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用黑道脅迫要求鉅額扶養費,我該怎麼辦?親子鑑定前能拒絕簽切結書嗎?

因4年前感情糾紛,起因源於女方懷孕表示有小孩,但經過週期時間計算,得知小孩有可能非本人的,但因為女方到家裡胡鬧,後續也表示不要小孩,願意處理後續並結束這段關係,結果女方直接消失神隱,並表示自行處理不再聯絡,上週末通過朋友知道女方找金主花300萬請黑道表示要找到本人,並哭訴小孩,已經大了要扶養廢,並以電話跟line急迫的方式要求鉅額求償並簽切結書,目前跟對方表示願意處理,但女方避不見面,並表示只願意透過代理人(黑道),處理此事,目前已約時間做DNA親子鑑定,但對方仍用脅迫的方式要求壓時間處理,因DNA目前也未有定案,我方要求切結書先提供,對方也推託不願提供,仍以騷擾跟脅迫口吻要求確切時間,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委託人:男方(以下稱「當事人」)
  • 相對人:女方及其委託之第三人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時間軸:約4年前發生感情糾紛
  2. 爭議起因:女方聲稱懷孕,但當事人經週期計算認為子女非其親生
  3. 當時處理:女方曾至當事人住處滋擾,後表示願自行處理並結束關係後失聯
  4. 現況發展:
  • 女方透過友人傳達已委託第三人(疑似組織犯罪成員)處理
  • 以電話、LINE等方式頻繁聯繫要求鉅額賠償
  • 要求簽署切結書但拒絕提供內容
  • 拒絕與當事人直接見面,堅持透過「代理人」處理
  • 雖已約定DNA親子鑑定時間,仍持續施壓
  • 使用脅迫性言語催促處理時效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法律問題分析

(一)相對人可能涉及之犯罪行為

1.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女方透過第三人以脅迫口吻要求鉅額金錢,並施加時間壓力,若經查證屬實,應可能構成本罪:

  • 客觀要件: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
  • 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本案符合性:女方透過疑似組織犯罪成員施壓要求金錢,可能涉及本罪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

若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本案若第三人以組織犯罪成員身分要求給付金錢,可能涉及上開規定。

3.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女方要求簽署切結書,若內容係承認未經確認之親子關係或承諾給付不合理金額,應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能涉及本罪。

4.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女方或第三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項恐嚇當事人之言語或行為,可能涉及本罪。

(二)當事人自我保護之刑事救濟途徑

1. 立即報案

  • 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遭受恐嚇取財及強制情事
  • 提供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後續法律程序證據

2. 評估聲請保護令之可能性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若當事人與女方曾有同居關係,可能符合家庭成員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其內容可能包括: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若情況緊急,可透過警察機關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若需填補審理期間保護空窗,可自行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惟是否符合保護令聲請要件,仍需視當事人與女方之關係是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而定。

二、民事法律問題分析

(一)親子關係確認

1. DNA親子鑑定之法律效力

DNA親子鑑定結果為確認親子關係之重要證據。在鑑定結果出爐前,當事人不應承諾任何金錢給付義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 若鑑定結果為非親生子女

若鑑定結果顯示子女非當事人親生,則當事人對該子女無任何扶養義務,女方之請求即無理由。此時當事人可考慮就遭受之精神損害,向女方請求損害賠償。

3. 若鑑定結果為親生子女

若鑑定結果顯示子女為當事人親生,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

惟扶養費之金額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等因素合理計算,並非女方片面要求之「鉅額」金錢。且考量女方於4年間未告知子女存在,剝奪當事人親權行使之機會,當事人可主張減輕或調整扶養義務之範圍。

(二)切結書效力問題

1. 在DNA鑑定前簽署之切結書效力

若當事人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即簽署切結書,承認親子關係或承諾給付金額,該切結書之效力可能受質疑:

  • 若內容承認親子關係:可能構成「自認」,但仍可提起否認之訴推翻
  • 若承諾給付金額:在脅迫下簽署,依民法第92條可撤銷

2. 民法第92條撤銷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若當事人係在女方或第三人脅迫下簽署切結書,應可依上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惟為避免爭議,建議當事人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三、證據保全建議

