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上陌生人威脅報警逼他賠1000元,這樣會構成恐嚇取財罪嗎?

請問 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貼文 貼文內容如下:噁獲1000元 事由:騎機車經過一個年約60歲的阿伯旁邊,結果他轉頭吐了一口痰,就飛到了我的褲子上。 於是我追上攔下他跟他說:我給你選,報警處理,吐痰屬於廢棄物清理法之類的,罰1200-6000 還是直接給我1000。 於是我獲得1000 請問像這種情況是否構成恐嚇取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騎機車經過一名約60歲男子旁邊時,遭該男子吐痰沾染褲子。當事人追上該男子後,向其表示有兩個選擇:(1)報警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能被罰1,200-6,000元;(2)直接給付1,000元。最終該男子給付1,000元。當事人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 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 客觀要件: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
  • 結果:被害人因恐嚇而交付財物

(二)本案行為之法律評價

  1. 關於「恐嚇」行為之認定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

本案中,當事人告知對方「報警處理,吐痰屬於廢棄物清理法之類的,罰1200-6000」,此一陳述本身係告知法律後果,報警處理確屬合法權利。然而,當事人進一步要求「還是直接給我1000」,此舉已將合法之報警權利作為手段,要求對方給付金錢,應屬於「以加害財產之事」(即可能遭受行政罰鍰)通知他人之行為。

  1. 關於「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當事人並非執法機關,無權收取行政罰鍰
  • 當事人並非該1,000元之合法債權人
  • 褲子遭吐痰污染之實際損害,應屬清洗費用或衣物損害賠償範圍,一般情形下應不致達1,000元
  • 要求金額接近甚至超過法定罰鍰下限(1,200元),明顯超出合理賠償範圍

綜合上述,當事人雖以告知法律後果之方式為之,但實質上係利用對方可能遭受行政處罰之恐懼心理,要求給付明顯超出合理賠償範圍之金額,應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1. 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視
  • 主觀要件:當事人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客觀要件:以「報警處理將遭罰款」為手段,使對方心生畏懼
  • 結果:對方因此交付1,000元
  • 犯罪既遂:已實際取得財物

本案行為應已該當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三)可能之辯護空間

  1. 主張係「和解金」性質

當事人可能主張此為雙方合意之和解金,而非恐嚇所得。然此辯護較為薄弱,理由如下:

  • 欠缺真正之協商過程,係以「二選一」方式要求對方選擇
  • 金額明顯不合理,超出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範圍
  • 對方係在「給錢或被罰」之壓力下給付,難認係出於真正自由意思
  1. 主張僅係告知法律後果

當事人可能主張僅係告知對方違法行為之法律後果,並提供選擇方案。然而,告知法律後果本身雖屬合法,但以此為手段要求給付不當金額,已偏離正當權利行使,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該名男子隨地吐痰致污染當事人褲子,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

  • 清洗費用
  • 若褲子無法清洗回復原狀,得請求衣物損害賠償
  • 在合理範圍內之精神慰撫金

然而,上述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害為限,一般情形下應不致達1,000元。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認定當事人取得之1,000元超出合理賠償範圍,該名男子可能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較無行政責任問題。惟該名隨地吐痰之男子,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可能遭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若您是本案當事人(收取1,000元者)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性建議

  1. 主動退還款項

建議儘速主動聯繫該名男子,退還已收取之1,000元,並表達歉意。此舉可能有助於:

  • 降低對方提告之意願
  • 若遭提告,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之有利事證
  • 減輕法院量刑時之考量
  1. 避免公開討論

建議立即刪除相關網路貼文,避免:

  • 成為不利之證據資料
  • 引起檢警機關注意
  • 擴大事件影響範圍
  1.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就個案具體情節進行評估,並研擬因應策略。

(二)若遭提告之應對策略

  1. 主張和解性質

可嘗試主張係雙方合意之和解金,而非恐嚇所得。惟應注意此辯護空間有限,需搭配其他有利事證。

  1. 說明損害計算依據

可嘗試說明1,000元之計算依據,例如:

  • 褲子購買價格
  • 清洗或更換費用
  • 精神損害
  • 時間成本

惟應注意避免過度誇大,以免適得其反。

  1. 強調無恐嚇意圖

可主張僅係告知法律後果,提供選擇方案,並無恐嚇取財之意圖。惟此辯護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1. 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若確實遭起訴,可考慮: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
  • 強調犯後態度良好,已退還款項並深感悔悟
  • 若經判決有罪,爭取緩刑宣告

二、正確處理方式建議

遇到類似情況時,應採取以下合法途徑:

(一)報警處理

直接向警方報案,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違規行為。此為最正當之處理方式。

(二)請求民事賠償

可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

  • 清洗費用(需保留單據)
  • 衣物損害(若無法清洗回復原狀)
  • 合理範圍內之精神慰撫金

(三)協商和解

若雙方願意私下和解,應注意:

  • 和解金額應在合理範圍內
  • 最好以書面方式記載和解內容
  • 避免使用「不給錢就報警」等具要脅性之言詞
  • 可尋求第三方(如調解委員會)協助

三、風險提醒

本案行為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甚高,主要理由如下:

  • 雖然報警本身是合法權利,但以此為手段要求給付明顯超出合理範圍之金額,已構成「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物」
  • 當事人並非執法人員,無權收取罰款
  • 要求金額明顯不合理,具有藉機取財之嫌
  • 已實際取得財物,犯罪既遂

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恐嚇取財罪之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肆、結論

關於本案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經分析後認為:

  1. 本案行為應已該當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雖然當事人係以告知法律後果之方式為之,且報警處理確屬合法權利,然而當事人進一步要求給付明顯超出合理賠償範圍之金額,已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利用對方可能遭受行政處罰之恐懼心理,使其交付財物,應構成恐嚇取財罪。

  2.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主動退還已收取之款項,並刪除相關網路貼文,避免擴大事件影響。同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法律風險,並研擬因應策略。

  3. 若遭提告,可考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惟最終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

  4. 提醒民眾遇到類似情況時,應循合法途徑處理,包括報警處理或請求民事賠償。若欲私下和解,應注意和解金額之合理性,避免使用具要脅性之言詞,以免觸犯刑法恐嚇取財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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