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工作場所遭受直屬主管散布不實謠言,導致高層主管對其進行斥責與諷刺,質疑其工作表現。此情況可能涉及職場霸凌、名譽權侵害及勞動權益受損等法律問題。
本案若主管散布之內容確屬不實謠言,且足以損害當事人之名譽或工作評價,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之行為應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權,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若因主管造謠行為遭受名譽損害,應可請求:
惟實際賠償金額仍須視具體損害程度、影響範圍及相關證據而定。
本案若主管散布之謠言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主管之行為可能涉及誹謗罪。
惟依刑法第311條規定,若行為人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或係善意發表言論,得主張不罰。因此實務上仍須審酌謠言內容之真實性、散布動機及相關情節。
若主管或高層主管之斥責、諷刺行為係在公開場合為之,且內容涉及侮辱性言詞,可能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惟此部分仍須視具體言詞內容及場合判斷。
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防止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雇主對於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行為,負有預防及處理義務。
本案雇主知悉主管造謠及高層不當對待情事後,應立即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措施,包括:
若雇主未善盡上述義務,可能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應負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若主管造謠及高層斥責、諷刺之行為達「重大侮辱」程度,當事人應可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重大侮辱」之認定仍須視個案情節綜合判斷。
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處理,向人力資源部門或相關申訴窗口提出正式書面申訴,請求公司依內部規定進行調查及處理。
若內部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當事人可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勞動局(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請求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及協處。
當事人亦可考慮對造謠主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告訴,惟應注意相關時效及舉證責任。
建議儘速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申訴窗口提出正式書面申訴,申訴內容應包括:
於申訴期間,可向雇主申請:
民刑事訴訟均須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主管確有散布不實謠言之事實,因此證據蒐集與保全至為重要。
建議尋求下列專業協助:
關於當事人遭受主管造謠並導致高層不當對待之行為,應屬職場不法侵害,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刑事誹謗罪及違反勞動法規等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優先循內部申訴管道處理,同時妥善保全相關證據。若雇主未善盡調查及處理義務,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循民刑事途徑救濟。無論採取何種途徑,證據之蒐集與保全均為關鍵,建議儘速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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