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遭毆打威脅,精神病患監護人要賠償嗎?怎麼提告才能求償最多?

事件及問題: 我們在上週五(12/28)發生車禍,當天我與男友開車行駛中,對方(有精神疾病)騎車載著媽媽撞上我男友。車禍後他情緒失控不停說要跪我男友道歉,對方的母親也在現場,她表示她兒子有精神疾病,男友擔心我會遭牽連就先請我上車等待。 隨後男友訊問對方媽媽是否有保險的同時,對方突然揮拳打我男友臉部並挑釁我男友,還說「不然你打回來啊」,但男友並沒有因此被激怒,而是害怕又遭攻擊而先回車上等待,結果對方母親似乎為了道歉,突然打開我車子的右側車門,當下我嚇到,以為是對方兒子又要攻擊進來。 終於等到警察過來後,對方情緒更加不穩,直接在警察面前又再次踢我男友及車子,並在一旁對著男友大吼一些像「下一個就是你」「神明來懲罰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威脅性言語,似乎並不在意警察就在旁邊。我男友也沒有因此回擊,全程待在警察身邊,但他說的話卻使我們感到極度不安,擔心日後遭受報復。 我們不能理解媽媽知道自己的小孩有如此狀況(而且從當天警察口中聽到對方似乎不是第一次發生此類狀況)為何還敢貿然讓他騎車出門?是不是有監督不周的責任呢?這部分是否也能求償的? 目前已經做了車禍筆錄,車禍的部份我們打算直接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至於對方出手打人的部分我男友在當天也有驗傷了。但尚未提告也尚未報案。想請問這次事件我們後續應該先怎麼處理比較好?能求償的項目有哪些?金額大概可以到多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起車禍事故,發生於上週五(12/28)。委任人男友駕車行駛中,遭對方(患有精神疾病)騎車載母親撞擊。事故後對方情緒失控,多次對委任人男友施以暴力攻擊(揮拳毆打臉部、踢人及車輛),並持續以威脅性言語恐嚇(「下一個就是你」、「神明來懲罰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甚至在警察到場後仍持續攻擊行為。對方母親亦有不當行為(突然打開車門)。委任人男友已完成驗傷,但尚未就傷害部分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傷害罪責任

  1. 對方行為應涉及傷害罪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對方揮拳毆打委任人男友臉部、踢人等行為,應已構成傷害罪之要件。

惟需注意,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

  1. 精神疾病與刑事責任能力之關係

依刑法第19條規定:

  • 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案對方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刑事責任能力仍需經專業精神鑑定確認。考量對方在警察面前仍持續攻擊,可能具有一定程度之辨識能力,惟實際責任能力之認定,仍應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及鑑定結果判斷。

(二)恐嚇罪責任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言語「下一個就是你」、「神明會來超度你」等,若使委任人男友產生心理恐懼,應已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本罪亦為告訴乃論罪,同樣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毀損罪責任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方踢車輛若造成損害,應可能構成毀損罪。本罪亦為告訴乃論罪,需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對方本人之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對方毆打行為及車禍肇事,應已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對方母親之監督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 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第4項:「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關鍵問題在於對方之法律狀態

  • 若對方已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 若對方已受監護宣告,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可能負有監督責任

關於監督不周之舉證: 若對方母親明知其子有精神疾病且情緒不穩,仍允許其騎車載人上路,可能構成監督疏懈。惟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監督責任之成立仍需視具體事證而定。

  1. 精神疾病與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即使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在警察面前仍持續攻擊,可能顯示其有一定識別能力,惟實際認定仍需視個案情況判斷。

(二)可求償項目

  1. 車禍部分(建議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 車輛維修費用
  • 財物損失
  1. 傷害部分之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求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復健費等(需保留收據)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需提供薪資證明)
  • 看護費用:若需他人照顧(需提供證明)
  •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交通費
  1.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因素應包括:

  • 受傷程度
  • 對方行為之惡性(多次攻擊且持續恐嚇)
  • 造成心理創傷之程度
  •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本案對方多次攻擊且持續恐嚇,精神損害應屬較重。參考實務見解,輕傷約3-10萬元,中度傷害約10-30萬元,惟實際金額仍需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

  1. 恐嚇造成之精神損害

可併入精神慰撫金請求。若因此需接受心理諮商,相關費用亦可能列入求償範圍。

三、車禍肇事責任

關於車禍部分,建議:

  •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
  • 若有爭議可申請車禍鑑定
  • 確認肇事責任比例後,作為求償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時效緊迫)

