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開辱罵和私密被洩露,我該怎麼提告求償?公然侮辱和誹謗案件怎麼告?

您好,我近期打算去提告兩個不同的案件,一個公然侮辱一個民事侵權或誹謗 以下是我目前整理過的內容 案件A Q: 整件事情經過 A: 「大概在今年四月的某一天(我記不清 exact 日期),A 在公共場合當著多人面前用三字經辱罵我。 我本人不在現場,是後來由認識的人告訴我,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讓我在社交圈的名譽受到損害,我感到受辱及困擾。」 Q: 有哪些人在場?你有沒有證人? A: 「有一位證人是在現場親耳聽到並親眼看到 A 公開辱罵我。 我目前知道證人願意協助,但證人記不得確切日期。 我願意在檢察官要求時再提供證人資料,目前先由警方紀錄即可。」 Q: 為什麼要提告? 「因為他當眾用三字經侮辱我,造成我的名譽和人際關係受到不小影響。我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讓對方負責,也希望事情能夠合理解決。」 案件B Q: 說明事情經過 A: 「大約在今年 5、6 月間(我無法確定精準日期),B 將我私下對他說的私人秘密、包括關於我個人的性方面的隱私,轉述給我們共同社交圈的女生知道。 這些內容都是我只在私下講的,他未經我同意就講出去,導致我名譽受損,社交圈的人對我開始指指點點,讓我心理受到很大影響。」 Q: 確定是他講出去的嗎? A: 「是的。我後來從被告知的朋友口中得知,內容是由 B 親口轉述出去的,而且內容只有我跟 B 說過,因此可以確定是他講出去的。」 Q: 有證人嗎? A: 「目前沒有可以出面作證的人,但我可以描述事發情況與影響。而且被散布出去的內容只有 B 知道,因此我有合理理由相信是 B 講出去的。」 Q: 你希望怎麼處理? A: 「我希望 B 對他的行為負責,並希望能透過法律程序讓他停止散布不實或隱私性的內容,並對造成的傷害負責。」 以上兩個案件我的目的皆是在獲得金錢賠償和道歉的前提下,盡快達成和解。 希望您可以建議我以下幾點 1. 上述內容有哪個部分有誤或需要修改嗎? 2. 和解時的金額分別開多少較為合適? 3. 對於我個人除了投入時間成本之外具有其他風險嗎? 最壞的情況大概會是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案件A:公然侮辱案

當事人主張被告A於今年四月某日,在公共場合當眾以三字經辱罵當事人,雖當事人本人不在現場,但有一名證人在場目睹。當事人認為此行為損害其名譽,擬提起公然侮辱告訴。

案件B:洩漏隱私案

當事人主張被告B於今年5、6月間,未經同意將當事人私下告知之性隱私秘密轉述予共同社交圈女性友人,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當事人擬提起民事侵權或刑事誹謗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案件A之法律評估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公然性要件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依當事人所述,A在公共場合當眾辱罵,且有多人在場,應符合「公然」之要件。

2. 侮辱行為

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三字經辱罵通常應屬侮辱行為。

3. 被害人不在場之影響

實務上認為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名譽法益」,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只要在公然場合對不特定或多數人陳述侮辱性言詞,即使被害人不在場,仍可能成立本罪。

(二)證據評估

本案具有以下證據優勢:

  • 有一名證人願意作證
  • 證人親耳聽到、親眼看到侮辱行為

惟本案亦存在以下證據劣勢:

  • 當事人本人不在現場,屬於間接知悉
  • 證人記不得確切日期,可能影響證詞可信度
  • 僅有單一證人,若對方否認,將形成證詞對立之情形

實務上,單一證人證詞若具體明確、前後一致,仍可作為判決基礎,但檢察官或法官會更審慎評估證詞可信度。

(三)民事求償可能性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案件B之法律評估

(一)刑事誹謗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1. 意圖散布於眾

B將當事人的隱私告知社交圈女性,應具有散布意圖。

2.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性隱私內容可能損害名譽。

3. 真實性抗辯問題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B所述為真實,且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重大證據問題:

