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一位張先生有債務問題,在今年年初,他找人跟蹤在關廟休息站將我擄走,並有開槍,後續我有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等,但這中間他又委託了高雄的黑道介入施壓要我和解,後續也和解了,調解筆錄上面寫著他與涉案共四人不得接近我們的住所及工作場所,但這幾天他先前委託的黑道瘋狂打電話騷擾,還擅自進入我家大樓地下室貼傳單,把家人的車貼的都是,也傳訊息給我說你確定不接電話這種字眼,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與張先生間存在債務糾紛。今年年初,張先生涉嫌指使他人在關廟休息站擄走當事人並開槍,當事人已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罪。案件經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明定張先生及涉案共四人不得接近當事人住所及工作場所。
惟近日張先生委託之第三人(疑似組織犯罪成員)持續以電話騷擾、擅自進入當事人住宅大樓地下室張貼傳單於家人車輛上,並傳送「你確定不接電話」等威脅性訊息予當事人。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案調解筆錄所載「不得接近住所及工作場所」之約定,對張先生及涉案四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張先生委託第三人騷擾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強制執行。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你確定不接電話」等訊息內容,結合先前擄人開槍之背景,以及瘋狂撥打電話、張貼傳單於車輛等施壓行為,應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考量整體情境,該第三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持續騷擾電話、威脅性訊息等行為,若目的在強迫當事人接聽電話或為特定行為,應可能構成強制罪。惟實際認定仍須視具體脅迫程度及當事人是否因此行無義務之事或權利行使受妨害而定。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大樓地下室屬於建築物之一部分,該第三人未經許可進入並張貼傳單,應可能構成侵入建築物罪。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他人車輛上張貼傳單,若造成車輛外觀損害或清除困難,視實際損害程度,可能構成毀損罪。
如該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且受張先生指示施壓,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主持或指揮犯罪組織)等罪責。惟實際認定須由檢警機關調查該第三人是否確為犯罪組織成員,以及張先生與該組織之關聯性。
雖本案非家庭暴力案件,但可參考類似保護機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禁止騷擾之假處分,請求禁止張先生及其委託之人接近住所、工作場所,或以電話、訊息等方式騷擾。
於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可請求檢察官或法院核發限制住居、禁止接觸之保護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及家人之安全。
建議告訴內容應包含:
(1)恐嚇危害安全罪
(2)強制罪
(3)侵入建築物罪
(4)毀損罪
(5)違反調解筆錄
建議同時告訴張先生(教唆或幫助犯)及實際騷擾之第三人。
聲請內容可包含:
請求項目可包含:
考量本案情節嚴重,對方不僅違反調解筆錄約定,更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
面對暴力或騷擾行為,建議透過法律途徑積極處理,以保護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切勿因畏懼而妥協,這可能讓對方更加囂張。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所有法律程序正確進行,並爭取適當權益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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