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騙後被誘導提供帳戶做虛擬幣操作,收到洗錢防治法告誡,怎樣才能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113年9月到114年6月 因為感情詐騙被詐騙23萬 (透過便利商店點數的方式) 對方的上級告訴我只要處理好 就會將全部的錢返還 在今年6月初的時候 對方叫我不要繼續處理 他來處理 (他去借錢來處理) 但是6月底的時候 又叫我下載一個APP並註冊 (名字:Bito Pro幣託) 說可以透過這個APP來處理 後續要我提供帳號 說必須要透過我 才能夠算是完成處理 我因為想拿回這23萬 所以提供了帳號 在8月6號的時候 對方說他朋友會轉帳過來 叫我使用這筆金額 來進行幣託的操作 當天變聽對方的 進行了操作 在8月7號 我收到警示戶通知 下一個禮拜的14號 我抽空去銀行詢問 銀行說我遇到詐騙 報警會比較好 當天我去報警 但因警察業務繁忙 15號才完成筆錄 (我被詐騙的部分) 警察告訴我 警示戶的部分 是因為轉帳的那個人 覺得自己被詐騙所以報警了 只能等警方通知 然後你再去做筆錄 9月24號 去做了跟警示戶相關的筆錄 因為有提供帳戶 拿到了一張告誡 (與洗錢防治法相關的) 目前11月27號要進行開庭。 我不知道 除了準備聊天記錄以外 我還應該準備什麼? 我有辦法爭取無罪或是不起訴處分嗎? 在開庭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以及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113年9月至114年6月間遭遇感情詐騙,透過便利商店點數方式被詐騙新台幣23萬元。114年6月底,詐騙者要求當事人下載「Bito Pro幣託」APP並提供帳戶資訊,聲稱可協助追回款項。114年8月6日,當事人依指示操作帳戶並接收他人轉帳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翌日(8月7日)收到警示帳戶通知,隨即於8月14-15日報案。9月24日完成警示帳戶相關筆錄並收到洗錢防治法告誡書。目前面臨114年11月27日開庭。

當事人目前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為幫助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幫助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客觀上須有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且該帳戶確實被用於詐欺犯罪之事實;主觀上則須具備「幫助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仍提供帳戶。

就本案情形觀之:

1. 客觀要件部分

當事人確實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且該帳戶被用於接收詐欺款項並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客觀上對詐欺犯罪有所助益,應屬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2. 主觀要件部分(關鍵爭點)

本案最關鍵之爭點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備「幫助故意」。考量以下情狀:

(1)被害人身分的雙重性:當事人本身為詐騙被害人,已損失23萬元,基於追回款項之動機提供帳戶,欠缺一般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獲利動機。

(2)主觀認知的可爭執性:當事人係在「被詐騙」情境下提供帳戶,詐騙者利用其急於追回款項之心理,可主張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

(3)時序的合理性:提供帳戶前已被詐騙長達9個月,對方持續承諾返還款項,符合「二次詐騙」之典型手法。

(4)立即反應:當事人於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後,隔週即主動報案並配合警方調查,顯示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綜合上述情狀,當事人主觀上應屬認為係在「配合處理」以追回自身被詐騙款項,而非明知會幫助詐欺犯罪。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32號判決意旨,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本案當事人主觀認知與此要件存有相當差距。

(二)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本案若認定構成幫助詐欺罪,考量當事人本身為被害人、提供帳戶係基於追回款項之動機、立即報案配合調查等情節,應屬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情形,可能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

(一)洗錢行為之定義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括:「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若該帳戶被用於收受、轉移詐欺所得,可能構成洗錢行為。

(二)告誡制度

當事人已收到洗錢防治法告誡書,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相關規定,初次違反且情節輕微者,得予告誡。此告誡並非刑事處罰,而係行政處分性質。

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行為人係指「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告誡後,相關金融帳戶可能受到暫停或限制功能之處分。

(三)本案評析

考量當事人係基於追回自身被詐騙款項之動機提供帳戶,主觀上並無洗錢之故意,且於發現異常後立即報案,情節應屬輕微。告誡處分雖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但相較於刑事責任,已屬較輕之處置。

三、不起訴或無罪之可能性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欠缺犯罪故意:當事人係在被詐騙情境下行為,主觀上認為係在配合處理以追回款項,並非明知會幫助詐欺。

