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裙底被舉報,被害人想提告,我該怎麼和解才能避免刑事紀錄?

您好,想先跟您說明一下情況,事發在花蓮,在前天中午我本人因為在等女朋友下班,所以決定前往遠東百貨逛街消遣時間,就漫無目的地逛,後來因為覺得無聊,發現一位女性裙子穿得不長,起了不應該有的心思,心裡想,女生裙子這樣在手扶梯難道不會被看到嗎,於是在他剛好上手扶梯時試圖用手機偷拍,因為只是一時興起,所以拍攝後沒多想,去上完廁所就要離開去全家座位休息,結果出廁所遇到兩個樓管希望我跟他們配合,後來才發現因為女生的先生發現,拍攝完沒決定帶著女生去找樓管舉報,樓管已經報警,最後去做筆錄時女生對於提告的態度相較他老公比較猶豫,因為他聽到我是學生,開始詢問我是不是第一次犯,通常遇到這種事會告嗎,或是要再給我一次反省的機會,相較下男生比較生氣,他的口氣是說,要讓我體會踢到鐵板學到教訓的機會,所以跟警察說想要提告,對此我希望能夠和解,我沒有前科也沒有心裡缺陷,家裡父親已經65歲,外籍媽媽對此也不了解,家裡沒有錢可以讓我去賠償,我又只是一個忙到只能做假日工讀的21歲大三大學生希望可以靠我一個人解決這件事,但是不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希望能和解但是沒有提告者的電話,希望能有順利和解跟不要有刑事紀錄,拜託您幫幫忙,真的拜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21歲大三學生,於花蓮遠東百貨手扶梯處,因一時興起以手機偷拍女性裙底,遭被害人配偶發現後報警處理。當事人已製作筆錄,被害人對於提告態度猶豫,但其配偶表示欲提告。當事人無前科,希望能與被害人和解,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涉及罪名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當事人以手機偷拍他人裙底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該行為係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二)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據刑法第319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果:

  1. 告訴期間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被害人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告訴權。

  1. 撤回告訴之可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被害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 撤回告訴之效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一旦撤回告訴,被害人即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提出告訴,此為保障被告之法律安定性。

(三)可能的法律後果

若被害人堅持提告且未和解,當事人可能面臨:

  1. 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事紀錄:可能留下前科紀錄,影響未來就業、升學等權益
  3. 民事賠償:被害人可另行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二、告訴權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本案中,被害人配偶雖得獨立告訴,但若被害人本人明示不願提告,其配偶之告訴可能受到限制。此為當事人爭取和解之重要考量點。

三、和解撤告之法律效果

若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由被害人撤回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 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2. 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3. 不留刑事紀錄: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均不構成前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積極尋求和解管道

考量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撤告為最佳解決方案,建議:

  1. 透過警方協助
  • 立即聯繫承辦警員,表達強烈和解意願
  • 請警方協助轉達或提供適當聯繫方式
  • 警方通常願意協助促成和解,以減少訴訟資源耗費
  1. 透過地檢署調解
  •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可向檢察官表達和解意願
  • 請求檢察官協助聯繫被害人進行調解
  • 檢察官偵查中通常會給予和解機會
  1. 委請律師協助
  • 考慮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符合資格可免費)
  • 律師可協助聯繫被害人及擬定和解方案
  • 專業協助有助於提高和解成功率

(二)準備和解方案

  1. 態度誠懇
  • 當面誠摯道歉,表達深切悔意
  • 說明自己是初犯,絕無再犯可能
  • 強調願意承擔責任,接受教訓
  1. 和解金額評估
  • 妨害秘密案件和解金額通常為3萬至10萬元不等
  • 考量當事人學生身分及經濟狀況,可提出分期付款方案
  • 建議準備5萬元左右作為和解誠意金
  1. 籌措資金方式
  • 向親友借款
  • 申請就學貸款或小額信貸
  • 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如每月3,000至5,000元)
  • 說明經濟困難但願意負責之誠意

二、和解書撰寫重點

和解書應包含以下要素:

