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我對某人進行詐欺提告,中間沒有等來檢察官開庭的通知,反而等來對方反告我詐欺,我需要如何處理才行;另外我可以再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委任人於去年年底對某人提出詐欺告訴,惟迄今未收到檢察官開庭通知,反而收到對方反告詐欺之通知。委任人詢問:
偵查不公開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檢察官進行偵查時,未必會立即傳喚告訴人或被告到庭,可能先進行書面審查或調查其他證據。
偵查期間:一般案件偵查並無明確期限,但檢察官應於相當期間內完成偵查。若認為偵查進度過慢,可向該管檢察署陳情或聲請交付審判(須先收到不起訴處分)。
委任人提告後未收到開庭通知,可能原因包括:
建議:可主動向原承辦檢察署查詢案件進度及偵查狀況。
對方提出反告,係其行使訴訟權利,與委任人原提告訴屬於兩個獨立案件,各自進行偵查。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須具備:
防禦重點:證明自己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若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詐欺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上述羈押事由,應不致遭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依刑法規定,妨害名譽罪主要包括: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重要但書(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可能成立情形:
不成立之情形: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及實務見解認為:
刑事告訴部分:
民事訴訟部分:
若案件涉及搜索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建議暫時不要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理由如下:
若對方有以下行為,再評估提告:
無論是否提告,都應保存以下證據:
若雙方均有提告,可考慮:
若最終證明對方確有不法:
關於委任人對某人提出詐欺告訴後,反遭對方反告詐欺一事,考量對方反告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委任人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準備完整答辯內容,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關於是否反告對方妨害名譽,考量單純提出反告訴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建議暫緩提告,除非對方確有對外散布不實言論之情形。若對方確有散布不實言論,應先保存相關證據,再評估提告之可行性。
建議委任人優先處理原告訴案件及對方反告案件,並評估和解之可能性,以避免訟累。若最終證明對方確有不法,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事實認定,建議委任律師提供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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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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