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店家處打開店家放置之刮刮卡並查看號碼,但未拿走任何獎品,亦未支付費用。本案爭點在於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責任。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如下:
(1)客體要件:刮刮卡屬於店家所有之物,符合「他人之物」要件。
(2)行為要件分析:
(3)結果要件:
(4)主觀要件:
依上述分析,本案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店家提出告訴始得追訴。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僅刮開查看,未取走任何物品,欠缺「竊取他人之動產」之行為要件,應不構成竊盜罪。
若本案遭提告,考量犯罪情節,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若能證明情節輕微、未取得任何獎品、實際損害有限,且積極賠償取得店家諒解,可能有機會主張免除其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要件分析:
(1)侵害行為:未經同意刮開店家之刮刮卡
(2)不法性:無權利或正當理由
(3)損害:
(4)因果關係:刮開行為直接導致損害
(5)故意或過失:具備故意
依上述分析,本案應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
(1)是否受有利益:
(2)他人是否受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本案較不易以不當得利主張,因當事人主要是造成店家損害,而非自己受有實質利益,實務上應較傾向以「侵權行為」處理。
(1)主動和解:
(2)賠償金額協商:
(3)若遭提告之因應:
(1)損害賠償範圍:
(2)和解建議:
(1)第一時間(24小時內):
(2)協商階段:
(3)後續追蹤:
(1)立即停止類似行為
(2)若有其他類似情況,應一併處理
(3)未來應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
關於當事人刮開店家刮刮卡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考量本案情節輕微、未實際取得獎品、損害金額不高,建議優先採取和解途徑,主動聯繫店家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以最小成本解決本案爭議。若能取得店家諒解並簽署和解書,可避免刑事追訴及民事訴訟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認定仍須依具體事證及法院審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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