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妨害性隱私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當事人詢問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原告欄位是否可使用代號,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制度旨在簡化訴訟程序,使被害人得於刑事程序中一併請求民事賠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上開規定確立偵查不公開原則,旨在保護當事人隱私及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同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考量妨害性隱私案件涉及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若於訴訟文書中揭露真實姓名,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妨害其重大利益。
關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考量以下因素:
基於上述分析,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屬可行之保護措施。
考量本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保護之特殊需求,建議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考量本案涉及隱私保護之特殊性,建議評估委任律師處理之必要性:
關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之問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保護人格權之立法意旨,以及妨害性隱私案件之特殊性,在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屬可行之保護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程序正確及隱私獲得充分保障。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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