  1.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2. 和解金額及給付方式

  • 例:「甲方(加害人)願給付乙方(被害人)新台幣○萬元整,作為本案之和解金,並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完畢。」
  • 若採分期付款,應明確記載每期金額及給付日期
  1. 撤回告訴條款(最重要)
  • 例:「乙方同意於收受和解金後,立即撤回對甲方之刑事告訴,並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此條款為和解書之核心,務必明確記載
  1. 不再追訴條款
  • 例:「雙方同意就本案相關之民事、刑事責任,於本和解書簽訂後不再為任何請求或追訴。」
  1. 收訖條款
  • 例:「乙方已收訖上開和解金額,特此證明。」
  1. 雙方簽名蓋章、日期

三、和解談判策略

(一)針對被害人(女方)

從筆錄內容觀察,被害人態度較為猶豫,此為和解契機:

  1. 強調初犯且深切悔悟
  • 說明自己是學生,一時糊塗犯錯
  • 保證絕不再犯,願意接受心理輔導
  1. 訴諸同理心
  • 說明家庭經濟狀況困難
  • 強調若留下前科可能影響一生前途
  1. 提出具體賠償方案
  • 即使經濟困難,仍願意負責賠償
  • 提出可行的分期付款計畫

(二)針對被害人配偶(男方)

男方態度較為強硬,需要不同策略:

  1. 表達最深切的歉意
  • 理解其憤怒,承認自己行為不當
  • 強調絕非慣犯,是一時失慮
  1. 說明刑事追訴的影響
  • 若進入訴訟程序,雙方都需多次出庭
  • 和解可節省時間與精力
  1. 提出合理賠償
  • 在能力範圍內提出最大誠意
  • 強調願意負責到底

四、時間規劃

建議依以下時程進行:

  • 立即至3日內:聯繫承辦警員表達和解意願;開始籌措和解金
  • 1週內:透過警方或檢察官聯繫被害人;準備和解方案及和解書草稿
  • 2週內:進行和解協商;簽訂和解書並給付和解金(或第一期款項)
  • 1個月內:確認被害人已向地檢署撤回告訴;追蹤案件進度,確保獲不起訴處分

五、若和解不成之因應

若被害人堅持不和解,仍有補救措施:

  1. 偵查中持續爭取
  • 向檢察官表達悔意
  • 提出有利證據(如在學證明、無前科證明)
  • 請求緩起訴處分
  1. 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需繳納一定金額)
  • 緩起訴期滿未再犯,視同不起訴
  • 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1. 起訴後仍可和解
  • 法院審理中仍可與被害人和解
  • 和解後撤告,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肆、特別提醒

一、把握黃金和解期

  • 六個月告訴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被害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可提告
  • 越早和解越有利:展現誠意,避免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 主動積極:不要被動等待,應主動尋求和解管道

二、經濟困難之協助資源

  1. 法律扶助基金會
  • 電話:(02)412-8518
  • 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律師協助
  • 可協助和解談判及法律程序
  1. 學校資源
  • 向學校學務處或諮商中心求助
  • 部分學校設有急難救助金
  1. 分期付款
  • 誠懇說明經濟狀況
  • 提出可行的分期方案
  • 可請家人協助擔保

三、心理調適

  1. 勇於面對錯誤,不要逃避
  2. 此事件是人生警惕,記取教訓
  3.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4. 向被害人表達最誠摯的歉意

四、隱私保護注意事項

  • 和解過程中應尊重被害人隱私
  • 不得對外散布案件相關資訊
  • 和解書內容應妥善保管
  • 避免透過不當管道聯繫被害人

伍、結論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惟因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撤告為最佳解決方案。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行動:透過警方或檢察官積極尋求和解管道
  2. 誠懇態度:展現真誠悔意,爭取被害人諒解
  3. 合理賠償:在能力範圍內提出最大誠意
  4. 完善和解書:確保包含撤告條款,保障雙方權益
  5. 尋求協助:善用法律扶助等資源

考量被害人對於提告態度較為猶豫,若能把握時機、態度誠懇、方法正確,應有相當機會達成和解,避免留下刑事紀錄。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善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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