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遠傳通知自取包裹,被新竹物流控告詐欺,這樣會被判罪嗎?

請問我因為接到遠傳可以直接到新竹物流領取包裹、所以我就過去自取、後來新竹物流說遠傳不知道領取的人是誰、於是向警方提起詐欺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接獲通知稱可至新竹物流領取遠傳包裹,遂前往自取。事後新竹物流表示遠傳公司不知領取人身分,並向警方提起詐欺罪告訴。本案涉及當事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
  • 行為人施用詐術
  • 相對人因詐術陷於錯誤
  • 相對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物
  •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財物
  • 上述各階段間具有因果關係
  1. 主觀要件
  • 行為人具有詐欺故意(明知施用詐術)
  • 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本案事實之法律評價

  1. 關於施用詐術行為之判斷

本案中,當事人係「接獲通知」後前往新竹物流領取包裹,並非主動向新竹物流謊稱有權領取或冒用他人身分。若當事人確實接獲通知,其行為應屬基於合理信賴而為,欠缺主動施用詐術之行為。

惟若當事人無法提出接獲通知之證據(如通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等),則可能被認定明知無權領取而故意冒領,此時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施用詐術要件。

  1. 關於詐欺故意之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若當事人確實接獲通知,其主觀上應認為自己有權領取包裹,欠缺「明知不實而故意欺騙」之詐欺故意,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可能係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工具,本身並非詐欺行為人。

  1. 幫助犯之可能性

若當事人對於詐欺行為有所認識,但僅係提供協助(例如代為領取包裹),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當事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三)有利與不利情節分析

  1. 有利於當事人之情節

(1)若能證明確實接獲通知,應可主張係基於合理信賴而行動,欠缺詐欺故意。

(2)當事人並非主動向新竹物流謊稱身分或權利,欠缺積極施用詐術之行為。

(3)當事人可能係詐欺集團利用之對象,本身亦為被害人。

  1. 不利於當事人之情節

(1)若無法提出接獲通知之證據,將難以證明合理信賴之基礎。

(2)若有其他可疑情節(例如收取報酬、提供帳戶等),可能被認定為詐欺集團共犯。

(四)加重詐欺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若詐欺行為具有特定加重情節(如冒用政府機關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若涉及詐欺集團組織性犯罪,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五)情節輕微之減免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61條第4款規定,犯詐欺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當事人確係遭利用且情節輕微,應可爭取減輕或免除刑責。

二、舉證責任與訴訟防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應可主張:

  1. 檢察官應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 若當事人能提出接獲通知之證據,應可證明其係基於合理信賴而行動。

  3. 在證據不足之情況下,依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最優先)

  1. 通訊紀錄
  • 保存所有相關電話通聯紀錄
  • 截圖簡訊、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 記錄來電號碼、時間及對話內容
  1. 領取過程紀錄
  • 保存新竹物流領取單據
  • 可請律師協助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
  • 保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其他相關證據
  • 當日行程紀錄(證明非預謀)
  • 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證明未收取報酬)

二、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立即委任熟悉刑事詐欺案件之律師,由律師評估案件性質及辯護策略。在律師陪同前,可考慮行使緘默權,避免倉促陳述導致不利後果。

三、偵查階段應對策略

  1. 在律師陪同下,完整說明接獲通知經過,強調主觀上相信有權領取。

  2. 提出所有保全之證據,證明係基於合理信賴而行動。

  3. 主張欠缺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並可能係詐欺集團利用之對象。

四、後續注意事項

  1. 依法配合警方調查,但避免在無律師陪同下簽署任何文件。

  2. 避免與涉案人進一步接觸。

  3. 若遭認定需返還包裹或賠償,應保留向真正詐欺者求償之權利。

  4. 提高警覺,未來接獲類似通知應先查證,可直接聯繫業者客服確認。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前往新竹物流領取包裹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確實接獲通知,以及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故意。若能證明係基於合理信賴而領取包裹,應可主張欠缺詐欺罪之主觀要件。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領取單據等,並在律師陪同下妥善應對偵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161條規定,檢察官應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在證據不足之情況下,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完整案情及證據而定,切勿輕忽或自行處理,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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