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已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書,但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想詢問自收到處刑書還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書;收到處刑書日期為114/12/1
被害人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詢問尚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本條明確賦予犯罪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簡易判決處刑係屬簡化之刑事訴訟程序,其判決效力與通常程序判決相同。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限,依據實務見解及訴訟程序之性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採書面審理,被害人若未於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判決送達後,刑事訴訟程序已進入上訴審查階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判決送達後,當事人得於20日內提起上訴。在此上訴期間內,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確定,被害人應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收受判決書日期:114年12月1日
(二)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簡易判決書應記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故上訴期間為20日。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限:考量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被害人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較為妥適,即應於114年12月21日前提出。
(四)若判決確定後之處理:倘若上訴期間屆滿而判決確定,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無法享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優惠。
(一)程序經濟:可利用刑事訴訟程序中已調查之證據,無需重複舉證。
(二)免徵裁判費: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可節省訴訟費用。
(三)執行便利:判決確定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若未能於期限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仍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住所地或犯罪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惟需繳納裁判費。
(二)聲請調解:可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考量本案時效緊迫,建議被害人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一)儘速撰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於114年12月21日前向原審法院遞狀
(一)當事人資料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證據方法
(四)附件
(一)保留送達證明:妥善保存法院寄發之各項文書送達證明。
(二)注意判決確定日期: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為上訴期間,若被告未上訴,判決即告確定。
(三)準備強制執行: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若自行撰狀有困難,建議尋求以下資源: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二)各地律師公會:可諮詢律師協助撰狀。
(三)法院訴訟輔導科:可諮詢訴訟程序相關問題。
關於被害人於114年12月1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限,考量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上訴期間之規定,建議應於114年12月21日前向原審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以享有免徵裁判費及程序便利之優點。若逾期未提起,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需自行負擔裁判費用。
鑑於時效緊迫,建議被害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撰擬訴狀,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等資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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