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公共相關議題,但被人在討論文章下方的留言區,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形容。該文章瀏覽量近萬,且我討論使用的帳號使用我的本名,以及可以透過公開連結到我的個人資料。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能否進行刑事告訴以及民事求償?
當事人在網路上參與公共議題討論時,遭他人在留言區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評論。該文章瀏覽量近萬,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連結至個人資料。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以及能否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要件判斷
本案留言發表於網路公開平台,文章瀏覽量近萬人次,任何具備網路設備者皆可瀏覽該內容,應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公然」要件。
2. 侮辱行為之認定
關於「沒讀書」、「法盲」等用語是否構成侮辱,需視整體脈絡判斷:
(1)可能構成侮辱之理由
(2)可能不構成侮辱之抗辯
本案若整體脈絡顯示該等用語係針對當事人人格為貶損性評價,而非單純學術討論,應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3. 特定對象之判斷
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透過公開連結查閱個人資料,他人得以明確識別被評論者身分,符合特定對象要件。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名譽權侵害之成立
「沒讀書」、「法盲」等用語在公開平台發表,瀏覽量近萬,可能貶損當事人社會評價,應涉及名譽權侵害。
2. 情節重大之判斷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需符合「情節重大」要件。本案用語程度相對輕微,且可能被認為屬於公共議題討論中的意見表達,是否達到「情節重大」標準,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3. 可請求之項目
若符合要件,當事人可請求:
在公共議題討論中,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需要衡平考量。若評論係針對公共事務之理性討論,即使用語尖銳,仍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但若明顯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對個人人格為不當貶損,則應受法律規範。
本案需視整體討論脈絡、用語方式及當事人受影響程度,綜合判斷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向網路平台檢舉不當留言,要求平台依其使用條款移除侵權內容,此方式成本低且效率高。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括:
此方式可展現維權決心,且多數情況下對方會因此回應或和解。
提告時機:
注意事項:
提告考量:
建議作法: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初步處理
第二階段:非訟手段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視情況選擇)
建議儘早採取行動,避免逾越法定期限。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遭他人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評論一事,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析如下:
本案留言發表於公開網路平台,瀏覽量近萬,符合「公然」要件;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連結個人資料,符合「特定對象」要件。關於「沒讀書」、「法盲」等用語是否構成侮辱,需視整體脈絡判斷。若該等用語係針對當事人人格為貶損性評價,而非單純學術討論,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惟實務上對於「侮辱」與「批評」界線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該等用語在公開平台發表,瀏覽量近萬,可能貶損當事人社會評價,應涉及名譽權侵害。惟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需符合「情節重大」要件,本案用語程度相對輕微,是否達到該標準,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衡平,實際處理仍應視完整事證與具體情境調整。建議當事人可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更詳細的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如法規有所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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