  2. 被害人身分:當事人本身為詐騙被害人,損失23萬元,欠缺一般人頭帳戶提供者之獲利動機。

  3. 立即報案:發現異常後立即報案並主動配合警方調查,顯示無犯罪意圖。

  4. 完整保留證據:有聊天記錄可證明被詐騙過程及提供帳戶之脈絡與動機。

  5. 實務案例支持:類似「被詐騙後又被利用」之案例,實務上有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之先例。

(二)不利因素

  1. 已收到洗錢防治法告誡書:顯示警方初步認定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虞。

  2. 提供帳戶之客觀事實:帳戶確實被用於詐欺犯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3. 注意義務:法院可能認為一般人應注意不隨意提供帳戶。

(三)綜合評估

綜合上述有利及不利因素,當事人應有相當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關鍵在於能否充分證明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之故意,以及提供帳戶係基於追回自身被詐騙款項之合理動機。

參、處理建議

一、開庭前準備事項

(一)證據資料準備清單

1. 被詐騙之完整證據(證明被害人身分)

  • 113年9月至114年6月之所有聊天記錄(完整截圖)
  • 便利商店點數購買收據(23萬元)
  • 點數序號照片或交付記錄
  • 對方承諾返還款項之對話記錄
  • 被詐騙案件之報案三聯單
  • 被詐騙案件之筆錄影本

2. 提供帳戶脈絡之證據(證明非故意幫助)

  • 6月初對方說要「處理」之對話記錄
  • 6月底要求下載Bito Pro之對話記錄
  • 對方說明如何操作之指示內容
  • 8月6日轉帳當天之完整對話
  • 顯示當事人「相信可追回款項」之對話內容

3. 即時反應之證據(證明無犯罪意圖)

  • 8月7日收到警示通知之簡訊或通知書
  • 8月14-15日報案之三聯單
  • 9月24日筆錄影本
  • 洗錢防治法告誡書影本

4. 個人背景資料(證明品行)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 在職證明或學生證明
  • 其他可證明品行之文件

(二)證據整理建議

建議製作「時序對照表」,清楚呈現案件發展脈絡:

| 時間 | 事件 | 證據 | 說明 | |------|------|------|------| | 113/9-114/6 | 被詐騙23萬 | 聊天記錄、收據 | 證明被害人身分 | | 114/6月初 | 對方承諾處理 | 對話記錄 | 證明信任基礎 | | 114/6月底 | 要求下載APP | 對話記錄 | 證明被引導 | | 114/8/6 | 依指示操作 | 對話記錄、交易紀錄 | 證明非主動 | | 114/8/7 | 收到警示通知 | 通知書 | 證明立即發現 | | 114/8/14-15 | 立即報案 | 報案三聯單 | 證明無犯意 |

二、開庭應對策略

(一)核心辯護主軸

主張一:欠缺幫助故意(最重要)

建議陳述重點:「本人為詐騙被害人,損失23萬元。對方利用本人急於追回款項之心理,謊稱需要透過本人帳戶才能完成返還程序。本人當時完全相信對方,主觀上認為係在配合處理自己之被害案件,完全沒有想到會幫助到詐欺犯罪。若本人知道會害到別人,絕對不會提供帳戶。」

主張二:立即反應證明無犯罪意圖

建議陳述重點:「本人於收到警示帳戶通知後隔週即立即報案,並主動配合警方調查。若本人係故意幫助詐欺,不可能如此迅速報案。本人所有行為均係因自己亦為被害人,想要追回款項。」

主張三:二次詐騙之被害人

建議陳述重點:「本人現在才知道這是『二次詐騙』,詐騙集團先騙本人23萬,再利用本人想追回款項之心理,騙本人提供帳戶。本人等於是被詐騙兩次之被害人。」

(二)開庭問答預演

預期問題1:「為何要提供帳戶給對方?」

建議回答:「因為對方說只有透過本人帳戶才能完成返還本人被詐騙23萬元之程序。本人當時已被騙9個月,損失23萬元,非常想要追回這筆錢。對方一直承諾會還錢,本人相信了其說法,才提供帳戶。本人完全沒有想到這會害到其他人。」

預期問題2:「難道不知道提供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嗎?」

建議回答:「本人當時之認知是,這是在處理本人自己被詐騙之案件,對方說其朋友會轉錢進來,然後本人操作虛擬貨幣就可以拿回本人之23萬。本人主觀上認為這是在處理自己之事情,不是在幫別人犯罪。若本人知道會害到別人,絕對不會這樣做。」

