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夾刮卡附贈、兌現金、未投幣直接刮卡,這些行為違法嗎?肖像權會被侵害?

律師您好,我想諮詢以下法律問題: 1. 夾刮活動及附贈刮刮卡 • 有些娃娃機台主在機台上方放置刮刮卡,作為「夾一商品可刮一張卡」的附贈玩法。 • 請問台主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違法行為? 2. 刮多格或一次刮多張卡 • 假設我投錢夾一個商品,但一次刮多張刮刮卡,甚至拍照上傳社群後退出。 • 有些獎品可以選擇: 1. 現場兌換現金,不帶走實體獎品 2. 帶走實體獎品,不兌換現金 • 其中「兌換現金」可能使用娃娃機專業術語(如「13洗」等)。 • 請問這種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我拍照、上傳社群但未帶走獎品或換現金,法律上會有風險嗎? 3. 不投錢直接刮卡 • 如果未投幣、未遊玩,只是直接刮卡,且沒有取得大獎,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 假如取得大獎但未投錢,會如何定義? 4. 肖像權與公告問題 • 台主在社群或LINE群組貼出我的臉,警告或指稱我偷刮。 • 我想了解: 1. 這種行為是否可能侵害肖像權或名譽權? 2. 即使我有刮卡行為,台主是否仍可合法貼公告或照片? 3. 有哪些情況可以被認為不侵權,例如公益、新聞報導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娃娃機台附設刮刮卡活動之合法性問題,包括:

  1. 台主設置「夾一商品可刮一張卡」之附贈活動是否合法
  2. 消費者刮多張卡、兌換現金或拍照上傳之行為是否違法
  3. 未投幣直接刮卡之行為定性
  4. 台主公開消費者肖像是否侵權

貳、法律分析

一、刮刮卡活動之合法性分析

(一)是否構成賭博行為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但同條第3項明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判斷標準

(1)射倖性:結果是否取決於偶然機會

(2)財產變動:是否有財物得喪之可能

(3)營利意圖:台主是否意圖從中獲利

本案分析

刮刮卡結果具有偶然性(射倖性),若可兌換現金,即有財產變動可能,台主設置此活動吸引顧客,具營利意圖。

初步判斷

若刮刮卡可兌換現金,應屬賭博行為,台主可能涉及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罪;若僅能兌換實體娛樂性質獎品,則可能符合刑法第266條第3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之除外規定,不構成賭博罪。

二、消費者行為之法律風險

(一)刮多張卡或一次刮多張之行為

情境一:有投幣夾取商品

若僅刮取應得張數,屬合法消費行為;若刮取超過應得張數,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超額刮取之刮刮卡應屬台主所有之動產,未經同意擅自取得,可能構成竊盜罪。

情境二:未投幣直接刮卡

未投幣即未取得刮卡權利,直接刮卡明顯屬於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若因此取得大獎,仍屬竊盜既遂,刑責不因獎品價值而免除。

(二)兌換現金之行為

參與賭博之風險

若刮刮卡活動被認定為賭博,兌換現金者即為賭博參與者,可能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風險

若涉及大額現金兌換且有異常金流,可能觸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惟本案情節尚難認定達此程度。

(三)拍照上傳社群但未兌獎

法律風險評估

(1)未實際取得財物:若僅拍照未實際兌換,較難認定完成犯罪行為

(2)證據保存問題:拍照上傳可能成為日後不利之證據

(3)教唆或幫助犯:若上傳內容鼓勵他人從事類似行為,依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或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可能涉及教唆或幫助犯責任。

三、台主公開肖像之侵權問題

(一)肖像權之保護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種,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若非屬合法阻卻違法事由且造成人格權侵害,應構成侵權行為。

