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先跟您說明一下情況,事發在花蓮,在前天中午我本人因為在等女朋友下班,所以決定前往遠東百貨逛街消遣時間,就漫無目的地逛,後來因為覺得無聊,發現一位女性裙子穿得不長,起了不應該有的心思,心裡想,女生裙子這樣在手扶梯難道不會被看到嗎,於是在他剛好上手扶梯時試圖用手機偷拍,因為只是一時興起,所以拍攝後沒多想,去上完廁所就要離開去全家座位休息,結果出廁所遇到兩個樓管希望我跟他們配合,後來才發現因為女生的先生發現,拍攝完沒決定帶著女生去找樓管舉報,樓管已經報警,最後去做筆錄時女生對於提告的態度相較他老公比較猶豫,因為他聽到我是學生,開始詢問我是不是第一次犯,通常遇到這種事會告嗎,或是要再給我一次反省的機會,相較下男生比較生氣,他的口氣是說,要讓我體會踢到鐵板學到教訓的機會,所以跟警察說想要提告,對此我希望能夠和解,我沒有前科也沒有心裡缺陷,家裡父親已經65歲,外籍媽媽對此也不了解,家裡沒有錢可以讓我去賠償,我又只是一個忙到只能做假日工讀的21歲大三大學生希望可以靠我一個人解決這件事,但是不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希望能和解但是沒有提告者的電話,希望能有順利和解跟不要有刑事紀錄,拜託您幫幫忙,真的拜託
當事人為21歲大三學生,於花蓮遠東百貨手扶梯處,因一時興起以手機偷拍女性裙底,遭被害人配偶發現後報警處理。當事人已製作筆錄,被害人對於提告態度猶豫,但其配偶表示欲提告。當事人無前科,希望能與被害人和解,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當事人以手機偷拍他人裙底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該行為係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19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被害人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被害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一旦撤回告訴,被害人即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告訴,此為保障被告之法律安定性。
若被害人堅持提告且未和解,當事人可能面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本案中,被害人配偶雖得獨立告訴,但若被害人本人明示不願提告,其配偶之告訴可能受到限制。此為當事人爭取和解之重要考量點。
若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由被害人撤回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撤告為最佳解決方案,建議: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從筆錄內容觀察,被害人態度較為猶豫,此為和解契機:
男方態度較為強硬,需要不同策略:
建議依以下時程進行:
若被害人堅持不和解,仍有補救措施: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惟因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撤告為最佳解決方案。建議當事人:
考量被害人對於提告態度較為猶豫,若能把握時機、態度誠懇、方法正確,應有相當機會達成和解,避免留下刑事紀錄。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善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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