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案附帶民事狀書,被害人能用代號代替真名嗎?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書中,狀書表格中原告欄位可否使用代號? 因此案為妨害性隱私案,所以被害人使用代號表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妨害性隱私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當事人詢問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原告欄位是否可使用代號,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制度旨在簡化訴訟程序,使被害人得於刑事程序中一併請求民事賠償。

二、偵查不公開與隱私保護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上開規定確立偵查不公開原則,旨在保護當事人隱私及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三、個人資料保護之考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同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考量妨害性隱私案件涉及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若於訴訟文書中揭露真實姓名,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妨害其重大利益。

四、附帶民事訴訟狀使用代號之可行性分析

關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考量以下因素:

  1. 法律明文規定之檢視
  •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範偵查不公開原則,第5項明定執行職務人員不得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事項,此應涵蓋被害人身分資訊之保護。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未明文規範原告身分之揭露方式。
  1. 隱私保護之必要性
  • 妨害性隱私案件涉及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及隱私權,屬高度敏感之個人資訊。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及第10條規定,應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保護當事人之重大利益。
  1. 訴訟程序之連結性
  • 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若刑事程序中已採取保護措施,民事部分應維持一致性。

基於上述分析,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屬可行之保護措施。

五、實務操作之建議方式

考量本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保護之特殊需求,建議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 書狀格式之安排
  • 原告欄位可填寫「代號○○○○」或「代號甲」等方式。
  • 於書狀首頁或適當位置註明:「本案原告為妨害性隱私案件之被害人,基於隱私保護需求使用代號」。
  1. 真實身分資料之提供
  • 應另以密封方式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必要資料予法院。
  • 於密封袋上註明「原告真實身分資料(僅供法院核對,不公開)」。
  • 建議於書狀中敘明已另行提供密封之真實身分資料。
  1. 送達地址之處理
  • 可使用律師事務所地址或其他適當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 避免使用可能洩露身分之住居所地址。
  1. 聲請保密處分
  • 可於起訴狀中聲請法院對原告身分資料為保密處分。
  • 請求卷宗不予公開閱覽或限制閱覽範圍。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行之作為

  1. 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時
  • 於原告欄位使用代號(例如:代號甲○○)。
  • 於狀首或適當位置敘明:「本案原告為妨害性隱私案件之被害人,為保護隱私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於本狀使用代號。原告真實身分資料已另以密封方式提供予法院。」
  1. 檢附密封之真實身分資料
  • 另以密封袋裝載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
  • 於密封袋外註明「原告真實身分資料(僅供法院核對,不公開)」。
  • 一併遞交法院。
  1. 聲請相關保護措施
  • 於起訴狀中聲請法院對原告身分資料為保密處分。
  • 聲請限制卷宗閱覽或不予公開。

二、委任專業律師之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隱私保護之特殊性,建議評估委任律師處理之必要性:

  1. 專業書狀撰寫:律師熟悉法律程序,能妥適處理代號使用及相關法律依據之援引。
  2. 隱私保護:透過律師代理,可減少當事人親自出庭之需要,降低身分曝光風險。
  3. 程序保障:律師可協助聲請各項保密措施,確保隱私權獲得適當保障。

三、後續注意事項

  1. 開庭時之保護措施
  • 可評估聲請不公開審理之必要性。
  • 可評估聲請遮蔽設備或視訊出庭之可行性。
  • 可評估聲請隔離被告之必要性。
  1. 判決書之處理
  • 法院判決書應使用代號。
  • 如發現判決書洩露身分資訊,可聲請更正。
  1. 強制執行階段
  • 如需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上應維持使用代號。
  • 僅於必要範圍內向執行法院提供真實身分資料。

肆、結論

關於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之問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保護人格權之立法意旨,以及妨害性隱私案件之特殊性,在附帶民事賠償狀中使用代號應屬可行之保護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 於原告欄位使用代號,並於書狀中敘明使用代號之理由及法律依據。
  2. 另以密封方式提供真實身分資料予法院。
  3. 聲請法院對原告身分資料為保密處分。
  4. 評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之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程序正確及隱私獲得充分保障。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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