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判刑一年六個月,一定要進監獄服刑嗎?

有收到傳票命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是需要進去服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傳票,內容載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之刑期,詢問是否需要入監服刑。

貳、法律分析

一、判決確定與執行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收到傳票並載明刑期,通常表示:

(一)判決已經確定 確定判決具有執行力,檢察官會簽發傳票通知到案執行。

(二)執行檢察官之職權 執行檢察官收到確定判決案卷後,會簽發傳票要求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三)不到案之後果 若未依傳票到案,檢察官可能簽發拘票將當事人拘提到案發監執行,顯示逃避執行將面臨強制執行。

二、是否需要入監服刑

原則上應入監服刑,但有以下例外情形:

(一)緩刑宣告

若判決同時宣告緩刑,則在緩刑期間內無須入監,但需遵守緩刑條件(如繳納一定金額、定期報到等)。

(二)暫緩執行事由

依法律規定,僅在特定情況下可暫緩執行:

  • 疾病因素:需有醫院診斷證明,且病情須達「有直接生命危險」之程度
  • 其他法定事由:如懷孕、生產後未滿二個月等

(三)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本案分析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符合易科罰金條件(超過六個月),若無緩刑宣告或其他法定暫緩事由,原則上應入監服刑

三、羈押與停止羈押相關規定

(一)羈押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三)再執行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四、具保與責付相關規定

(一)具保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二)免除具保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五、救濟途徑之限制

(一)正常上訴程序

若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之案件,二審終結即告確定,判決確定後,正常訴訟程序已走完。

(二)再審程序

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列六款事由之一,無具體事由不得聲請,同一理由僅有一次聲請機會。

(三)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有權提起,主要目的為統一法令解釋,非調查事實,一般人僅能聲請檢察總長提起,無法自行提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判決內容

  • 檢視判決書是否有緩刑宣告
  • 確認判決是否已確定
  • 了解傳票指定報到日期

(二)依傳票指定時間到案

  • 切勿逃避執行
  • 未到案可能遭拘提,反而失去主動權

(三)評估是否有暫緩執行事由

  • 若確有重大疾病,應備妥醫院診斷證明
  • 需證明「有直接生命危險」之程度
  • 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

二、可能之救濟途徑

(一)檢視是否有再審事由

若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列事由,可委任律師評估聲請再審之可能性。惟再審非常態救濟,成功率不高。

(二)評估聲請非常上訴

若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可書具理由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惟非常上訴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

三、服刑相關準備

若無法定暫緩或救濟事由,建議:

(一)安排個人事務

  • 處理工作、家庭相關事宜
  • 委託親友處理財務、法律事務

(二)了解監所規定

  • 可攜帶物品之限制
  • 接見、通信等權利

(三)爭取縮短刑期

入監後表現良好可申請假釋,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可申請假釋(刑法第77條)。

四、特別提醒

(一)切勿逃避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逃避執行可能使情況更糟。

(二)面對現實

判決確定後應誠實面對,積極尋求合法救濟途徑。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個案情況,尋求最佳處理方式。

肆、結論

關於收到載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之傳票是否需入監服刑,考量本案刑期超過六個月,不符合易科罰金條件,若判決未宣告緩刑且無其他法定暫緩執行事由,原則上應入監服刑

建議當事人:

  • 立即檢視判決書完整內容,確認是否有緩刑宣告
  • 依傳票指定時間到案,切勿逃避
  • 若有疑義或需評估救濟可能性,儘速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 若確需入監,應妥善安排個人事務並做好心理準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而定,實際處理建議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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