本案存在以下證據困難: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B確實散布此事
  • 僅憑「只有B知道」的推論,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下,可能難以定罪
  • 刑事訴訟檢察官須證明「超越合理懷疑」,目前的證據可能不足

(二)民事侵權行為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主張:

1. 侵害隱私權

未經同意散布他人隱私,應屬侵害人格權之行為。

2. 侵害名譽權

散布內容導致社會評價降低,應屬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之優勢:

  • 舉證責任較刑事訴訟低(優勢證據原則)
  • 可透過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綜合判斷
  • 即使無法證明「確定是B所為」,若能證明「高度可能性」,仍可能勝訴

證據補強建議:

  • 嘗試取得「被告知的朋友」證詞(即使不願出庭,書面陳述亦可)
  • 保存任何與B的對話紀錄,證明確實曾告知該隱私
  • 收集社交圈對當事人態度改變的相關證據(如訊息、對話截圖等)

三、告訴乃論之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當事人三個問題之回答

問題1:上述內容有哪個部分有誤或需要修改?

案件A需要補充之處:

(1)日期問題

「今年四月的某一天」過於模糊,建議與證人確認,至少縮小到「四月上旬/中旬/下旬」,或提供「四月某週」的範圍,並補充說明為何記不清確切日期(例如:事後才得知)。

(2)地點描述

「公共場合」過於籠統,建議具體說明確切地點(例如:某餐廳、某公園、某社區中庭)、當時在場人數的大致範圍、場合性質(例如:朋友聚會、社區活動)。

(3)辱罵內容

建議具體記載完整的辱罵用語、是否有其他侮辱性言詞、對方是否有指名道姓。

(4)損害具體化

「名譽受到損害」應更具體說明哪些人因此對當事人態度改變、造成什麼具體影響(例如:被排擠、被議論)、心理上的具體感受。

案件B需要補強之處:

(1)時間問題

「5、6月間」過於模糊,建議至少確定是5月或6月,或提供「得知此事」的確切時間。

(2)散布對象

應更具體說明大約告知幾位女性、這些人與當事人的關係、如何得知她們知道此事。

(3)隱私內容

無需在告訴狀詳述,但應說明內容性質(涉及性隱私)、強調「僅告知B一人」、說明為何確定只有B知道。

(4)因果關係證明

這是最大弱點,建議詳細說明「從朋友口中得知」的過程、該朋友如何表示「是B說的」、盡量爭取該朋友至少提供書面陳述。

(5)損害具體化

應說明社交圈的人如何「指指點點」(具體事例)、心理影響的具體表現(失眠、焦慮、社交退縮等)、是否因此尋求心理諮商(可作為證據)。

問題2:和解時的金額分別開多少較為合適?

案件A(公然侮辱)和解金額建議:

參考實務判決,公然侮辱案件的精神慰撫金通常在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考量因素包括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侮辱情節輕重、侵害名譽的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建議策略:

  • 初次提出:3萬元至5萬元(含道歉)
  • 可接受底線:1.5萬元至2萬元(含道歉)
  • 談判空間:預留約50%的讓步空間

理由:本案有證人,但證據不算特別強(單一證人、日期不明確);對方若願意和解,通常表示承認或不想纏訟;金額過高可能導致對方拒絕和解,反而進入訴訟程序。

案件B(洩漏隱私)和解金額建議:

此案涉及性隱私,情節較重,但證據較弱。參考實務判決,隱私權侵害案件的精神慰撫金通常在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之間。

建議策略:

