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罵我「沒讀書」「法盲」被萬人看到,構成公然侮辱嗎?能告訴求償?

如果我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公共相關議題,但被人在討論文章下方的留言區,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形容。該文章瀏覽量近萬,且我討論使用的帳號使用我的本名,以及可以透過公開連結到我的個人資料。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能否進行刑事告訴以及民事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網路上參與公共議題討論時,遭他人在留言區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評論。該文章瀏覽量近萬,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連結至個人資料。當事人詢問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以及能否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 侮辱行為:對特定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貶損他人人格尊嚴
  3. 特定對象:須能特定被侮辱之人

(二)本案事實涵攝分析

1. 公然性要件判斷

本案留言發表於網路公開平台,文章瀏覽量近萬人次,任何具備網路設備者皆可瀏覽該內容,應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公然」要件。

2. 侮辱行為之認定

關於「沒讀書」、「法盲」等用語是否構成侮辱,需視整體脈絡判斷:

(1)可能構成侮辱之理由

  • 此類用語具有貶抑性質,暗示當事人知識水平低落
  • 在公共討論中使用,可能損及當事人社會評價
  • 並非針對論點的理性批評,而可能涉及對人格的攻擊

(2)可能不構成侮辱之抗辯

  • 若在法律議題討論中,對方可能主張此為對法律知識的評論
  • 可能被認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內的意見表達
  • 實務上對於「侮辱」與「批評」界線的認定較為嚴格

本案若整體脈絡顯示該等用語係針對當事人人格為貶損性評價,而非單純學術討論,應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3. 特定對象之判斷

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透過公開連結查閱個人資料,他人得以明確識別被評論者身分,符合特定對象要件。

(三)告訴程序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

(一)名譽權侵害之法律依據

  1.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請求權基礎分析

1. 名譽權侵害之成立

「沒讀書」、「法盲」等用語在公開平台發表,瀏覽量近萬,可能貶損當事人社會評價,應涉及名譽權侵害。

2. 情節重大之判斷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需符合「情節重大」要件。本案用語程度相對輕微,且可能被認為屬於公共議題討論中的意見表達,是否達到「情節重大」標準,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3. 可請求之項目

若符合要件,當事人可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刊登道歉啟事、刪除留言等)

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衡平

在公共議題討論中,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需要衡平考量。若評論係針對公共事務之理性討論,即使用語尖銳,仍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但若明顯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對個人人格為不當貶損,則應受法律規範。

本案需視整體討論脈絡、用語方式及當事人受影響程度,綜合判斷是否構成不法侵害。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立即執行)

  1. 完整截圖保存對話脈絡,包含留言內容、發表時間、帳號資訊
  2. 記錄文章網址及瀏覽量資訊
  3. 保存帳號與個人資料連結之證明
  4. 考慮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效力

二、非訟處理方式(建議優先採用)

(一)平台檢舉機制

向網路平台檢舉不當留言,要求平台依其使用條款移除侵權內容,此方式成本低且效率高。

(二)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內容應包括:

  • 指明侵權事實
  • 主張法律權利(名譽權受侵害)
  • 具體要求:刪除留言、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
  • 給予合理期限(建議7至14日)回應
  • 告知若不回應將採取法律行動

此方式可展現維權決心,且多數情況下對方會因此回應或和解。

三、法律程序(視情況選擇)

(一)刑事告訴

提告時機:

  • 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後置之不理
  • 持續發表類似言論構成騷擾
  • 希望透過刑事程序展現維權決心

注意事項:

  • 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 考量「沒讀書」、「法盲」是否達侮辱程度,實務見解不一
  • 偵查與審理耗時,且刑度較輕(拘役或罰金)

(二)民事求償

提告考量:

  • 本案用語程度相對輕微,是否達「情節重大」標準存有疑義
  • 需證明名譽確實受損,舉證較為困難
  • 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可能高於獲償金額

建議作法:

  • 若對方態度惡劣且造成重大影響,可考慮提起訴訟
  • 可先聲請調解,避免訴訟勞費
  • 若刑事告訴成立,可併同或後續提起民事求償

四、綜合處理流程建議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初步處理

  •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證據
  • 向平台檢舉不當留言
  • 評估該留言對您造成的實際影響程度

第二階段:非訟手段

  • 發送存證信函要求道歉、刪文
  • 給予對方合理回應期限
  • 若對方道歉並刪除,可考慮和解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視情況選擇)

  • 若對方置之不理或持續騷擾,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 若影響重大且有具體損害,可併同提起民事求償
  • 優先選擇刑事程序(成本較低),視結果決定是否進行民事訴訟

五、成本效益分析

  • 平台檢舉:成本極低,效益中等,建議指數最高
  • 存證信函:成本低,效益中高,建議優先採用
  • 刑事告訴:成本中等,效益中等,視情況選擇
  • 民事訴訟:成本高,效益偏低,需審慎評估

六、時效提醒

  • 刑事告訴期限: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民事請求權時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建議儘早採取行動,避免逾越法定期限。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遭他人以「沒讀書」、「法盲」等詞彙評論一事,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析如下:

一、刑事責任部分

本案留言發表於公開網路平台,瀏覽量近萬,符合「公然」要件;當事人使用本名帳號且可連結個人資料,符合「特定對象」要件。關於「沒讀書」、「法盲」等用語是否構成侮辱,需視整體脈絡判斷。若該等用語係針對當事人人格為貶損性評價,而非單純學術討論,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惟實務上對於「侮辱」與「批評」界線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二、民事責任部分

該等用語在公開平台發表,瀏覽量近萬,可能貶損當事人社會評價,應涉及名譽權侵害。惟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需符合「情節重大」要件,本案用語程度相對輕微,是否達到該標準,實務上認定較為嚴格,仍需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三、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包含截圖、網址、帳號資訊等
  2. 優先向平台檢舉並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刪除留言並道歉
  3. 若對方不理會且持續騷擾,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4. 民事求償建議視刑事程序結果及實際影響程度審慎評估

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衡平,實際處理仍應視完整事證與具體情境調整。建議當事人可攜帶完整證據資料,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更詳細的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如法規有所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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