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店家刮卡查號碼沒拿獎品,會構成毀損罪或不當得利嗎?

曾打開店家放置的刮卡查看號碼,但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支付費用。我想請問這種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毀損罪或不當得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店家處打開店家放置之刮刮卡並查看號碼,但未拿走任何獎品,亦未支付費用。本案爭點在於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構成要件檢視如下:

(1)客體要件:刮刮卡屬於店家所有之物,符合「他人之物」要件。

(2)行為要件分析:

  • 刮刮卡之主要功能在於「刮開後查看是否中獎」,作為店家促銷活動之用
  • 當事人刮開卡片後,該卡片已無法維持「未刮開狀態」
  • 店家無法再將該卡提供予付費消費者使用
  • 應符合「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3)結果要件:

  • 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店家因該刮刮卡被刮開而無法再用於促銷活動,應造成財產上損害

(4)主觀要件:

  • 須有毀損之故意
  • 當事人明知刮開他人刮刮卡會使其不堪使用,仍為之
  • 應具備故意要件

依上述分析,本案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店家提出告訴始得追訴。

(二)竊盜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僅刮開查看,未取走任何物品,欠缺「竊取他人之動產」之行為要件,應不構成竊盜罪。

(三)刑責減免之可能性

若本案遭提告,考量犯罪情節,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本案若能證明情節輕微、未取得任何獎品、實際損害有限,且積極賠償取得店家諒解,可能有機會主張免除其刑。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要件分析:

(1)侵害行為:未經同意刮開店家之刮刮卡

(2)不法性:無權利或正當理由

(3)損害:

  • 刮刮卡本身之價值
  • 店家無法再將該卡用於促銷活動之損失

(4)因果關係:刮開行為直接導致損害

(5)故意或過失:具備故意

依上述分析,本案應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 刮刮卡之製作成本
  • 店家預期可從該卡獲得之促銷效益損失(所失利益)

(三)不當得利之檢討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

(1)是否受有利益:

  • 當事人獲得「知悉刮刮卡號碼」之資訊
  • 但未實際取得獎品或金錢
  • 此種「資訊利益」是否屬於法律上之「利益」,實務上有爭議

(2)他人是否受損害:

  • 店家之刮刮卡因被刮開而無法再使用
  • 明確受有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 當事人未付費消費,無權刮開刮刮卡
  • 符合「無法律上原因」

本案較不易以不當得利主張,因當事人主要是造成店家損害,而非自己受有實質利益,實務上應較傾向以「侵權行為」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部分

(1)主動和解:

  • 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儘速與店家聯繫,表達歉意並協商賠償
  • 若店家願意和解並撤回告訴,可免除刑事責任

(2)賠償金額協商:

  • 建議以刮刮卡本身成本及店家因無法使用該卡之損失為基礎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爭取和解

(3)若遭提告之因應:

  • 可主張犯罪情狀輕微,請求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
  • 強調未取得任何獎品,實際損害有限
  • 積極賠償並取得店家諒解

二、民事部分

(1)損害賠償範圍:

  • 刮刮卡之製作成本
  • 店家預期可從該卡獲得之促銷效益損失
  • 建議以刮刮卡成本加上合理補償為協商基礎

(2)和解建議:

  • 主動提出賠償方案
  • 請求店家出具和解書及不再追究之聲明
  • 建議賠償金額:刮刮卡成本加象徵性補償金(如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

三、具體行動步驟

(1)第一時間(24小時內):

  • 聯繫店家表達歉意
  • 說明願意賠償並和解

(2)協商階段:

  • 準備賠償金
  • 請求簽署和解書
  • 確認店家不提告或撤回告訴

(3)後續追蹤:

  • 保留和解書等相關文件
  • 確認案件已圓滿解決

四、預防措施

(1)立即停止類似行為

(2)若有其他類似情況,應一併處理

(3)未來應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刮開店家刮刮卡之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考量本案情節輕微、未實際取得獎品、損害金額不高,建議優先採取和解途徑,主動聯繫店家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以最小成本解決本案爭議。若能取得店家諒解並簽署和解書,可避免刑事追訴及民事訴訟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認定仍須依具體事證及法院審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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