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錄回答策略與主觀犯意 1. 事實陳述 • 「當時操作娃娃機的經過」 • 「刮卡片的動機與數量(3張,分別刮2格、4格、8格)」 • 「沒有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也沒有拿走獎品」 • 「發現可能有問題後立即停止行為」 • 「事後有提出賠償刮刮卡成本的意願」 2. 主觀犯意 • 「我沒有故意毀損或詐欺的意圖」 • 「只是好奇想看看內容,不知會造成損害」 • 「如果知道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樣做」 3. 遊戲規則問題 • 「卡片上寫不能先刮,但我當時完全沒有看到規則」 • 「律師建議怎麼表述『沒有注意到規則』才不會被認為故意」 ⸻ 二、警方可能問的問題(請律師幫忙擬回答) 1. 「為什麼要刮卡片?」 2. 「知道不能刮嗎?」 3. 「為什麼連續刮三張?」 4. 「為什麼沒有完全刮開?」 5. 「你有想過要拿獎品嗎?」 6. 「有沒有意圖詐欺或偷竊?」 請律師幫你準備每個問題的安全範例回答,避免自己即場亂回答。 ⸻ 三、筆錄簽名前注意事項 1. 「如果筆錄內容不完全正確,我能否要求修改或補充?」 2. 「簽名前律師可以在場確認內容嗎?」 3. 「若警方要求立即回答但我不確定,怎麼表述才不影響權益?」 4. 「筆錄是否可以保留我有利的陳述,例如未完全刮開、未取走獎品、已提出賠償」 ⸻ 四、後續策略 1. 和解/賠償 • 「如何向台主提出合理賠償(只賠成本或加慰撫金)?」 • 「如果台主願意和解,是否可撤回告訴、避免起訴?」 2. 檢察官階段 • 「如何提供書狀、證據或說明動機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有哪些證據最有利,例如現場照片、刮刮卡照片、對話紀錄等?」 3. 刑責減輕/免除 • 「哪些事實可以主張依刑法第59條或第61條減免刑?」 • 「如果檢察官認為毀損成立,如何爭取最低刑度?」 4. 避免被誤認詐欺 • 「在筆錄中如何表述『完全沒有詐欺意圖』,即使我先刮看號碼?」 • 「哪些字眼不能用,以免被解釋為企圖取得不法利益?」 ⸻ 五、律師陪同與溝通 1. 「警詢時律師可否全程陪同?」 2. 「律師能否在筆錄中即時提醒哪些回答可能有風險?」 3. 「律師可以幫我加上補充說明或有利陳述嗎?」
當事人因操作娃娃機時刮開3張刮刮卡(分別刮2格、4格、8格),但未完全刮開任何卡片,亦未取走獎品,遭店家提告。當事人主張不知規則、無毀損或詐欺意圖,並已表達賠償意願。
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須具備:
本案分析:
有利事實:
不利因素:
辯護重點:
依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毀損罪屬告訴乃論,若能與被害人和解並撤回告訴,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須具備:
本案分析:
有利事實:
辯護重點:
依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即使認定有詐欺行為,因未取得任何財物,應屬未遂,可能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本案有利事項: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可能主張: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第61條第1款規定;詐欺罪符合第61條第4款規定。本案情節輕微,可能適用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若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能易科罰金。
建議回答: 「我當時在玩娃娃機,看到有刮刮卡活動,出於好奇想看看內容是什麼,就像一般人看到新奇的東西會想了解一樣。我完全沒有想要破壞或取得獎品的意思,只是單純好奇。如果我知道這樣會造成損害,我絕對不會這麼做。」
要點:
建議回答: 「我當時完全沒有注意到卡片上有任何規則或警語。我專注在操作娃娃機,沒有仔細看卡片上的文字。如果我有看到『不能先刮』的規定,我一定不會這樣做。這是我的疏忽,我願意為此負責並賠償。」
要點:
