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近期打算去提告一個公然侮辱的案件 以下是我目前整理過的內容 Q: 整件事情經過 A: 「大概在今年四月上旬,A 在公共場合當著多人面前用三字經辱罵我。 我本人不在現場,是後來由認識的人告訴我,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這件事情讓我在社交圈的名譽受到損害,我感到受辱及困擾。」 Q: 有哪些人在場?你有沒有證人? A: 「有一位證人是在現場親耳聽到並親眼看到 A 公開辱罵我。 我目前知道證人願意協助,但證人記不得確切日期。 我願意在檢察官要求時再提供證人資料,目前先由警方紀錄即可。」 Q: 為什麼要提告? 「因為他當眾用三字經侮辱我,造成我的名譽和人際關係受到不小影響。我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讓對方負責,也希望事情能夠合理解決。」 我的目的是在獲得金錢賠償和道歉的前提下,盡快達成和解。 請問您,在這件事情當中,我的證人會需要出面幾次,分別是在甚麼階段甚麼時間點,有辦法不讓被告知道證人的身分嗎
委任人因遭A君於今年四月上旬在公共場合當眾以三字經辱罵,致名譽受損,擬提起公然侮辱告訴。委任人本人不在現場,但有一名證人在場目睹並聽聞全程。委任人希望透過刑事告訴程序,最終以獲得金錢賠償及道歉為前提達成和解。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檢視以下構成要件:
(一)公然性
本案A君係在公共場合當眾多人面前為侮辱行為,符合「公然」要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既於公共場合為之,且有多人在場,應符合此要件。
(二)侮辱行為
使用三字經辱罵他人,屬於侮辱性言詞,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應屬侮辱行為。
(三)特定對象
A君針對委任人為侮辱對象,對象明確特定。
(四)告訴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委任人雖不在現場,但作為被害人仍有告訴權。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委任人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五)法律評估
本案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應具有提告基礎。
(一)證人證詞的重要性
委任人本人不在現場,證人證詞為關鍵證據。證人能證明:
(二)日期不明確的影響
僅記載「四月上旬」可能影響案件特定性,建議盡量透過其他方式(如當日活動、通訊紀錄、社群媒體貼文等)協助證人回憶確切日期,至少應確認到「四月幾日」,以利案件特定。
(三)補強證據之必要
建議蒐集其他補強證據,如:
(1)告訴時(第一次)
(2)檢察官訊問時(第二次)
(3)法院審理時(第三次)
(三)總計
證人可能需出面2至3次:
(1)一般原則
刑事訴訟採「直接審理」及「被告對質詰問權」原則,被告原則上有權知悉證人身分並當面詰問。
(2)例外保護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證人有事實足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有受危害之虞者,於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保護之:一、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使用化名。二、於筆錄及裁判書內不記載其真實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三、於開庭時,將證人與被告或旁聽人隔離。四、禁止錄音、錄影或攝影。五、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適用對象:證人有受報復之虞者
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法:
(1)完全隱匿證人身分的困難
(2)可行的折衷方式
(1)偵查中和解(最佳時機)
優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起訴後和解
和解條件範例:
一、被告應於和解成立後○日內給付新台幣○萬元予告訴人
二、被告應出具書面道歉函予告訴人
三、雙方同意不得再就本案事實對外發表言論
四、告訴人於收受賠償金及道歉函後,立即撤回告訴
五、若被告未依約履行,告訴人得再行告訴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成立公然侮辱罪,被告應面臨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委任人若刑事判決有罪,可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常高於刑事和解金額)。但需另繳裁判費,且耗時較長。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A君除辱罵外,另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委任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可能涉及誹謗罪。但依目前事實,僅有三字經辱罵,應屬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適用於對已死之人之侮辱,與本案無關。
(一)確認具體日期
協助證人回憶確切日期(透過當日活動、照片、通訊紀錄等),至少確認到「四月幾日」,避免過於籠統。
(二)蒐集補強證據
(三)準備告訴狀
(一)步驟一:向警察局報案
(二)步驟二:地檢署偵查
(三)步驟三:和解或起訴
(一)偵查階段
(二)審判階段
若進入審判,向法官聲請相同保護措施,但須說明證人有受報復之虞的具體事實。
(三)實務提醒
(一)和解時機:偵查中最佳
被告收到傳票後,通常較有和解意願,可透過檢察官協調或自行聯繫。
(二)和解條件範例
一、被告應於和解成立後○日內給付新台幣○萬元予告訴人
二、被告應出具書面道歉函予告訴人
三、雙方同意不得再就本案事實對外發表言論
四、告訴人於收受賠償金及道歉函後,立即撤回告訴
五、若被告未依約履行,告訴人得再行告訴
(三)賠償金額參考
(一)勝訴可能性
(二)訴訟成本
(三)證人負擔
(一)考慮委任律師
(二)保持理性
(三)後續民事求償
若刑事判決有罪,可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常高於刑事和解金額)。但需另繳裁判費,且耗時較長。
關於本案A君在公共場合當眾以三字經辱罵委任人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建議委任人可提起刑事告訴。證人將是關鍵證據,預計需出面2至3次(偵查1次、審判1至2次)。完全隱匿證人身分在法律上有困難,但可透過聲請隔離訊問、限制資料揭露等方式,提供部分保護。
考量委任人希望獲得金錢賠償與道歉,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並提高和解成功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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