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正在服刑中,判決內容包含易科罰金之選項。當事人之友人欲代為繳納罰金,詢問是否可行。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易科罰金係指將短期自由刑轉換為財產刑之執行方式,目的在於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受刑人得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本案若當事人所受宣告刑符合上開規定,且無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應可聲請易科罰金。
(1)聲請對象與時點
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應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即使已開始執行自由刑,原則上仍可聲請易科罰金。
(2)檢察官之審查權限
檢察官會審查是否符合刑法第41條但書規定,即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於此具有一定裁量權限。
(3)救濟途徑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若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之聲請,受刑人得依此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1)罰金繳納主體
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罰金之繳納並無限制須由受刑人本人親自繳納。
(2)第三人代繳之效力
友人、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均得代為繳納罰金。只要罰金繳納完畢,即生清償之效力,受刑人即可免除自由刑之執行。
(3)執行完畢之效果
依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罰金繳納完畢後,其所受宣告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
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因此,判決書主文應已載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當事人可檢視判決書確認折算標準為每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據以計算應繳納之總金額。
(1)確認判決內容
建議先檢視判決書主文,確認是否有准予易科罰金之記載,以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計算應繳納之總金額。
(2)向檢察官聲請
由受刑人本人或委託友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聲請時可說明符合刑法第41條之要件,並無但書所定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3)準備繳納罰金
友人可先準備應繳納之罰金金額。待檢察官核准後,即可代為繳納。
(1)時效問題
雖已在服刑中,但仍可聲請易科罰金,建議儘速辦理,以縮短服刑期間。
(2)檢察官裁量
檢察官有權審查是否准許易科罰金。若檢察官認為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可能駁回聲請。
(3)救濟管道
若遭駁回,應把握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4)繳納方式
(1)繳納罰金後,應確認檢察官已收受並註銷執行
(2)取得執行完畢證明書
(3)確認受刑人已獲釋放
關於友人代繳罰金之問題,依現行法律規定,友人應可代為繳納罰金。惟前提是受刑人須先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經檢察官核准後,友人即可代為繳納。
考量當事人目前正在服刑中,建議儘速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若檢察官核准,友人即可代為繳納罰金,使當事人免除自由刑之執行。若檢察官駁回聲請,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爭取易科罰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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