  • 初次提出:8萬元至10萬元(含道歉及保密承諾)
  • 可接受底線:3萬元至5萬元(含道歉及保密承諾)
  • 談判空間:預留約50-60%的讓步空間

理由:性隱私侵害情節較重,社會評價影響較大;但證據不足,若進入訴訟可能敗訴;和解的主要目的是「止血」(停止散布)及獲得道歉;金額是次要的,重點是對方承認並承諾不再散布。

和解談判技巧建議:

(1)分階段談判

第一階段提出較高金額,觀察對方反應;第二階段若對方願意談,可適度讓步;第三階段接近底線時,強調「含道歉及其他條件」的價值。

(2)非金錢條件的重要性

書面道歉(可要求在特定場合或對特定人士道歉)、保密承諾(案件B特別重要)、不再散布或侮辱的承諾,這些條件可以「交換」部分金額。

(3)和解書內容應包含

具體金額及給付方式、道歉內容及方式、保密條款、不再侵害條款、違約罰則、雙方拋棄其他請求權。

問題3:對於我個人除了投入時間成本之外具有其他風險嗎?最壞的情況大概會是如何?

案件A的風險評估:

可能風險包括:

(1)敗訴風險(中等)

若證人證詞不被採信(例如:前後矛盾、與被告有利害關係)、若對方提出反證(例如:當天不在場、證人記錯)、若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達到「超越合理懷疑」標準,可能面臨敗訴。

(2)反告風險(低)

對方可能主張「誣告」,但須證明當事人明知不實仍提告,舉證困難;當事人有證人支持,不太可能構成誣告。

(3)關係惡化風險(高)

提告後雙方關係可能完全破裂、可能影響共同社交圈的關係、對方可能在社交圈散布對當事人不利的言論(但若再犯可再提告)。

(4)經濟成本

若委任律師:律師費約2萬元起(撰寫告訴狀);若自行提告:時間成本(製作筆錄、出庭);若敗訴:無需負擔對方訴訟費用(刑事案件);若提起民事訴訟且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計算,約數千元)。

最壞情況:刑事告訴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提起「再議」,仍被駁回;若另提民事訴訟,一審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約3,000-5,000元;投入時間約3-6個月(刑事)或6-12個月(民事);社交圈關係受影響,但無法律上的不利後果。

案件B的風險評估:

可能風險包括:

(1)敗訴風險(高)

證據不足是最大問題;若無法證明「是B散布」,刑事告訴很可能不起訴;民事訴訟雖舉證責任較低,但仍需達到「優勢證據」標準;若敗訴,可能被認為「指控不實」,反而影響名譽。

(2)反告風險(中等)

若對方認為當事人「誣告」或「毀謗」,可能提起反告;雖然有合理懷疑基礎,但若完全無證據,仍有風險。建議提告前務必再次確認證據,避免貿然提告。

(3)隱私曝光風險(極高)

這是最大風險: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性隱私可能在法庭上被公開討論;雖然法院審理可以「不公開」,但卷宗內容對方律師可以閱覽;判決書雖會隱匿當事人姓名,但若社交圈的人知道提告,仍可能推測出來;可能造成「二次傷害」:原本只有少數人知道,訴訟後可能更多人知道。

(4)關係惡化風險(極高)

提告後雙方關係可能完全破裂;對方可能在社交圈散布更多不利言論(真實或不實);社交圈可能「選邊站」,可能失去部分朋友。

(5)經濟成本

若委任律師:刑事告訴狀約2萬元起,民事訴訟約5萬元起;若民事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計算,若請求10萬元,訴訟費用約1,000元)及對方律師費(若對方有委任且法院判決負擔)。

最壞情況:刑事告訴被「不起訴處分」,理由是「證據不足」;民事訴訟一審敗訴,需負擔訴訟費用及可能的對方律師費(約1-3萬元);對方提起反告(誹謗或妨害名譽),需應訴;訴訟過程中,性隱私在法庭上被詳細討論,造成二次傷害;社交圈的人因訴訟而得知更多細節,名譽受損更嚴重;投入時間約6-18個月,身心俱疲;最終可能沒有獲得賠償,反而付出更多代價。

