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在超市撿到錢包,結帳過程跟店員聊天忘記交給店員,之後因接到電話有急事離開,不到一個小時,接到電話立刻到警局,下車當下對方馬上衝出作勢要打人,我媽被嚇到反應說沒有拿,見對方被警察控制,我媽馬上把錢包原封未動歸還對方,還是被對方提告竊盜罪怎麼辦?
當事人之母親於超市內拾獲他人遺失之錢包,於結帳時因與店員交談而忘記將錢包交付店員處理。離開超市後不到一小時,接獲警方通知即前往警局,並將錢包原封不動歸還失主。然失主仍對當事人母親提出竊盜罪告訴。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主觀要件: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要件:須有「竊取」行為(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取得他人支配下之動產)
本案中,錢包係失主遺失於超市,已脫離失主之持有支配。當事人母親係拾獲遺失物,而非自他人支配下竊取。竊盜罪所稱「竊取」,係指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他人支配下的動產;而拾得遺失物,則是取得已脫離他人持有之物,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本質差異。
當事人母親於超市公開場所拾獲錢包,原有意交付店員處理(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因交談而暫時忘記,非故意隱匿。此情形與竊盜罪所要求之「乘人不知」、「秘密取得」等要件不符。
當事人母親原擬將錢包交付店員,顯示無據為己有之意圖。接獲通知後立即前往警局,展現配合態度;將錢包原封不動歸還,證明無侵占或使用之意圖。暫時忘記交付係因接電話有急事,屬過失遺忘,非故意隱匿。
從拾獲到歸還不到一小時,時間短暫,且係因急事離開。接獲通知後「立刻」前往,顯示無逃避之意。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且錢包原封不動,難以認定當事人母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是否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時間要素:從拾獲到歸還僅不到一小時,時間極為短暫
主觀意圖:當事人母親原擬交付店員,且接獲通知立即歸還,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行為:錢包原封不動,未有任何使用、花費或侵占之行為
結論: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尚難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本案當事人母親雖未立即通知或交存,但時間短暫(不到一小時)且係因急事,尚屬情有可原。且接獲通知後立即配合歸還,已盡力補正。
當事人母親於警局「被嚇到反應說沒有拿」,此部分需說明:
受驚嚇下之本能反應:失主衝出作勢要打人,當事人母親受驚嚇而為不當陳述
立即更正:見對方被警察控制後,「馬上」將錢包歸還
法律評價:此屬受驚嚇下之暫時性不當陳述,隨即以實際行動(歸還錢包)更正
不影響整體事實認定:應以客觀事實(拾獲、忘記交付、接獲通知立即歸還)為準
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本條明文將竊盜罪及侵占罪列為得免刑之罪名。若法院認定本案構成犯罪,考量當事人母親之行為情節輕微(時間短暫、原封不動歸還、無不法所有意圖之明顯證據),應可主張適用本條免刑規定。
錢包係失主遺失,非自失主支配下取得。拾得遺失物與竊取行為性質不同,竊盜須「乘人不知」自他人支配下取得,本案情形不符此要件。
原擬交付店員處理,接獲通知立即歸還,錢包原封不動,無使用或侵占之意圖。時間短暫(不到一小時),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
時間因素:拾獲到歸還不到一小時,時間極短
主觀意圖:原擬交付店員,接獲通知立即歸還,無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行為:錢包原封不動,無任何侵占行為
情節輕微:即使認為有違反通知義務,情節亦屬輕微
若法院認定構成犯罪,考量本案情節輕微(時間短暫、原封不動歸還、無明顯不法所有意圖),依據刑法第61條規定,應可主張免除其刑。
建議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由律師陪同製作筆錄或應訊,並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由律師協助撰寫完整之陳述書,詳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提出有利證據。
準時出席偵訊,詳實陳述事實,提出有利證據。
主張不構成犯罪,強調欠缺犯罪構成要件,提出有利事證。
主張情節輕微,爭取緩起訴處分,或依刑法第61條主張免刑。
主張不構成犯罪,提出完整證據,請求傳喚證人(店員等)。
強調欠缺犯罪構成要件,提出有利證據與法律見解。
若法院認定有罪,主張情節輕微,依刑法第61條請求免刑,或請求從輕量刑。
雖然當事人母親並無犯罪行為,但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可評估是否與失主溝通:
透過律師或適當管道說明,強調係拾獲遺失物非竊取,說明暫時忘記交付之原因。
說明原擬交付店員之意圖,強調接獲通知立即歸還,錢包原封不動歸還。
若失主願意撤回告訴,可考慮和解。但應注意不可承認犯罪事實,和解內容應由律師審慎擬定。
不承認犯罪:和解不等於承認犯罪,應明確載明
撤回告訴:和解內容應包含失主撤回告訴
律師協助:和解書應由律師擬定,避免不利文字
本案欠缺「竊取」行為(係拾獲遺失物),且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原擬交付、立即歸還、原封不動)。時間短暫,難認有犯罪故意。
時間極短(不到一小時),無不法所有意圖,無侵占行為,情節輕微。
依現有事實,不構成犯罪之可能性極高。建議積極主張不起訴或無罪。
第一優先:委任律師,蒐集證據
第二優先:製作完整陳述,主張不構成犯罪
第三優先:評估是否與失主溝通和解
第四優先:若遭起訴,積極辯護爭取無罪
時效性:超市監視錄影可能有保存期限,應儘速調閱
證據保全:相關證據應儘速蒐集保存
專業協助:建議委任熟悉刑事案件之律師協助
心理支持:此類案件對當事人心理壓力大,家人應給予支持
本案當事人母親係出於善意拾獲遺失物,原擬交付店員處理,因急事而暫時忘記,接獲通知後立即歸還,且錢包原封不動,客觀上無任何犯罪行為,主觀上亦無犯罪故意。失主提告雖屬其權利,但依法律規定與事實認定,本案應不構成犯罪。
建議當事人無需過度擔心,但仍應:
(1)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2)積極蒐集證據支持主張
(3)詳實陳述事實,說明主觀意圖
(4)配合偵查程序,爭取不起訴處分
相信透過適當之法律程序與專業協助,本案應可獲得公正之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委任律師,依實際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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