預期問題3:「為何相信對方?」

建議回答:「因為本人已被騙9個月,對方一直有在聯絡,一直說會處理。本人當時很想拿回那23萬元,所以相信了對方之說法。本人現在知道這是二次詐騙,但當時真的不知道。本人收到警示通知後,立刻就去報案了,這證明本人沒有犯罪之意圖。」

預期問題4:「有無從中獲得任何好處?」

建議回答:「完全沒有。本人不但沒有獲得好處,還損失了23萬元。本人提供帳戶是因為想要追回被詐騙之錢,不是為了獲利。這與一般賣帳戶之人頭帳戶完全不同。」

(三)開庭注意事項

態度方面:

  1. 保持誠懇、誠實之態度
  2. 強調自己亦為被害人之身分
  3. 表達對造成他人損失之歉意與無奈
  4. 展現配合司法調查之積極態度
  5. 避免推卸責任或指責他人
  6. 避免情緒化或與法官爭辯

陳述技巧:

  1. 回答問題要簡潔明確
  2. 不知道之事情不要猜測
  3. 適時強調「本人亦為被害人」
  4. 強調「立即報案」之事實
  5. 準備好證據隨時提出

三、委任律師建議

(一)委任律師之必要性

1. 專業辯護

  • 律師能精準掌握「幫助故意」之舉證責任
  • 能有效運用實務見解進行辯護
  • 避免不利陳述

2. 程序保障

  • 確保當事人權益不被侵害
  • 適時提出有利證據
  • 協助聲請調查證據

3. 提高成功率

  • 專業律師能大幅提高不起訴或無罪之機率
  • 即使無法獲判無罪,亦能爭取較輕之刑度

(二)律師費用參考

  • 偵查階段:約新台幣3萬元至6萬元
  • 審判階段:約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
  • 可尋求法律扶助(如符合資格)

建議諮詢2至3位律師,選擇專業且溝通良好者委任。

四、後續可能發展

(一)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可能認定當事人欠缺幫助故意,考量其被害人身分及立即報案之事實,而為不起訴處分。

(二)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可能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給予緩起訴處分,可能條件包括:

  • 支付一定金額給公庫(通常新台幣2萬元至5萬元)
  • 緩起訴期間1年至3年
  • 期滿未再犯視為不起訴

(三)起訴但獲判無罪

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欠缺幫助故意,證據顯示其為被害人,而判決無罪。

(四)起訴且有罪判決

若法院認定構成幫助詐欺罪,可能刑度為:

  • 幫助詐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 可爭取緩刑(2年至5年)
  • 罰金:約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考量當事人情節,應可爭取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或緩刑。

五、立即行動清單

本週內完成:

  • 整理所有聊天記錄並分類
  • 製作時序對照表
  •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諮詢2至3位律師(可先免費諮詢)

開庭前一週:

  • 與律師進行模擬問答
  • 準備書狀(由律師協助)
  • 確認所有證據齊全
  • 調整心理狀態

開庭當天:

  • 提早30分鐘到場
  • 攜帶所有證據正本
  • 穿著正式得體
  • 保持冷靜誠懇

肆、結論

一、案件評估

根據當事人提供之案情,應有相當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理由如下:

  1. 當事人具有明確之被害人身分(損失23萬元)
  2. 提供帳戶之動機合理(追回被詐騙款項)
  3. 欠缺一般人頭帳戶之獲利動機
  4. 立即報案顯示無犯罪意圖
  5. 符合二次詐騙之典型被害模式

二、關鍵成功因素

  1. 充分證明當事人為被害人(聊天記錄、收據等)
  2. 證明提供帳戶之脈絡(被引導、被欺騙)
  3. 強調主觀上之善意認知(以為在處理自己之案件)
  4. 展現立即反應(收到通知立刻報案)

三、最重要之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主觀故意」之認定,需要專業辯護,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證據之呈現方式可能影響判決結果,律師能有效運用實務見解為當事人辯護。即使需要支付律師費,但相較於可能之刑責,應屬值得。

四、心理建設

  1. 當事人為被害人,不要有過度之罪惡感
  2. 誠實面對,積極配合司法程序
  3. 相信司法會還當事人公道
  4. 即使最壞情況,刑度亦不會太重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 開庭日期:114年11月27日,請務必提前做好準備

附錄:相關資源

法律扶助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各地律師公會免費法律諮詢

反詐騙資源

  • 165反詐騙專線
  • 刑事警察局反詐騙網站

心理支持資源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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