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買點數能否追回?跟銀行協商前還有其他辦法嗎?

被詐騙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的部分可否有轉圜餘地,還是只能跟銀行進行債務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遭詐騙集團誘騙至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或儲值卡,並將點數序號提供予詐騙集團。當事人現面臨信用卡債務問題,詢問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或僅能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

貳、法律分析

一、當事人之法律地位

(一) 詐欺被害人身分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若確實遭詐騙集團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購買點數,應屬該條詐欺罪之被害人。

基於被害人身分,當事人具有以下權利:

  • 刑事告訴權: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 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詐騙集團成員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權:於刑事程序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二) 與銀行間之法律關係

若當事人使用信用卡購買點數,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存在信用卡契約關係。刷卡行為完成後,銀行已代墊款項予特約商店,原則上持卡人仍負有清償債務之義務。此債務關係之存否,需視當事人是否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而定。

二、民事救濟途徑分析

(一) 對銀行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案詐欺係由第三人(詐騙集團)所為,當事人若欲對銀行主張撤銷,需證明銀行「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

2. 實務困難

本案情形下,銀行通常難謂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理由如下:

  • 刷卡交易係當事人親自為之,銀行無從知悉背後詐騙情事
  • 購買點數為合法交易行為,外觀上難以辨識異常
  • 當事人已在簽單上簽名確認,完成交易程序
  • 銀行已支付款項予特約商店,交易已實際完成

因此,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當事人對銀行主張撤銷意思表示,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3. 替代主張

若無法主張撤銷,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主張錯誤而撤銷。

惟本條但書要求「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若當事人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無法撤銷。

(二) 對詐騙集團之求償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當事人可於檢察官起訴詐騙集團後,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損害。此方式之優點為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為簡便。

2. 獨立民事訴訟

當事人亦可提起獨立民事訴訟,法律依據包括: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詐騙集團故意施用詐術,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詐騙集團無法律上原因取得點數,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3. 實務困難

對詐騙集團求償雖有法律依據,但實務上面臨以下困難:

  • 詐騙集團成員身分難以確認,多為人頭帳戶或境外集團
  • 即使取得勝訴判決,詐騙集團通常無財產可供執行
  • 實際受償可能性極低

(三) 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成功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依民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撤銷後,雙方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本案情形特殊,點數已交付予詐騙集團,實際上難以回復原狀,可能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三、刑事責任追訴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騙集團成員涉犯詐欺罪。若有下列加重情形之一,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當事人應積極配合警方偵查,提供相關證據,以利追訴詐騙集團之刑事責任。

四、債務協商之必要性

考量前述民事救濟途徑之實務困難,在法律關係未經法院判決撤銷或確認無效前,當事人對銀行之債務仍然存在。若當事人無力一次清償,應積極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以避免信用破產及後續強制執行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一) 報案並保全證據

  •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
  • 保存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
  • 保存交易明細、發票、點數卡照片
  • 詳細記錄詐騙過程之時間、地點、方式

(二) 通知發卡銀行

  • 立即通知銀行遭詐騙情事
  • 申請暫停信用卡使用,避免擴大損害
  • 提出爭議款項申請(雖成功率不高,仍應保留紀錄)
  • 取得銀行正式回覆文件

二、短期處理策略

(一) 評估財務狀況

  • 計算總負債金額
  • 評估每月可償還能力
  • 盤點可用資產
  • 評估是否需要啟動債務協商程序

(二) 與銀行溝通協商

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主動聯繫銀行說明困難處境
  • 提供詐騙報案證明,說明被害人身分
  • 展現還款誠意,提出具體還款計畫
  • 請求銀行考量特殊情況,給予以下協助: (1) 降低循環利率 (2) 延長還款期限 (3) 減免部分違約金或利息 (4) 同意分期償還本金

三、中長期處理方案

(一) 若個別協商成功

  • 確實依約履行還款義務
  • 避免再次逾期,以免喪失協商利益
  • 逐步重建信用紀錄

(二) 若個別協商困難

考量啟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程序: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
  • 準備相關財務文件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債務諮詢機構協助

(三) 持續追訴詐騙集團

  • 配合警方偵查,提供必要協助
  • 關注案件進度
  • 若檢察官起訴,考慮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規定,於適當時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雖實際受償機會不高,仍應保留求償權利

四、務實評估與建議

(一) 關於向銀行主張撤銷

現實評估

本案中,當事人向銀行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可能面臨以下困難:

  • 詐欺係由第三人(詐騙集團)所為,需證明銀行明知或可得而知
  • 銀行通常難謂明知詐騙事實
  • 交易已實際完成,銀行已支付款項予特約商店
  • 與一般「假消費真刷卡」案例不同,本案為真實購買商品(點數)

建議作法

  • 仍可向銀行說明情況,提出撤銷主張
  • 提供詐騙報案證明及相關證據
  • 若銀行不同意撤銷,可考慮循司法途徑主張,但應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 同時進行債務協商,避免延誤處理時機

(二) 關於向詐騙集團求償

現實評估

  • 詐騙集團多為跨境或使用人頭帳戶
  • 即使判決勝訴,執行困難
  • 實際受償可能性極低

建議作法

  • 仍應報案並配合偵查,建立被害人身分
  • 保留求償權利,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不應寄予過高期待
  • 主要仍需自行處理債務問題

(三) 關於債務協商

務實建議

考量前述救濟途徑之實務困難,最務實的處理方式仍是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承認債務存在之事實(在撤銷主張未獲支持前)
  • 強調遭詐騙之被害人身分,爭取銀行同情理解
  • 展現還款誠意,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
  • 爭取較優惠之協商條件
  • 確實履行協商內容,避免信用破產
  • 同時保留對詐騙集團之求償權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有轉圜餘地,還是只能跟銀行進行債務協商」,本意見書分析如下:

一、轉圜空間評估

本案確實存在若干法律救濟途徑,但實務上面臨相當困難:

(一) 向銀行主張撤銷交易

依民法第92條規定,當事人可能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惟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需證明銀行明知或可得而知,實務上舉證困難,成功率不高。

(二) 向詐騙集團求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規定,當事人可對詐騙集團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詐騙集團成員身分難以確認,實際受償可能性極低。

二、務實處理方向

考量實務困難,本案最務實的處理方式應為:

(一) 主要方向:與銀行債務協商

  • 積極與銀行溝通,說明遭詐騙情事
  • 提供報案證明,爭取銀行同情理解
  • 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計畫
  • 爭取降低利率、延長期限、減免違約金等優惠條件
  • 確實履行協商內容,避免信用破產

(二) 輔助措施: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 向警方報案,建立被害人身分
  • 保全相關證據
  • 向銀行提出撤銷主張(雖成功率不高)
  • 配合警方偵查,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保留對詐騙集團之求償權利

三、預防建議

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建議當事人未來應注意:

  • 提高警覺,勿輕信陌生來電或訊息
  • 記住「警察、檢察官、銀行等機構不會要求購買點數或匯款」
  • 任何要求購買點數、匯款、提供帳戶資訊者,均應高度懷疑
  • 遇可疑情況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 切勿在未確認對方身分前,依指示進行任何金融交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或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諮詢專線等資源,以獲得更完整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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