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路指控是中國籍,這樣的言論能告毀謗罪嗎?

我在網路社群上,被指名道姓為「中國籍省民」人士,非事實能否提告毀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網路社群上被他人指名道姓稱為「中國籍省民」人士,當事人認為此非事實,詢問是否可提告毀謗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毀謗罪之成立要件

(一)毀謗罪之基本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1)主觀要件——意圖散布於眾

  • 行為人在網路社群上發表言論,具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意圖
  • 網路社群具公開性質,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

(2)客觀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對方指稱當事人為「中國籍省民」,涉及國籍身分之具體事實陳述
  • 此非單純謾罵或抽象評價,而屬可供查證之具體事實

(3)結果要件——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國籍身分之不實指控,可能影響當事人之社會評價
  • 應視社會一般觀念判斷是否足以貶損名譽

(4)加重要件——散布文字

  • 在網路社群以文字方式發表,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之加重要件
  • 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檢視

  1. 真實性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對方能證明當事人確為「中國籍省民」,則可能阻卻違法。惟若當事人能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證明並非中國籍,則對方應無法舉證其真實性。

  1. 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案需視對方發表言論之動機及脈絡,判斷是否符合上述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若僅係不實指控,應難以此條阻卻違法。

(三)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注意:

  • 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

二、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

(一)人格權之保護

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之名譽權受不實言論侵害,可依此規定請求:

  • 除去侵害:要求刪除不實言論
  • 防止侵害:要求停止散布不實言論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依此規定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金額應視名譽受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認定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公開道歉、刊登道歉啟事等

三、本案特殊考量事項

(一)事實真偽之舉證責任

在刑事程序中:

  • 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毀謗行為
  • 被告若主張真實性抗辯,應由被告舉證證明所述為真實
  • 當事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證明國籍,作為反證

在民事程序中:

  • 當事人應證明對方有不實言論及名譽受損之事實
  • 對方若主張所述為真實,應由對方舉證

(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衡平

雖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得侵害他人名譽權。不實之國籍指控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應受法律制裁。

(三)網路言論之特殊性

網路言論具有:

  • 傳播快速、範圍廣泛之特性
  • 不易完全刪除,可能持續造成損害
  • 截圖保存證據之重要性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1)立即截圖保存

  • 完整截取網路貼文內容,包含發文時間、帳號名稱、留言互動等
  • 保存網頁完整網址
  • 若有其他相關貼文或留言,一併截圖保存

(2)準備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國籍資訊)
  • 其他可證明國籍之文件

(3)蒐集其他證據

  • 若有證人可證明名譽受損情形,請證人出具書面證詞
  • 保存因此事件造成困擾或損害之相關證據

二、刑事告訴途徑

(1)評估告訴之必要性

  • 考量對方言論之惡意程度
  • 評估名譽受損之嚴重性
  • 衡量訴訟成本與預期效益

(2)提出告訴程序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毀謗罪告訴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注意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

(3)後續配合事項

  • 配合偵查程序,必要時出庭說明
  • 若對方願意道歉、和解,可考慮撤回告訴
  • 評估是否接受緩起訴處分等替代方案

三、民事求償途徑

(1)發函要求處理

  • 可先委請律師發函,要求對方刪除不實言論並公開道歉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證據
  • 給予對方合理期限回應

(2)提起民事訴訟

  • 若對方不予理會,可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四、其他建議事項

(1)優先溝通協調

  • 評估對方是否有和解意願
  • 若對方願意配合刪文道歉,可避免訴訟程序
  • 和解內容應包含刪除不實言論、公開道歉、賠償等事項

(2)諮詢專業律師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案情
  • 由律師協助蒐證及進行法律程序
  • 提高訴訟成功率

(3)注意法定期間

  • 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
  • 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
  • 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4)心理調適

  • 訴訟程序可能曠日廢時
  • 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回應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社群被指名道姓稱為「中國籍省民」一事,若此非事實且足以貶損當事人名譽,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應成立散布文字加重毀謗罪。當事人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同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訴訟程序可能耗費相當時間與精力,建議當事人可先嘗試與對方溝通,要求刪除不實言論並公開道歉;若溝通無效,再循法律途徑解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並注意法定期間之限制。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諮詢專業律師,並依最新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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