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忘記交店員被控竊盜罪,有殘障手冊能減刑嗎?

在超市水果台子上發現一個錢包,當下手上有拿東西就先放口袋,想著稍後拿給店員,結帳過程跟店員聊天忘記交給店員,之後有急事離開,想著忙完拿到派出所,先將錢包原封不動放置車上,不到一個小時,接到電話立刻到警局,下車當下對方馬上衝出作勢要打人,被嚇到反應說沒有拿,見對方被警察控制,馬上把錢包原封未動歸還對方,還是被對方提告竊盜罪怎麼辦?有第一類殘障手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超市水果台發現遺失錢包,因手持物品暫時放入口袋,原意欲交予店員或送交派出所。結帳時因與店員交談而遺忘此事,離開超市後將錢包置於車上。不到一小時接獲通知到警局,當場將錢包原封不動歸還失主,但仍遭失主提告竊盜罪。當事人持有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

貳、法律分析

一、竊盜罪構成要件之檢視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之成立須具備客觀要件(竊取他人動產)及主觀要件(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觀察當事人行為模式:發現錢包時即有歸還意思、僅因手持物品暫放口袋、原計畫交予店員或送交派出所、錢包始終保持原封不動、接獲通知後立即歸還,綜合上述事實,當事人應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行為性質之認定

本案性質應屬拾得遺失物,而非竊盜行為。錢包係遺失於公共場所(超市),當事人係拾得而非竊取,且拾得後有歸還之意思及行為。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當事人雖未立即通報,但時間不到一小時,且錢包保持原狀,應難認有侵占之故意。

若考量當事人未立即通報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之討論。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然本案當事人始終有歸還意圖,且時間極短即主動歸還,應不符合「意圖不法所有」之要件。

三、身心障礙因素之考量

當事人持有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此因素在法律評價上具有重要意義。依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身心障礙可能影響當事人之記憶能力(忘記交付店員)、應變能力(受驚嚇時之反應)及判斷能力(處理遺失物之方式)。此因素應於法律評價時予以充分考量。

四、初始否認之合理性

當事人於警局初見失主時,因對方作勢要打人而受驚嚇,反應說「沒有拿」,此應屬緊急狀況下之本能反應,非蓄意隱瞞。當事人隨即在對方被警察控制後立刻歸還錢包,此短暫否認不影響整體行為之善意性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委任辯護人

建議儘速委任具刑事辯護經驗之律師,提供完整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並說明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對行為之影響。

(二)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超市監視器畫面:證明拾得錢包之過程、當時手持物品之狀況、與店員交談之情形
  • 證人證詞:超市店員(證明交談過程)、在場其他人員
  • 通聯紀錄:證明接獲通知後立即前往警局
  • 身心障礙相關證明: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功能評估報告
  • 錢包狀態證明:警方筆錄中關於錢包原封不動之記載、失主確認內容物無短少之陳述

二、偵查階段策略

(一)製作完整陳述書

建議向檢察官提出書面陳述,詳細說明拾得經過、歸還意圖、實際行為及身心障礙影響等事項。

(二)法律論述重點

建議主張不構成竊盜罪,論述重點包括: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始終有歸還之意思、未有任何使用或侵占行為、錢包保持原封不動
  • 行為性質為拾得遺失物:錢包係遺失於公共場所、拾得而非竊取、時間短暫(不到一小時)
  • 初始否認具合理性:受失主攻擊威脅之緊急反應、隨即主動歸還、不影響整體善意
  • 身心障礙之影響:記憶力受影響、應變能力受限、依刑法第19條應予考量

三、可能結果預測

(一)不起訴處分

考量當事人欠缺竊盜犯意、行為不符竊盜罪構成要件,檢察官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此結果之可能性應屬較高。

(二)緩起訴處分

若檢察官認為有輕微過失(如未立即通報),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帶條件如向失主道歉、支付一定金額予公庫或公益團體、接受法治教育等。

(三)起訴可能性評估

基於犯罪構成要件明顯不符、證據顯示無不法所有意圖、身心障礙因素及社會危害性極低等理由,起訴可能性應屬較低。

四、後續注意事項

(一)配合偵查

建議準時出席偵訊、誠實陳述事實經過、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並由律師陪同較為妥適。

(二)態度建議

建議保持冷靜理性、避免與失主直接接觸(防止衝突)、透過律師或警方溝通,並表達願意和解之意願(若失主願意)。

(三)和解可能性

雖然當事人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若失主願意和解,可考慮和解以避免訴訟程序之勞費、減少心理壓力、快速解決爭議。和解條件建議僅需道歉,無需賠償(因無損害),失主撤回告訴,雙方互不追究。和解後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案件終結。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應不構成竊盜罪,理由包括主觀要件不符(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客觀行為性質係拾得遺失物而非竊取、時間短暫(不到一小時即歸還)、物品完整(原封不動歸還)及身心障礙因素影響記憶及應變能力等。

考量本案事實及法律構成要件,建議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積極蒐集證據證明拾得經過及歸還意圖、提供身心障礙證明說明對行為之影響、配合偵查程序誠實陳述事實,並可考慮和解可能性。

當事人持有第一類身心障礙手冊,此因素在法律評價上應予充分考量。建議在偵查過程中,充分說明身心障礙對記憶力、判斷力及應變能力之影響,以利檢察官全面評估案情。本案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可能性應屬較高,建議當事人積極配合律師進行防禦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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