二、綜合建議

案件A:建議提告,但優先爭取和解

理由:有證人支持,勝訴機會約50-60%;公然侮辱罪刑度輕,對方和解意願可能較高;即使敗訴,風險也不高。

建議步驟:

(1)先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

(2)在警方調查階段,透過警方或自行聯繫對方,表達和解意願

(3)若對方願意和解,提出3-5萬元的和解金(含道歉)

(4)若對方拒絕和解或金額差距過大,再決定是否繼續提告

(5)若決定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增加專業性

和解談判重點:強調有證人,對方若不和解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但也表達願意給對方機會,只要誠心道歉並給予合理賠償;道歉的方式可以談判(例如:私下道歉或在特定場合道歉)。

案件B:不建議貿然提告,優先考慮其他方式

理由:證據嚴重不足,勝訴機會低於30%;訴訟過程可能造成隱私二次曝光;風險遠大於可能獲得的利益。

建議替代方案:

方案一:私下溝通(最優先)

找一個雙方都信任的共同朋友居中協調;不要直接指控,而是表達「隱私被散布,感到很困擾」;觀察對方反應:若對方承認或表達歉意,可進一步談和解;若對方否認,不要立即翻臉,先收集更多證據。

方案二:收集更多證據後再決定

嘗試與「被告知的朋友」深入溝通,爭取其提供書面陳述或願意作證;收集社交圈對當事人態度改變的具體證據(訊息截圖、對話紀錄);若能取得B的自認(例如:對話中承認),則可考慮提告;若始終無法取得更多證據,建議放棄法律途徑。

方案三:若決定提告,建議僅提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較低,且可以「調解」方式進行;調解過程較不公開,可以保護隱私;在起訴前,可先發「律師函」給對方,表達立場及證據,爭取和解;若對方願意和解,可避免進入正式訴訟程序。

方案四:尋求心理支持,重建社交圈

若法律途徑風險過高,可考慮尋求心理諮商;在社交圈中逐步澄清,重建信任關係;與真正的朋友坦誠溝通,爭取理解與支持;時間會淡化此事的影響。

三、共同注意事項

(1)和解優先

當事人的目標是「金錢賠償和道歉」,和解是最快達成目標的方式。

(2)成本效益評估

案件A:投入2-5萬元成本,可能獲得2-5萬元賠償,時間3-6個月;案件B:投入5-10萬元成本,可能獲得0-5萬元賠償(甚至敗訴),時間6-18個月;兩案都需投入大量時間及心力。

(3)心理準備

訴訟是一場「消耗戰」,需要足夠的心理韌性;即使勝訴,獲得的賠償可能不如預期;過程中可能面對更多壓力及二次傷害。

(4)社交圈影響

提告後,社交圈的關係可能重新洗牌;需評估這些關係的重要性;有時「放下」比「討回公道」更能讓自己好過。

(5)專業協助

若決定提告,建議至少在「撰寫告訴狀」階段委任律師;可提高告訴狀的專業性及說服力;律師也可協助評估證據強度及勝訴機會。

(6)保護自己

在任何溝通或談判過程中,保留所有證據(錄音、訊息截圖);避免情緒化的言語或行為,以免被對方反咬;若對方有任何威脅或恐嚇行為,立即報警並保留證據。

肆、結論

關於案件A(公然侮辱),考量有證人支持且風險相對可控,建議可以提告,但應以和解為優先目標,和解金額建議在2-5萬元之間。

關於案件B(洩漏隱私),考量證據嚴重不足且訴訟風險極高(特別是隱私二次曝光的風險),建議優先嘗試私下溝通或收集更多證據,若無法取得更多證據支持,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提告,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況。

兩案共同建議:和解優先、評估成本效益、做好心理準備、考量社交圈影響、尋求專業協助、保護自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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