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詐欺犯反告,原案卻沒開庭通知,該怎麼辦?還能反告妨害名譽嗎?

去年年底我對某人進行詐欺提告,中間沒有等來檢察官開庭的通知,反而等來對方反告我詐欺,我需要如何處理才行;另外我可以再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於去年年底對某人提出詐欺告訴,惟迄今未收到檢察官開庭通知,反而收到對方反告詐欺之通知。委任人詢問:

  1. 應如何處理對方之反告
  2. 是否可再反告對方妨害名譽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原告訴案件之處理

(一)偵查程序之進行

  1. 偵查不公開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檢察官進行偵查時,未必會立即傳喚告訴人或被告到庭,可能先進行書面審查或調查其他證據。

  2. 偵查期間:一般案件偵查並無明確期限,但檢察官應於相當期間內完成偵查。若認為偵查進度過慢,可向該管檢察署陳情或聲請交付審判(須先收到不起訴處分)。

(二)目前狀態研判

委任人提告後未收到開庭通知,可能原因包括:

  • 檢察官仍在調查中
  • 案件已分他字案或他案併案處理
  • 檢察官認為證據尚不足以傳喚

建議:可主動向原承辦檢察署查詢案件進度及偵查狀況。

二、關於對方反告詐欺之因應

(一)反告之法律性質

對方提出反告,係其行使訴訟權利,與委任人原提告訴屬於兩個獨立案件,各自進行偵查。

(二)應對策略

  1. 積極配合偵查
  • 收到檢察官傳票時,務必準時到庭
  • 詳實陳述事實經過
  • 提供有利證據(如契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
  1. 準備答辯內容
  • 整理雙方交易或互動之完整時序
  • 釐清自己行為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 說明對方指控之不實之處
  • 證明自己無詐欺之故意或行為
  1. 考慮委任律師
  • 詐欺罪屬重罪(刑法第339條,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及提供法律意見
  • 律師可協助蒐集、整理有利證據

(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須具備:

  • 施用詐術:使用欺騙手段
  • 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詐術而誤信
  • 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因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 主觀犯意: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防禦重點:證明自己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四)羈押相關規定

若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詐欺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上述羈押事由,應不致遭羈押。

(五)羈押期間與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三、關於反告妨害名譽之可行性

(一)妨害名譽罪之類型

依刑法規定,妨害名譽罪主要包括: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二)構成要件分析

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
  2.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4. 所指摘之事實為虛偽(不實)

重要但書(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適用評估

可能成立情形

  • 對方在反告時,若散布不實言論指稱委任人涉及詐欺
  • 該言論已向第三人傳述或公開發表
  • 該言論足以貶損委任人之社會評價
  • 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指控為不實

不成立之情形

  • 對方僅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行使訴訟權)
  • 對方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指控為真
  • 對方能證明其指控內容為真實

(四)實務見解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及實務見解認為:

  1. 告訴權之行使原則上不構成誹謗
  • 人民有向司法機關陳述意見、提出告訴之權利
  • 除非明知為虛偽仍故意誣告,否則不輕易認定為誹謗
  1.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
  • 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1. 民事救濟途徑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
  • 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五)建議作法

刑事告訴部分

  1. 審慎評估:單純提出反告訴,原則上不構成誹謗
  2. 蒐集證據:若對方確有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應保存證據:
  • 對話紀錄截圖
  • 證人證詞
  • 公開發表之文字或影音資料
  1. 諮詢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事證是否足以成立誹謗罪

民事訴訟部分

  • 若對方行為確實損害名譽,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 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較刑事為低

四、搜索扣押相關規定

若案件涉及搜索扣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案由
  •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查詢原告訴案件進度

  1. 向原承辦檢察署書記官查詢案號及偵查進度
  2. 瞭解是否需要補充證據或說明
  3. 確認檢察官是否已為處分(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

(二)因應對方反告

  1. 收到傳票立即準備
  • 整理完整事實經過(建議以時間軸方式呈現)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準備證人名單(如有)
  1. 委任律師協助
  • 尋找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
  • 請律師陪同偵訊
  • 由律師協助撰寫答辯狀
  1. 偵訊時注意事項
  • 據實陳述,切勿隱瞞或誇大
  • 不清楚的事項明確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
  • 避免情緒化言詞
  • 必要時可請求閱卷瞭解對方指控內容

二、關於反告妨害名譽之評估

(一)暫緩提告,先行觀察

建議暫時不要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理由如下:

  1. 單純提出反告訴通常不構成誹謗
  2. 可能被認為是濫用訴訟權
  3. 徒增訟累,對原案處理無實益

(二)符合下列情形再考慮提告

若對方有以下行為,再評估提告:

  1. 向不特定第三人散布不實言論
  2. 在公開場合或網路上發表誹謗性言論
  3. 向委任人之親友、雇主散布不實資訊
  4. 造成委任人名譽、信用或工作上之實際損害

(三)保存證據

無論是否提告,都應保存以下證據:

  • 對方發表不實言論之證據(截圖、錄音、錄影)
  • 證明該言論為不實之反證
  • 因該言論受損害之證明(如工作受影響、精神痛苦等)

三、中長期策略

(一)專注於原告訴案件

  1. 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
  2. 適時補充有利證據
  3. 若不起訴可考慮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二)妥善處理反告案件

  1. 充分準備答辯
  2. 證明自己行為之正當性
  3. 爭取不起訴處分

(三)評估和解可能性

若雙方均有提告,可考慮:

  1. 透過律師協商和解
  2. 雙方撤回告訴
  3. 達成民事和解並互不追究

(四)民事求償

若最終證明對方確有不法:

  1.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特別提醒

  1. 保持冷靜:避免與對方直接衝突或在社群媒體上發表不當言論
  2. 證據保全:所有相關文件、對話紀錄都應妥善保存
  3.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全程協助處理
  4. 注意期限
  •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
  • 再議期間:收到不起訴處分後10日內
  • 交付審判:再議駁回後10日內
  1. 避免擴大爭議:在案件偵查中,避免對外發表可能構成誹謗之言論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對某人提出詐欺告訴後,反遭對方反告詐欺一事,考量對方反告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委任人應積極配合偵查程序,準備完整答辯內容,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關於是否反告對方妨害名譽,考量單純提出反告訴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建議暫緩提告,除非對方確有對外散布不實言論之情形。若對方確有散布不實言論,應先保存相關證據,再評估提告之可行性。

建議委任人優先處理原告訴案件及對方反告案件,並評估和解之可能性,以避免訟累。若最終證明對方確有不法,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事實認定,建議委任律師提供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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