(一)現階段應立即保全之證據

1. 通訊紀錄

  • 所有電話錄音(當事人為通話一方,錄音合法)
  • LINE對話截圖(完整對話串,包含時間戳記)
  • 簡訊內容
  • 其他通訊軟體訊息

2. 證人證詞

  • 友人轉述女方委託第三人之證詞
  • 4年前女方至住處滋擾之證人
  • 當時女方表示「自行處理」之證人

3. 其他證據

  • 4年前之通訊紀錄(證明女方曾表示自行處理)
  • 女方消失期間無聯繫之證明
  • 金錢往來紀錄(證明從未給付扶養費)

(二)證據保全之法律程序

若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保全通訊軟體公司之對話紀錄、電信公司之通聯紀錄等證據,以免日後滅失。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緊急措施(24-48小時內完成)

優先順序1:報警處理

具體步驟:

  1. 立即前往警察局報案
  • 罪名:恐嚇取財、強制
  • 攜帶所有證據(通訊紀錄)
  • 要求製作完整筆錄
  1. 申請警察保護
  • 說明人身安全受威脅
  • 請求加強住處、工作地點巡邏
  • 必要時申請「緊急聯絡機制」
  1. 取得報案三聯單
  • 保留報案紀錄
  • 作為後續法律程序證據

優先順序2:停止與相對人及第三人之一切聯繫

重要原則:

  • 不接電話
  • 不回LINE訊息
  • 不約見面
  • 不簽任何文件
  • 不給付任何金錢

例外情形:

  • 僅回應「已報警處理,請透過法律途徑」
  • 所有聯繫透過律師進行

優先順序3:委任律師

律師協助事項:

  1. 擔任對外聯繫窗口
  2. 評估聲請保護令必要性
  3. 陪同警詢、偵訊
  4. 提起刑事告訴
  5. 後續民事訴訟代理

二、短期處理措施(1-2週內完成)

措施1:完成DNA親子鑑定

注意事項:

  1. 選擇合法鑑定機構
  • 醫學中心或經認證之檢驗所
  • 確保鑑定報告具法律效力
  1. 鑑定程序
  • 可要求公證人到場見證
  • 保留完整採檢過程紀錄
  • 取得正式鑑定報告
  1. 若女方拒絕配合
  • 可向法院聲請「定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 法院可命為鑑定

措施2:評估聲請保護令

聲請條件評估:

  • 是否曾有同居關係?(影響是否為家暴法保護對象)
  • 目前受威脅程度?
  • 是否有立即危險?

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有受家庭暴力之虞,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措施3:提起刑事告訴

告訴罪名:

  1. 恐嚇取財罪
  2. 強制罪
  3. 恐嚇危害安全罪
  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若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

告訴方式:

  • 向地檢署遞狀
  • 或透過警察局移送

三、中期處理措施(1-3個月)

措施1:依DNA鑑定結果決定後續策略

情境A:鑑定結果為非親生

  1. 刑事部分
  • 持續追訴恐嚇取財等罪
  • 可考慮加告詐欺罪(若女方明知非親生仍索取金錢)
  1. 民事部分
  • 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因遭受恐嚇及不實指控)
  • 若已給付金錢,可請求返還

情境B:鑑定結果為親生

  1. 確認扶養義務範圍
  • 計算合理扶養費用
  • 考量雙方經濟能力
  • 參考當地生活水準
  1. 主張調整扶養義務
  • 女方4年間未告知子女存在
  • 剝奪當事人親權行使
  • 可主張減輕或調整扶養義務之範圍
  1. 協商或訴訟
  • 優先嘗試調解(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
  • 調解不成提起相關民事訴訟
  • 不接受不合理金額

措施2:持續蒐集犯罪證據

配合檢警調查:

  • 提供完整通訊紀錄
  • 指認第三人身分
  • 協助調查組織犯罪背景

自行蒐證:

  • 如對方持續騷擾,持續保留證據
  • 錄音、截圖、證人證詞

四、長期處理措施(3個月以上)

措施1:刑事訴訟程序

偵查階段: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提供證據、出席偵訊
  • 表達希望嚴懲之意見

