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及問題: 我們在上週五(12/28)發生車禍,當天我與男友開車行駛中,對方(有精神疾病)騎車載著媽媽撞上我男友。車禍後他情緒失控不停說要跪我男友道歉,對方的母親也在現場,她表示她兒子有精神疾病,男友擔心我會遭牽連就先請我上車等待。 隨後男友訊問對方媽媽是否有保險的同時,對方突然揮拳打我男友臉部並挑釁我男友,還說「不然你打回來啊」,但男友並沒有因此被激怒,而是害怕又遭攻擊而先回車上等待,結果對方母親似乎為了道歉,突然打開我車子的右側車門,當下我嚇到,以為是對方兒子又要攻擊進來。 終於等到警察過來後,對方情緒更加不穩,直接在警察面前又再次踢我男友及車子,並在一旁對著男友大吼一些像「下一個就是你」「神明來懲罰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威脅性言語,似乎並不在意警察就在旁邊。我男友也沒有因此回擊,全程待在警察身邊,但他說的話卻使我們感到極度不安,擔心日後遭受報復。 我們不能理解媽媽知道自己的小孩有如此狀況(而且從當天警察口中聽到對方似乎不是第一次發生此類狀況)為何還敢貿然讓他騎車出門?是不是有監督不周的責任呢?這部分是否也能求償的? 目前已經做了車禍筆錄,車禍的部份我們打算直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至於對方出手打人的部分我男友在當天也有驗傷了。但尚未提告也尚未報案。想請問這次事件我們後續應該先怎麼處理比較好?能求償的項目有哪些?金額大概可以到多少?
本案涉及一起車禍事故,發生於上週五(12/28)。委任人男友駕車行駛中,遭對方(患有精神疾病)騎車載母親撞擊。事故後對方情緒失控,多次對委任人男友施以暴力攻擊(揮拳毆打臉部、踢人及車輛),並持續以威脅性言語恐嚇(「下一個就是你」、「神明來懲罰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甚至在警察到場後仍持續攻擊行為。對方母親亦有不當行為(突然打開車門)。委任人男友已完成驗傷,但尚未就傷害部分提告。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揮拳毆打委任人男友臉部、踢人等行為,應已構成傷害罪之要件。
惟需注意,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
依刑法第19條規定:
本案對方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刑事責任能力仍需經專業精神鑑定確認。考量對方在警察面前仍持續攻擊,可能具有一定程度之辨識能力,惟實際責任能力之認定,仍應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及鑑定結果判斷。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言語「下一個就是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若使委任人男友產生心理恐懼,應已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本罪亦為告訴乃論罪,同樣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踢車輛若造成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本罪亦為告訴乃論罪,需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毆打行為及車禍肇事,應已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關鍵問題在於對方之法律狀態:
關於監督不周之舉證: 若對方母親明知其子有精神疾病且情緒不穩,仍允許其騎車載人上路,可能構成監督疏懈。惟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監督責任之成立仍需視具體事證而定。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即使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在警察面前仍持續攻擊,可能顯示其有一定識別能力,惟實際認定仍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求償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因素應包括:
本案對方多次攻擊且持續恐嚇,精神損害應屬較重。參考實務見解,輕傷約3-10萬元,中度傷害約10-30萬元,惟實際金額仍需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
可併入精神慰撫金請求。若因此需接受心理諮商,相關費用亦可能列入求償範圍。
關於車禍部分,建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均為告訴乃論,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
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肇事責任歸屬。
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考量對方精神狀況及家庭經濟能力,若對方母親願意負責,可嘗試和解。
和解優點:快速取得賠償、節省時間精力
和解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即應受其拘束。
若對方無賠償能力,且其已受監護宣告,可考慮向其母親主張監督人未盡監督義務,依民法第187條請求連帶賠償。惟需注意,監督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依法不負賠償責任。
若對方再有騷擾行為,建議立即報警,建立完整報案紀錄。
保留所有威脅訊息、電話錄音。若對方出現可立即拍照錄影。
本案委任人男友遭受不法侵害,權益應受法律保障。考量本案涉及傷害、恐嚇、毀損等行為,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考量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均為告訴乃論,且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一)對方本人依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
(二)若對方受監護宣告,其母親可能依監督責任連帶賠償,惟仍需視其是否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而定
(三)預估合理求償金額:10-30萬元(不含車損),惟實際金額仍需視具體損害情況及法院認定
(一)若對方願意和解且條件合理,可考慮和解(需簽妥和解書)
(二)和解不成可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
(三)最後手段為提起訴訟,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節省費用
考量對方有暴力傾向且精神不穩,建議提高警覺,若有異狀立即報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實際處理時,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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