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恐嚇後匯款給對方,能追回錢嗎?該怎麼報警處理?

我被恐嚇且匯款好幾筆金額給恐嚇我的人,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受恐嚇,並在恐嚇威脅下匯款多筆金額給恐嚇者。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欲追回款項並追究恐嚇者之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恐嚇取財罪之成立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2. 以恐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懼
  3. 被害人因恐嚇而交付財物
  4. 行為人取得財物與其恐嚇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當事人因遭恐嚇而匯款多筆金額,若對方確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且對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應符合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二)單純恐嚇罪之可能性

若對方僅有恐嚇行為,但尚未取得財物,或恐嚇行為與取財間欠缺直接因果關係,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然本案當事人已實際匯款,若能證明匯款係因恐嚇所致,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規定。

(三)重利罪之可能性

若本案涉及借貸關係,且對方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之1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惟本案事實尚未明確說明是否涉及借貸關係,若當事人並無向對方借款之事實,則不適用重利罪之規定。

二、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對方無法律上原因(如債權債務關係、贈與等)而受領當事人匯款,致當事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所受利益。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以恐嚇方法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得請求對方賠償所受損害(包括已匯款項)及所失利益(如利息損失),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因恐嚇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

三、刑事告訴權之行使

恐嚇取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無須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得依職權偵查起訴。惟實務上,被害人提出告訴有助於案件之偵辦,且可表達追訴之意願。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恐嚇取財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此期間限制,但仍應注意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

四、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刑事案件之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民事案件則依「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應保全相關證據,包括:

  1. 恐嚇內容之證據(如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等)
  2. 匯款紀錄(存摺、匯款單據、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等)
  3. 對方帳戶資料
  4. 其他相關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報警處理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遭恐嚇及匯款經過。報案時應攜帶相關證據,並詳細說明案情經過。警方受理後將進行調查,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二)停止繼續匯款

切勿再依對方要求匯款。若對方持續恐嚇,應立即報警並保留證據。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其他保全措施。

(三)保全證據

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恐嚇訊息(簡訊、LINE、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等)
  • 通話錄音(若有,但應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
  • 匯款紀錄(存摺影本、ATM收據、網路銀行截圖等)
  • 對方帳戶資料
  • 其他相關證據

建議將電子證據進行截圖或備份,並保留原始檔案,避免因刪除或設備損壞而滅失。

二、刑事程序

(一)提出告訴或告發

雖恐嚇取財罪非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仍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告發,表達追訴之意願。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詳述案情經過及請求事項。

(二)配合偵查

檢察官偵查時,當事人應配合到庭說明案情,並提供相關證據。必要時可請求檢察官調取相關事證(如對方通聯紀錄、金融帳戶資料等)。

(三)聲請扣押對方財產

為避免對方脫產,當事人得向檢察官聲請扣押對方財產。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扣押。

三、民事程序

(一)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得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基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匯款金額及賠償損害。

訴訟請求應包括:

  1. 返還所有匯款金額
  2. 自各筆匯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3. 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二)聲請假扣押

為避免對方脫產,致將來勝訴判決無法執行,建議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或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聲請假扣押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並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法院准許後,得查封對方之不動產、動產或金融帳戶。

(三)強制執行

民事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當事人得持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財產以實現債權。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委託律師協助

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程序,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

  1. 撰寫告訴狀、起訴狀等書狀
  2. 陪同偵查、出庭
  3. 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4. 代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二)心理支持

遭受恐嚇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各地衛生局、社會局或民間團體均有提供相關服務。

(三)費用評估

刑事告訴無須繳納裁判費,但若委託律師需支付律師費用。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並可能需支付律師費用。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

當事人應評估自身經濟能力,決定是否委託律師或自行處理。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因遭恐嚇而匯款,對方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2. 停止繼續匯款,若對方持續恐嚇應再次報警
  3. 考量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4.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匯款金額及賠償損害
  5.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6. 考慮委託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7.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因恐嚇所生之心理創傷

刑事程序可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民事程序則可追回損失。建議雙管齊下,以獲得最完整的法律保障。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當事人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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