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資金已返還但被控偽造文書,拒絕贈股遭提告,我該如何應對?

面臨的案件是偽造文書 妨礙電腦使用 侵占 當初挪用公司的錢 在公司限期內都已經返還 但因為公司要求我把20%股份無償贈與,我不同意所以公司沒有給我和解書。前幾天公司請律師遞狀去台中地檢署提告,前幾天警察有找我去做筆錄。想了解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當事人為公司股東(持有20%股份),遭公司提告偽造文書、妨礙電腦使用及侵占等罪。

二、案件事實概要

  1. 當事人曾挪用公司款項
  2. 已於公司限期內全數返還款項
  3. 公司要求當事人無償轉讓20%股份作為和解條件
  4. 當事人拒絕無償轉讓股份
  5. 公司未提供和解書,並委託律師向台中地檢署提告
  6. 警方已對當事人進行筆錄調查

三、涉及罪名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 妨礙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

貳、法律分析

一、侵占罪部分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係基於業務關係持有公司款項,則應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 持有他人之物:當事人因職務關係持有公司款項
  2.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挪用公司款項供己使用
  3. 業務上持有:基於公司職務關係持有

本案特殊情況:

  • 當事人已於限期內全數返還款項
  • 此情節顯示可能無永久侵占之意圖
  • 可能僅為暫時性挪用

(二)法律評估

本案若有當事人已全數返還款項之情形,依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規定,判斷是否成立侵占罪時,法院應審酌當事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當事人於限期內返還全部款項之行為,可能顯示其並無永久侵占之意圖,此為有利之抗辯事由。

然而,即使事後返還,若當事人於挪用時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仍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挪用原因、返還時間、返還意願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二、偽造文書罪部分

(一)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包括:

  1.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之行為
  2.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3. 具有故意

(二)可能涉及情況

本案可能涉及之偽造文書行為包括:

  1. 偽造公司文件
  2. 變造會計憑證
  3. 偽造簽名或印章
  4. 製作不實之會計紀錄

(三)法律評估

若當事人確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行為,依刑法第210條規定,應審酌該行為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實務上,即使未實際發生損害,只要該偽造文書具有生損害之可能性,即可能構成本罪。

三、妨礙電腦使用罪部分

(一)法律規定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1.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
  2. 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
  3. 具有故意

(二)可能涉及情況

本案可能涉及之行為包括:

  1. 未經授權使用公司電腦系統
  2. 擅自更改電腦資料
  3. 刪除或變更電子紀錄

(三)法律評估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關鍵在於是否「無故」為之。若當事人係基於職務上之權限使用公司電腦系統,則可能不構成「無故」要件。然而,若超越職務權限範圍,或於離職後仍使用公司系統,則可能構成本罪。

四、公司要求無償轉讓股份之法律問題

(一)強制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公司以提起刑事告訴為手段,要求當事人無償轉讓股份,此行為可能涉及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股份轉讓應基於當事人自由意志,若係因刑事告訴之壓力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二)股東權益保護

依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權益受法律保障,不得以不當方式強制剝奪。無償轉讓股份之要求,若無合理法律依據,應屬不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考量本案已進入偵查程序,且涉及三項罪名,法律關係複雜,建議立即委任熟悉刑事訴訟及公司法之律師。選擇台中地區執業律師為佳,以利熟悉當地檢察官辦案風格。

(二)整理並保全有利證據

應蒐集之證據包括:

  1. 證明已返還款項:
  • 匯款紀錄
  • 銀行對帳單
  • 公司收據或簽收文件
  • 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 證明挪用款項之原因:
  • 當時公司營運狀況
  • 是否有緊急需求
  • 是否有主管同意或默許
  1. 證明公司不當要求:
  • 公司要求轉讓股份之通訊紀錄
  • 相關會議紀錄
  • 證人證詞
  1. 證明職務權限範圍:
  • 職務說明書
  • 授權文件
  • 公司內部規章

