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有貸款需求,透過臉書接觸貸款方案,誤將銀行帳號及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事後發現帳戶遭設為警示帳戶,且無法再聯繫該貸款方。本案涉及詐欺犯罪被害、帳戶遭不法利用,以及當事人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風險等問題。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透過虛構之貸款方案,誘使當事人交付帳戶資訊,並於取得資訊後即封鎖聯繫管道,顯示對方自始即有不法意圖。
本案情形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行為人施用詐術:對方虛構貸款方案
(2)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當事人誤信可獲得貸款
(3)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交付帳戶資訊及密碼
(4)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取得帳戶控制權並可能用於不法用途
若本案對方係透過臉書等網際網路媒體對公眾散布貸款訊息,或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通常表示該帳戶已被通報為疑似用於詐欺或其他不法用途。警示帳戶將被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包括:
(1)無法提款、轉帳等所有交易
(2)影響信用紀錄
(3)可能影響未來開戶及金融往來
(4)需經司法程序或警方調查後始得解除
雖然當事人係受騙而交付帳戶資訊,但仍需注意可能面臨幫助詐欺罪之調查。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檢警認定當事人有過失或輕率提供帳戶資訊,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之嫌疑。
然而,本案當事人具有以下有利抗辯事由:
(1)當事人確有貸款需求之合理動機
(2)係因受騙而非故意提供帳戶
(3)發現後若能立即報案並配合調查,可證明欠缺幫助之故意
若帳戶被用於洗錢相關犯罪,當事人需證明自己係受騙而非故意提供。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本案當事人若能證明係遭詐騙而提供帳戶,並無洗錢之故意或認識,應可主張不構成洗錢犯罪。
即使認定構成幫助詐欺罪,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若當事人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院仍可能免除其刑。
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本案雖涉及當事人帳戶遭不法利用,但金融機構若已盡客戶審查義務,當事人仍需自行承擔提供帳戶資訊之風險。
建議當事人立即前往警局報案,說明受騙經過,並提供所有與對方往來之紀錄(包括臉書對話、通話紀錄等)。取得報案三聯單後,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及早報案可證明當事人係被害人而非共犯,對於後續刑事責任之釐清極為重要。
建議當事人向開戶銀行說明情況,申請調閱帳戶交易明細,瞭解警示帳戶之解除程序,並詢問是否有其他受害情形。
建議當事人截圖保存臉書貸款廣告及對話內容,保存所有通訊紀錄,記錄受騙經過之時間軸,並收集貸款需求之相關證明(如薪資證明、財務狀況等),以利後續證明自己係被害人身分。
建議當事人主動配合警方調查,提供完整資訊,說明受騙經過,強調自己係被害人身分,並提供貸款需求之合理性證明。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建議當事人對詐騙方提告。需證明對方自始即有詐欺意圖,包括虛構貸款方案、取得帳戶資訊後即封鎖聯繫、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等事實。必要時可委請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
建議當事人待警方調查釐清後,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需提供報案證明、警方調查結果、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有利文件。解除時程視個案而定,通常需數月時間。
建議當事人強調確有貸款需求之事實,說明係因不諳詐騙手法而受騙,並證明發現後立即處理並報案,以建立被害人身分。
若收到檢警傳喚,建議當事人委請律師陪同應訊。律師可協助說明法律觀點,避免不利陳述,必要時可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詳細記載受騙經過,說明提供帳戶資訊之原因及當時認知,強調自己亦為被害人,以利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
雖然詐騙方通常難以追查,但仍可保留求償權利。若警方查獲詐騙集團成員,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求償項目包括帳戶凍結之損失、信用受損、精神慰撫金等。
建議當事人提高警覺,勿輕信社群媒體上的貸款廣告,正規貸款應透過合法金融機構辦理,絕不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定期更換密碼,注意個資保護,瞭解常見詐騙手法。有疑慮時可先向165反詐騙專線或警方、金融機構查證。
關於當事人因貸款需求誤信臉書貸款方案,誤將帳號、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導致帳戶成為警示帳戶之情形,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被害。雖然當事人可能面臨幫助詐欺罪之調查,但若能證明係受騙而非故意提供帳戶,並於發現後立即報案配合調查,應可主張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而免刑。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保全所有證據,配合警方調查,並對詐騙方提告。待警方調查釐清後,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若收到檢警傳喚,應委請律師陪同應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收到任何法院文書,務必在法定期間內處理,切勿因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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