建議回答: 「第一張我只刮了2格,想看看是什麼內容;第二張刮了4格,還是不太清楚;第三張刮到8格時,我突然意識到這樣可能不對,就立刻停止了。整個過程很短,我並沒有想要全部刮開或拿走獎品。如果我有惡意,我應該會把卡片全部刮開並拿走獎品,但我沒有這樣做。」
要點:
建議回答: 「因為我刮到一半時,突然覺得這樣可能不太對,就立刻停手了。如果我真的想要詐欺或偷竊獎品,我應該會把卡片全部刮開,確認中獎內容後再拿走獎品。但我沒有這樣做,這正好證明我沒有不法意圖。」
要點:
建議回答: 「完全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向店家要求兌換獎品。如果我想要獎品,我應該會把卡片全部刮開,然後拿去兌換,但我沒有這樣做。我只是好奇看看內容,發現不對就停止了。」
要點:
建議回答: 「絕對沒有。我沒有取得任何獎品或利益,也沒有向店家謊稱中獎或要求兌換。如果我有詐欺或偷竊的意圖,我應該會把卡片全部刮開、確認中獎後拿走獎品或向店家兌換,但我完全沒有這樣做。我發現可能有問題後就立刻停止,並且願意賠償店家的損失。」
要點:
回答範例: 「這個問題我需要想一下,可以給我一點時間嗎?」或「我不太確定您問的具體是什麼,可以請您再說明一次嗎?」
切記:
例如:「你是不是想偷看中獎號碼?」
回答範例: 「我只是好奇想看看內容,沒有想要偷看中獎號碼或取得獎品。如果我有這個意圖,我應該會把卡片全部刮開並拿走獎品,但我沒有這樣做。」
關鍵事實務必一致:
範例: 原記載:「我故意刮開卡片」 要求改為:「我出於好奇刮開部分卡片,但不知道規則,也沒有毀損或詐欺的意圖」
修改程序:
務必確認筆錄包含:
律師可以:
警詢前:
警詢中:
筆錄製作時:
簽名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警詢時應確認:
若未錄音錄影:
告訴乃論之罪:
詐欺罪:
最佳時機:
建議流程:
必要記載事項:
應包含: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可能為不起訴之處分。
本案可主張:
建議提出不起訴聲請書,詳述上述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可能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可主張:
應準備的證據:
建議撰寫悔過書,表達:
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適用要件:
本案可主張: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適用要件:
本案可能適用:
法定刑:
本案建議:
法定刑:
本案分析:
建議: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若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這些用詞可能被認定為「不法所有意圖」!
在筆錄中務必強調:
未取得任何利益: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拿走任何獎品,也沒有向店家要求兌換任何東西。」
未完全刮開: 「我沒有把任何一張卡片完全刮開,所以我根本不知道有沒有中獎。」
立即停止: 「我刮到一半就覺得不對,立刻停止了。如果我有惡意,我應該會繼續刮完。」
無不法意圖: 「我完全沒有想要詐欺或偷竊的意思,只是好奇。如果我知道會造成問題,我絕對不會這樣做。」
願意賠償: 「我願意賠償店家的損失,這證明我沒有想要佔便宜或詐欺。」
律師可以:
律師可以:
律師可以:
警詢前委任:
優點:
警詢後、移送前:
偵查中:
起訴後:
警詢陪同:
偵查階段:
審判階段:
和解協商:
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的情況:
可考慮不委任的情況:
本案建議:
警詢時:
偵查時:
和解時:
和解成功 + 撤回告訴:
機率:高(若能盡快和解)
緩起訴:
機率:中高(若無法和解但犯後態度良好)
起訴但獲輕判:
機率:中(若起訴)
判處徒刑:
機率:低(本案情節輕微,可能性不高)
記住這些關鍵事實:
避免這些說法:
你的權利:
不要放棄這些權利!
考量本案情節輕微,當事人未完全刮開卡片、未取得任何獎品,且已表達賠償意願,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本案若能妥善處理,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機率相當高。關鍵在於警詢時的應對、積極和解的態度,以及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