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年前感情糾紛,起因源於女方懷孕表示有小孩,但經過週期時間計算,得知小孩有可能非本人的,但因為女方到家裡胡鬧,後續也表示不要小孩,願意處理後續並結束這段關係,結果女方直接消失神隱,並表示自行處理不再聯絡,上週末通過朋友知道女方找金主花300萬請黑道表示要找到本人,並哭訴小孩,已經大了要扶養廢,並以電話跟line急迫的方式要求鉅額求償並簽切結書,目前跟對方表示願意處理,但女方避不見面,並表示只願意透過代理人(黑道),處理此事,目前已約時間做DNA親子鑑定,但對方仍用脅迫的方式要求壓時間處理,因DNA目前也未有定案,我方要求切結書先提供,對方也推託不願提供,仍以騷擾跟脅迫口吻要求確切時間,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
1.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女方透過第三人以脅迫口吻要求鉅額金錢,並施加時間壓力,若經查證屬實,應可能構成本罪: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責
若第三人確屬組織犯罪成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本案若第三人以組織犯罪成員身分要求給付金錢,可能涉及上開規定。
3.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女方要求簽署切結書,若內容係承認未經確認之親子關係或承諾給付不合理金額,應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能涉及本罪。
4.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女方或第三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項恐嚇當事人之言語或行為,可能涉及本罪。
1. 立即報案
2. 評估聲請保護令之可能性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若當事人與女方曾有同居關係,可能符合家庭成員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其內容可能包括:
若情況緊急,可透過警察機關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若需填補審理期間保護空窗,可自行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惟是否符合保護令聲請要件,仍需視當事人與女方之關係是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而定。
1. DNA親子鑑定之法律效力
DNA親子鑑定結果為確認親子關係之重要證據。在鑑定結果出爐前,當事人不應承諾任何金錢給付義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 若鑑定結果為非親生子女
若鑑定結果顯示子女非當事人親生,則當事人對該子女無任何扶養義務,女方之請求即無理由。此時當事人可考慮就遭受之精神損害,向女方請求損害賠償。
3. 若鑑定結果為親生子女
若鑑定結果顯示子女為當事人親生,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當事人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
惟扶養費之金額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等因素合理計算,並非女方片面要求之「鉅額」金錢。且考量女方於4年間未告知子女存在,剝奪當事人親權行使之機會,當事人可主張減輕或調整扶養義務之範圍。
1. 在DNA鑑定前簽署之切結書效力
若當事人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即簽署切結書,承認親子關係或承諾給付金額,該切結書之效力可能受質疑:
2. 民法第92條撤銷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若當事人係在女方或第三人脅迫下簽署切結書,應可依上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惟為避免爭議,建議當事人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
1. 通訊紀錄
2. 證人證詞
3. 其他證據
若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保全通訊軟體公司之對話紀錄、電信公司之通聯紀錄等證據,以免日後滅失。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具體步驟:
重要原則:
例外情形:
律師協助事項:
注意事項:
聲請條件評估:
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且有受家庭暴力之虞,可考慮聲請保護令。
告訴罪名:
告訴方式:
情境A:鑑定結果為非親生
情境B:鑑定結果為親生
配合檢警調查:
自行蒐證:
偵查階段:
審判階段:
附帶民事訴訟:
親子關係訴訟:
扶養費用訴訟:
損害賠償訴訟:
本案當事人目前面臨的情況,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等刑事犯罪,並非單純的民事扶養費爭議。基於案情分析,提出以下核心建議:
相對人及第三人刑事責任:
若經查證屬實,女方及第三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惟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仍需由檢察官依具體事證偵查認定。
若DNA鑑定為非親生:
若DNA鑑定為親生:
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可以:
緊急聯絡資訊
法律意見書聲明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委託人提供之案情說明及現行法律規定所為之初步分析,實際個案情形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委託人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重要提醒:本案的關鍵在於確保人身安全,並透過合法途徑處理。請務必優先報警,委任律師協助,切勿私下妥協或給付金錢。在DNA鑑定結果確認前,不要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諾任何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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