(二)台主公告是否合法

可能具正當性之情況

(1)保護財產權:台主為保護自身財產,在合理範圍內警告其他消費者

(2)公益目的:維護交易秩序,防止他人受害

(3)比例原則:若僅部分遮蔽或模糊處理,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詞

可能構成侵權之情況

(1)過度公開:全臉清晰照片且廣泛散布,超出必要範圍

(2)不實指控:若指控內容與事實不符,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能涉及誹謗罪

(3)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使用侮辱性言詞,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當事人之權利救濟

若台主公告行為不當,當事人可以:

(1)民事求償: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刑事告訴:若涉及誹謗(刑法第310條)或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可提出告訴

(3)要求刪除:發函請求台主移除相關照片或文字

四、不知法律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即使當事人不知道刮卡、兌換現金等行為可能違法,仍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僅得依情節減輕其刑。此為刑法「不知法律不免責」之基本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刮刮卡活動

(一)台主部分

建議台主:

(1)若刮刮卡可兌換現金,建議立即停止此項服務,改為僅提供實體娛樂性質獎品,以符合刑法第266條第3項除外規定

(2)明確公告遊戲規則,載明每次消費可刮取之張數

(3)加強監控設備,防止不當刮卡行為

(4)若發現消費者有不當行為,應優先以溝通方式處理,避免過度公開個人資料

(二)消費者部分

建議當事人:

(1)立即停止超額刮卡行為,僅刮取應得張數

(2)避免兌換現金,以降低涉及賭博之風險

(3)不拍照上傳炫耀,避免留下不利證據或涉及教唆幫助犯

(4)絕對不要未投幣刮卡,此為明確竊盜行為

二、針對肖像權爭議

(一)立即處理

(1)保存證據:截圖保存台主公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內容

(2)發函要求刪除:以存證信函要求台主移除照片及相關文字

(3)澄清事實:若指控不實,可要求更正或公開澄清

(二)法律途徑

若台主拒絕配合,考量採取以下措施:

(1)民事訴訟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 預估金額:依個案情節而定

(2)刑事告訴

  • 若涉及不實指控:依刑法第310條提告誹謗罪

  • 若使用侮辱性言詞:依刑法第309條提告公然侮辱罪

  •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3)調解程序

  • 可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較低,程序簡便

三、風險評估與自我保護

(一)當事人目前之法律風險

高風險行為

  • 未投幣直接刮卡: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刮超過應得張數: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兌換現金:可能違反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

中風險行為

  • 拍照上傳但未兌獎:證據保存問題,可能涉及教唆幫助犯

低風險行為

  • 正常投幣遊玩並刮取應得張數:合法消費行為

(二)自我保護建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再未投幣刮卡、不再刮取超額卡片、不再兌換現金

(2)刪除不利證據:移除社群上的相關照片及討論

(3)若已被發現:主動與台主協商和解,賠償損失並道歉,避免刑事追訴

(4)保護自身權益:若台主公告過當,依法主張權利,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四、和解建議

若雙方願意和解,建議和解條件如下:

當事人部分

(1)承認不當行為並道歉

(2)賠償台主實際損失

(3)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台主部分

(1)移除公開之照片及文字

(2)不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

(3)不再公開此事

和解書內容

(1)明確記載雙方權利義務

(2)約定保密條款

(3)建議公證以增強效力

肆、結論

(1)關於刮刮卡活動若可兌換現金,台主可能涉及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罪;建議台主改為純粹實體娛樂性質獎品,以符合刑法第266條第3項除外規定。

(2)考量未投幣刮卡或刮取超額卡片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並評估是否需主動和解。

(3)關於台主公開當事人肖像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人格權侵害;惟若當事人確有不當行為,台主在合理範圍內之警告可能具正當性。建議雙方理性協商,避免訴訟。

(4)依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即使當事人不知道這些行為違法,仍需負法律責任,僅得依情節減輕其刑。

(5)建議當事人主動與台主協商和解,賠償損失並要求移除公告,同時立即停止所有不當行為,以避免刑事追訴風險;若台主公告確有過當情形,當事人亦得依法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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