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買點數能否追回?跟銀行協商前還有其他辦法嗎?

被詐騙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的部分可否有轉圜餘地,還是只能跟銀行進行債務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遭詐騙集團誘騙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或儲值卡,並將點數序號提供予詐騙集團。當事人現面臨信用卡債務問題,詢問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或僅能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之法律地位

(一)詐欺被害人身分

當事人若確實遭詐騙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購買點數,應屬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被害人。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因遭詐術而交付財物,具有以下權利:

(1)刑事告訴權: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2)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詐騙集團成員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與銀行間之法律關係

若當事人使用信用卡購買點數,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存在信用卡契約關係。刷卡行為完成後,銀行已代墊款項予特約商店,原則上持卡人仍負有清償債務之義務。此債務關係係基於契約而生,與遭詐騙之事實屬不同法律關係。

二、可能之救濟途徑

(一)向發卡銀行主張爭議款項

當事人可向發卡銀行說明遭詐騙之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報案證明、通訊紀錄等),主張該筆交易具異常性。銀行可能基於客戶關係維護或商譽考量,同意部分減免或調整還款條件。

惟需注意,刷卡交易技術上已完成,銀行已支付款項予特約商店,且持卡人已在簽單上簽名確認。本案與「假消費真刷卡」之情形不同,當事人確實購買點數(雖未獲實益),銀行並非直接被害人,因此銀行同意免除債務之可能性有限。

(二)對詐騙集團之求償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當事人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因詐欺所受之損害。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當事人應注意提起之時間限制。

附帶民事訴訟之優點為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為簡便。

2. 獨立民事訴訟

當事人亦可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請求詐騙集團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害。

3. 實務困難

惟需注意,詐騙集團成員身分往往難以確認,多為人頭帳戶或境外集團,即使取得勝訴判決,執行困難,實際受償可能性極低。

(三)告訴期間之注意

若詐欺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一般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惟一般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此限制。

三、與銀行債務協商

(一)協商之必要性

即使當事人主張遭詐騙,在法律關係未經法院判決確認前,對銀行之債務仍然存在。建議當事人主動與銀行溝通,說明遭詐騙之事實,提供報案證明等相關文件,表達還款誠意並請求寬限。

(二)債務協商機制

當事人可與銀行進行個別協商,請求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或減免部分循環利息。若個別協商不成立,且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要件,可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三)銀行可能之處理方式

銀行可能基於客戶關係維護,同意從寬處理,如減免部分循環利息、延長還款期限或降低月付金額。惟銀行亦可能認定交易真實有效,要求依約清償,逾期將影響信用紀錄。

四、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當事人對詐騙集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注意時效期間。對銀行之信用卡債務,銀行之請求權時效亦為十五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1)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詳述被騙經過,提供詐騙集團聯絡方式、對話紀錄,取得報案三聯單及受理案號。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

(2)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與詐騙集團之通訊紀錄(電話、簡訊、LINE等)、購買點數之發票或收據、信用卡簽單、點數卡照片等。

(3)立即聯繫發卡銀行客服,說明遭詐騙情形,申請暫停信用卡使用以避免擴大損害,並詢問爭議款項處理程序。

(4)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爭議款項申請書,檢附報案證明,說明交易異常性。

二、短期處理策略

(1)與銀行協商爭議款項,提出正式申請並等待銀行調查(通常需30至60天)。

(2)積極配合警方偵查,提供完整陳述及補充證據。

(3)評估自身還款能力,整理財務狀況。

(4)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方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尋求協助。

三、中期處理策略

(1)若銀行不同意免除債務,且當事人確有還款困難,可啟動個別協商(前置協商)程序,與銀行協商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或減少每月還款金額。

(2)若檢察官起訴詐騙集團,考慮委任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留求償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應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3)持續追蹤刑事案件進度,若查獲詐騙集團財產,可聲請假扣押保全。

四、長期處理策略

(1)若前置協商不成立,且確實無法清償債務,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2)評估是否對銀行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惟需注意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3)依協商內容確實履行還款義務,重建個人信用。

五、風險提醒

(1)刑事告訴期間:若詐欺罪屬告訴乃論(一般為非告訴乃論),應注意告訴期間限制。

(2)民事請求權時效:對詐騙集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注意時效期間。

(3)信用紀錄影響:逾期繳款將影響信用評分,債務協商會註記於聯徵中心。

(4)避免二次受害:小心假律師或假代辦,應透過正規管道尋求協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詐騙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之情形,考量當事人應屬詐欺罪之被害人,可向警方報案並對詐騙集團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惟對詐騙集團之求償,實務上執行困難,實際受償可能性極低。

關於對銀行之信用卡債務,考量刷卡交易已完成且銀行非直接被害人,銀行同意免除債務之可能性有限。建議當事人主動與銀行溝通協商,說明遭詐騙之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請求調整還款條件。若協商不成立,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債務處理。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向警方報案並保全證據

(2)向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調查並表達協商意願

(3)評估自身還款能力並提出可行還款計畫

(4)若檢察官起訴,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5)若協商不成立,考慮債務清理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應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間拖延使情況更加不利,並應保持誠實態度,在能力範圍內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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