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涉嫌著作權相關案件,已完成警詢程序,目前面臨檢察官偵查庭傳喚。當事人對於偵查程序不熟悉,對如何準備偵查庭、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感到困惑,亟需法律指引以妥善因應後續偵查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其管轄區域內,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當事人已完成之警詢程序,係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就犯罪嫌疑進行初步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警詢筆錄將成為偵查卷宗的一部分,移送檢察官偵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當事人之案件現已進入檢察官偵查階段。
檢察官將依職權進行偵查,當事人目前身分應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可能進行補充調查或直接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前,應依法告知當事人上述權利,這些權利對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至關重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此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當事人對於不利或不確定的問題,可選擇行使緘默權,不作任何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事人「得選任辯護人」。若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當事人若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停止訊問,等待辯護人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當事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當事人可主動提出有利證據,或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於己之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此條文明定筆錄簽署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選一方式,當事人僅需擇一為之即可,不需全部為之。若當事人拒絕簽署,應附記拒絕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當事人若認為筆錄記載有誤,應立即請求更正。
著作權案件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之刑事責任規定。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常見類型包括: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若當事人之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規定,可能阻卻違法。常見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權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
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當事人應檢視自身行為是否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規定,若符合,可作為抗辯事由。
著作權刑事案件通常需具備故意犯意,即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侵害他人著作權而仍為之。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或無法知悉其行為侵害著作權,可能影響犯罪成立與否。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理由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當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律師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筆錄簽署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選一方式,當事人僅需擇一為之即可,不需全部為之。若當事人拒絕簽署,應附記拒絕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偵查庭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若日後對於訊問過程有爭議,可調閱錄音錄影檔案確認,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雖有配合偵查義務,但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此權利不代表必須為不利於己的陳述,應在律師協助下謹慎應對。
偵查程序不公開,當事人不應對外透露偵查內容,以免影響偵查進行或觸犯相關規定。
關於當事人涉嫌著作權案件,目前已完成警詢程序,即將面對檢察官偵查庭,建議採取以下處置:
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這是最重要的準備工作。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選任辯護人為法定權利,律師可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協助保障訴訟權益。
充分了解並行使法定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當事人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調查證據請求權等重要權利,應充分理解並適時行使。
謹慎準備答辯內容。檢視警詢筆錄內容,整理案件事實,保存相關證據,評估是否有合理使用等抗辯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筆錄記載若有錯誤,應立即請求更正。
評估和解可能性。著作權案件多為告訴乃論,若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可能獲得較有利之結果。建議委由律師協助進行和解協商。
配合偵查程序。準時出庭,保持聯絡暢通,展現配合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未經拘提或逮捕者,僅需依傳票到庭即可。
考量著作權案件涉及專業法律判斷,在律師協助下準備偵查庭,應能更有效保障自身權益,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本意見書係基於有限資訊提供初步分析,實際案情仍需由專業律師詳細評估後提供完整法律意見。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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