(一)刑事告訴(最優先處理)

  1. 把握六個月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均為告訴乃論,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

  1. 提告準備文件
  • 驗傷診斷證明書(已完成)
  • 車禍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
  • 證人證詞(委任人之證詞)
  • 警察處理紀錄
  • 車輛損害照片
  1. 告訴內容
  • 傷害罪(毆打臉部、踢人)
  • 恐嚇危害安全罪(威脅性言語)
  • 毀損罪(踢車輛)

(二)蒐集保全證據

  1. 醫療證據
  • 持續就醫並保留所有收據
  • 拍攝傷勢照片(含日期)
  • 若有心理創傷,建議就診身心科
  1. 現場證據
  • 調閱警察紀錄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現場監視器畫面(若有)
  • 證人聯絡方式
  1. 財產損失證據
  • 車輛維修估價單、發票
  • 財物損失清單及照片

二、中期處理策略

(一)車禍部分

  1. 申請初判表

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肇事責任歸屬。

  1. 保險理賠
  • 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 提供完整資料協助理賠
  • 車輛維修部分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1. 若有爭議

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可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二)傷害賠償部分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考量對方精神狀況及家庭經濟能力,若對方母親願意負責,可嘗試和解。

和解優點:快速取得賠償、節省時間精力

和解注意事項

  • 必須簽訂書面和解書
  • 載明「撤告」或「不提告」條款
  • 明確記載賠償金額及範圍
  • 註明「收訖」字樣
  • 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可交警局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即應受其拘束。

  1. 和解金額評估
  •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需單據)
  • 工作損失:依實際薪資計算
  • 精神賠償:建議5-15萬元(視傷勢及恐嚇情節)
  • 車輛損失:依維修費用
  • 總額預估:10-30萬元(不含車輛維修)
  1. 若和解不成
  • 可申請調解: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強制執行力
  • 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監督責任求償

  1. 調查對方法律狀態
  • 確認對方是否已成年
  • 是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若已受監護宣告,其母親為監護人
  1. 舉證監督不周
  • 對方有精神疾病病史
  • 警察表示「不是第一次」
  • 明知其情緒不穩仍讓其騎車
  • 可向警方調閱對方過往紀錄
  1. 求償策略

若對方無賠償能力,且其已受監護宣告,可考慮向其母親主張監督人未盡監督義務,依民法第187條請求連帶賠償。惟需注意,監督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依法不負賠償責任。

三、長期保護措施

(一)人身安全保護

  1. 報案備查

若對方再有騷擾行為,建議立即報警,建立完整報案紀錄。

  1. 蒐證準備

保留所有威脅訊息、電話錄音。若對方出現可立即拍照錄影。

(二)後續法律程序

  1. 刑事程序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若起訴,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 若對方因精神疾病獲不起訴或無罪,仍可提民事訴訟
  1. 民事程序
  • 若和解、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可同時對對方本人及其母親(若有監督責任)求償
  • 訴訟時效:2年(自知悉損害時起算)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週(立即執行)

  • 評估是否前往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傷害、恐嚇、毀損告訴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醫療、照片、影像)
  • 向警方申請車禍初判表
  • 通知保險公司處理車禍理賠
  • 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第二週至第一個月

  • 持續就醫治療並保留單據
  • 調查對方法律狀態(是否受監護宣告)
  • 評估和解可能性,若對方願意可嘗試和解
  • 若和解不成,準備調解或訴訟

後續追蹤

  • 關注刑事案件進度
  • 若有民事求償需求,把握2年時效
  • 注意人身安全,若有異狀立即報警

肆、結論

本案委任人男友遭受不法侵害,權益應受法律保障。考量本案涉及傷害、恐嚇、毀損等行為,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一、關於刑事告訴

考量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均為告訴乃論,且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建議儘速評估是否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二、關於民事賠償

(一)對方本人依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

(二)若對方受監護宣告,其母親可能依監督責任連帶賠償,惟仍需視其是否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而定

(三)預估合理求償金額:10-30萬元(不含車損),惟實際金額仍需視具體損害情況及法院認定

三、關於處理方式

(一)若對方願意和解且條件合理,可考慮和解(需簽妥和解書)

(二)和解不成可申請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

(三)最後手段為提起訴訟,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節省費用

四、關於人身安全

考量對方有暴力傾向且精神不穩,建議提高警覺,若有異狀立即報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實際處理時,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資料,與律師充分討論後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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