審判階段:

  • 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 出庭作證
  • 提出求刑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

  • 可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
  • 請求精神慰撫金

措施2:民事訴訟程序(如需要)

親子關係訴訟:

  •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
  • 取得確定判決

扶養費用訴訟:

  • 確定合理扶養費金額
  • 確定給付方式(月付、年付)

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精神慰撫金
  • 請求因此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

五、特別注意事項

人身安全防護

  1. 提高警覺
  • 注意是否遭跟蹤
  • 改變日常行程路線
  • 避免單獨行動
  1. 居家安全
  • 加強門禁管制
  • 安裝監視器
  • 告知鄰居、管理員注意可疑人士
  1. 工作場所安全
  • 告知公司保全
  • 必要時申請調動工作地點

通訊安全

  1. 更換聯絡方式
  • 考慮更換電話號碼
  • 設定LINE等軟體隱私權限
  1. 保留證據
  • 所有威脅訊息完整保留
  • 定期備份至雲端或其他裝置

心理健康

  1. 尋求心理諮商
  • 處理壓力與焦慮
  • 預防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1. 親友支持系統
  • 告知信任的親友
  • 尋求情感支持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本案當事人目前面臨的情況,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等刑事犯罪,並非單純的民事扶養費爭議。基於案情分析,提出以下核心建議:

最重要的3件事

  1. 立即報警 - 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應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2. 停止聯繫 - 任何回應都可能被曲解或作為不利證據
  3. 委任律師 - 專業協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方式

絕對不要做的3件事

  1. 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 尤其是在DNA鑑定前
  2. 不要給付任何金錢 - 即使是「誠意」或「和解金」
  3. 不要單獨與對方或第三人見面 - 人身安全第一

二、法律評估

(一)刑事責任評估

相對人及第三人刑事責任:

若經查證屬實,女方及第三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 恐嚇取財罪:若以恐嚇方法要求交付財物
  • 強制罪:若強迫簽署切結書
  • 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恐嚇言語或行為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若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

惟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仍需由檢察官依具體事證偵查認定。

(二)民事責任評估

若DNA鑑定為非親生:

  • 當事人對該子女無扶養義務
  • 可考慮就遭受之精神損害,向女方請求損害賠償

若DNA鑑定為親生:

  • 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
  • 扶養費金額應合理計算,並非女方要求之「鉅額」金錢
  • 可主張調整扶養義務之範圍

三、時程規劃

  • 立即:報警、停止聯繫、委任律師
  • 1週內:DNA鑑定、評估保護令
  • 1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完成證據保全
  • 3個月內:偵查程序、民事訴訟評估
  • 6個月內:審判程序、民事調解或訴訟

四、風險提示

可能風險

  1. 人身安全風險:對方可能採取更激烈手段
  • 對策:報警、保護令、提高警覺
  1. 名譽受損風險:對方可能散布不實訊息
  • 對策:保留證據、必要時提告妨害名譽
  1. 訴訟風險:若DNA為親生,仍需負擔扶養費
  • 對策:爭取合理金額、主張調整
  1.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較為冗長
  • 對策:委任律師處理、專注工作生活

風險控管

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可以:

  • 保護人身安全
  • 減少金錢損失
  • 爭取合理結果
  • 有效解決爭議

立即行動檢核表

今天就要做的事

  • 整理所有通訊紀錄(電話、LINE、簡訊)
  • 前往警察局報案
  • 聯繫律師進行諮詢
  • 告知信任的親友目前狀況

本週內要完成的事

  • 委任律師
  • 完成DNA親子鑑定預約
  • 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
  • 加強居家及工作場所安全措施

本月內要完成的事

  • 提起刑事告訴
  • 完成DNA鑑定
  • 證據保全
  • 規劃後續法律策略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法律諮詢:各地律師公會
  • 心理諮商: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家暴專線:113(如符合保護令聲請資格)

法律意見書聲明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委託人提供之案情說明及現行法律規定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情形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委託人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重要提醒:本案的關鍵在於確保人身安全,並透過合法途徑處理。請務必優先報警,委任律師協助,切勿私下妥協或給付金錢。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諾任何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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