(三)避免不利陳述

注意事項:

  • 避免再與公司人員單獨接觸或對話
  • 避免簽署任何文件(尤其是股份轉讓相關)
  • 避免在社群媒體發表相關言論
  • 所有溝通應透過律師進行
  • 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發言

二、偵查階段策略

(一)應對檢察官訊問

準備方向:

  1. 針對侵占部分:
  • 強調已全數返還款項
  • 說明挪用原因
  • 證明無永久侵占之意圖
  • 提出當時有意返還之證據
  1. 針對偽造文書部分:
  • 釐清具體指控內容
  • 確認是否有偽造行為
  • 若有,說明動機與必要性
  • 評估是否構成「足生損害」要件
  1. 針對妨礙電腦使用部分:
  • 確認具體行為態樣
  • 說明職務上使用電腦之權限
  • 證明非「無故」使用

(二)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可聲請調查:

  •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 其他員工類似行為之處理方式
  • 公司帳冊資料
  • 相關證人證詞

(三)評估認罪協商可能性

若證據對己方不利,可考慮認罪協商。已返還款項為有利量刑因素,可能爭取緩起訴或緩刑,避免冗長訴訟程序。

三、民事權益保護

(一)股份保護措施

  1. 確保股東權益:
  • 檢視公司章程關於股份轉讓之規定
  • 確認股東名簿登記狀況
  • 保留股東權益證明文件
  1. 防止不當壓力:
  • 若公司持續以刑事案件施壓,可考慮向檢察官說明公司不當要求
  • 必要時依刑法第304條規定,對公司提出強制罪告訴
  • 向公司其他股東說明情況

(二)評估民事求償可能性

若公司行為不當,可考慮:

  • 主張公司濫用刑事告訴權
  •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主張公司不當得利(若被迫轉讓股份)

四、和解協商策略

(一)重新評估和解可能性

建議立場:

  1. 合理和解條件:
  • 已返還款項,損害已填補
  • 可接受合理之懲戒性賠償
  • 但不應包含無償轉讓股份
  1. 和解談判要點:
  • 透過律師進行協商
  • 要求公司提出具體損害證明
  • 和解金額應與實際損害相當
  • 堅持保留股東權益

(二)和解書內容建議

應包含條款:

  • 明確之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 公司撤回刑事告訴
  • 雙方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
  • 確認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 保密條款

五、風險評估

(一)刑事責任風險

若三罪均成立,依法可能面臨:

  •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務侵占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妨礙電腦使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可能數罪併罰

有利量刑因素:

  • 已返還款項(犯後態度良好)
  • 初犯(若無前科)
  • 坦承部分犯行
  • 與被害人有和解可能

可能結果:

  1. 最佳情況:不起訴處分
  2. 次佳情況:緩起訴處分(附條件)
  3. 中等情況:起訴但獲緩刑
  4. 最差情況:判處實刑

(二)民事責任風險

可能賠償範圍包括:

  • 公司實際損害
  • 利息損失
  • 必要費用(如律師費)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挪用公司款項之行為,依刑法第335條及第336條規定,可能涉及侵占罪責。然考量當事人已於限期內全數返還款項,此情節應有利於證明其並無永久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建議於偵查程序中積極提出此有利事證。

關於偽造文書及妨礙電腦使用部分,依刑法第210條及第358條規定,應釐清具體行為態樣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建議透過律師協助,確認指控內容並準備適當抗辯。

關於公司要求無償轉讓股份部分,依刑法第304條規定,若公司以提起刑事告訴為手段施壓,可能涉及強制罪。依公司法第179條規定,股東權益受法律保障,建議堅持合理立場,不接受無償轉讓之不當要求。

綜上所述,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妥善應對偵查程序,並透過律師協商合理之和解條件。同時應保護股東權益,避免因刑事壓力而做出不利之決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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