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網路社群上被他人指名道姓稱為「中國籍省民」人士,當事人認為此非事實,詢問是否可提告毀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1)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2)客觀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3)結果要件——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4)加重要件——散布文字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對方能證明當事人確為「中國籍省民」,則可能阻卻違法。惟若當事人能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證明並非中國籍,則對方應無法舉證其真實性。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需視對方發表言論之動機及脈絡,判斷是否符合上述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若僅係不實指控,應難以此條阻卻違法。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注意: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之名譽權受不實言論侵害,可依此規定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
在刑事程序中:
在民事程序中:
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得侵害他人名譽權。不實之國籍指控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應受法律制裁。
網路言論具有:
(1)立即截圖保存
(2)準備身分證明文件
(3)蒐集其他證據
(1)評估告訴之必要性
(2)提出告訴程序
(3)後續配合事項
(1)發函要求處理
(2)提起民事訴訟
(1)優先溝通協調
(2)諮詢專業律師
(3)注意法定期間
(4)心理調適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社群被指名道姓稱為「中國籍省民」一事,若此非事實且足以貶損當事人名譽,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應成立散布文字加重毀謗罪。當事人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訴訟程序可能耗費相當時間與精力,建議當事人可先嘗試與對方溝通,要求刪除不實言論並公開道歉;若溝通無效,再循法律途徑解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注意法定期間之限制。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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