  • 請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 如有目擊證人,請其提供書面證詞
  1. 製作完整時序表
  • 詳細記錄每次騷擾的時間、方式、內容
  • 建立證據清單,便於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第二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告訴內容應包含:

(1)恐嚇危害安全罪

  • 說明「你確定不接電話」等訊息,結合先前擄人開槍背景,已使當事人心生畏懼

(2)強制罪

  • 持續騷擾電話、威脅訊息,強迫當事人接聽電話或為特定行為

(3)侵入建築物罪

  • 擅自進入大樓地下室張貼傳單

(4)毀損罪

  • 在車輛上張貼傳單造成損害

(5)違反調解筆錄

  • 提供調解筆錄影本,證明對方違反不得接近之約定

建議同時告訴張先生(教唆或幫助犯)及實際騷擾之第三人。

第三步:聲請保護措施

  1. 向法院聲請民事假處分

聲請內容可包含:

  • 禁止張先生及其指定之人以任何方式接近當事人及家人
  • 禁止以電話、簡訊、社群媒體等方式聯繫或騷擾
  • 禁止進入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及周邊特定範圍
  • 違反者應支付違約金(例如每次新台幣10萬元)
  1. 請求檢察官核發保護措施
  • 於偵查中請求檢察官對被告核發限制住居、禁止接觸之處分

【中長期法律行動】

一、刑事追訴策略

  1. 積極配合偵查
  • 主動提供所有證據予檢察官
  • 詳細說明前案(擄人開槍案)與本次騷擾之關聯性
  • 說明對方可能有組織犯罪背景,請檢察官審酌偵辦方向
  1. 請求併案偵查
  • 如前案(擄人開槍案)尚在偵查或審理中,可請求併案處理
  • 可證明被告有持續犯罪之可能
  1. 請求從重量刑
  • 強調被告違反調解筆錄,毫無悔意
  • 如確認有組織犯罪背景,可能對社會危害重大
  • 請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其刑

二、民事求償策略

  1. 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項目可包含:

  • 精神慰撫金(因持續騷擾造成之精神痛苦)
  • 財產損害(車輛清潔費用、大樓管理費用等)
  • 必要費用(律師費、蒐證費用等)
  1. 聲請強制執行
  • 如對方有財產,可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查封對方財產以確保債權
  1. 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 依調解筆錄內容,如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可請求給付
  • 如無約定,可於民事訴訟中請求法院酌定

三、其他保護措施

  1. 加強住所安全
  • 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溝通,加強門禁管制
  • 請管委會發函禁止特定人士進入
  • 考慮安裝額外監視設備
  1. 變更聯絡方式
  • 考慮更換電話號碼
  • 避免在公開場合透露行蹤
  1. 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 可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尋求被害人保護協助
  • 諮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了解可用資源

【特別提醒】

  1. 切勿私下和解或妥協
  • 對方已違反調解約定,顯示毫無誠信
  • 任何妥協可能讓對方變本加厲
  1. 保持冷靜,依法處理
  • 不要接聽騷擾電話或回覆訊息
  • 所有溝通應透過律師或警方進行
  • 避免與對方或其委託之人直接接觸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全程協助處理
  • 律師可協助撰寫法律文件、出庭應訊
  • 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1. 注意人身安全
  • 如感到生命安全受威脅,應立即報警
  • 考慮暫時搬離現址或尋求親友協助
  • 外出時注意周遭環境,避免單獨行動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節嚴重,對方不僅違反調解筆錄約定,更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2. 聲請民事假處分,禁止對方繼續騷擾
  3.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4. 加強自身安全防護,必要時尋求警方或社會資源協助

面對暴力或騷擾行為,建議透過法律途徑積極處理,以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切勿因畏懼而妥協,這可能讓對方更加囂張。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所有法律程序正確進行,並爭取適當權益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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