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12/12有去開庭 詐欺一案(警示戶),開庭完後,有詢問檢察官是否還要再開庭,檢察官回覆:不需要,等通知書即可。 意思是可能就是不起訴書嗎?那大概多久會收到這通知書呢?
當事人因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涉及詐欺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接受檢察官偵查訊問。訊問結束後,檢察官表示不需再開庭,等候通知書即可。當事人詢問此「通知書」應屬何種處分書,以及預計收到的時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可能作出以下處分:
(1)起訴處分:認為犯罪嫌疑充足,向法院提起公訴 (2)不起訴處分: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有法定不起訴事由 (3)緩起訴處分:符合特定條件,給予被告改過機會 (4)其他法定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若檢察官認定當事人為詐欺集團利用之人頭帳戶被害人,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故意,應屬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最輕本刑未達三年有期徒刑,若檢察官認定當事人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可能適用緩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包括:「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亦應參酌上述事項。
檢察官表示「不需再開庭,等通知書」,通常有以下幾種可能:
(1)傾向不起訴: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認定當事人為詐欺集團利用之人頭帳戶被害人,可能作成不起訴處分
(2)可能緩起訴:若認定有犯罪嫌疑但情節輕微,可能附條件緩起訴
(3)仍可能起訴:雖然不再傳訊,但檢察官仍可能綜合全案證據後決定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在警示帳戶相關案件中:
(1)被害人地位:若當事人本身也是詐欺集團利用的對象(帳戶遭盜用或被騙提供),可能被認定為被害人而非共犯
(2)過失提供帳戶:即使有過失提供帳戶,若無詐欺故意,通常不構成詐欺罪
(3)證據調查完畢:檢察官表示不需再開庭,顯示認為證據已調查完畢
考量檢察官表示「不需再開庭,等通知書」,此「通知書」可能是「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若要起訴,通常會收到「起訴書」副本。建議保持樂觀但謹慎的態度,等待正式處分書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3項規定,處分書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惟實務上,處分書之製作時間因案件複雜程度、檢察署案件量等因素而異:
(1)簡單案件:約3至6週 (2)一般案件:約1至2個月 (3)複雜案件:可能超過2個月
以本案12月12日開庭計算,預計明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可能收到處分書。若超過2個月仍未收到,建議主動聯繫承辦書記官詢問案件進度。
(1)確認處分理由:詳閱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了解檢察官認定的事實與理由
(2)注意再議期間:若有告訴人,其可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
(3)解除警示帳戶:持不起訴處分書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可能需等待再議期間經過後,再向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包括:「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若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應:
(1)遵守緩起訴條件:依處分書所載事項確實履行
(2)避免再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若有特定情形,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3)期滿效力: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視同不起訴
(1)主動聯繫:可於開庭後2至3週,致電承辦檢察官書記官詢問案件進度,但不宜過於頻繁
(2)確保通訊暢通:確認戶籍地址正確,處分書將寄送至戶籍地;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應定期查看戶籍地信件
(3)保存相關證據:保存開庭通知書、筆錄等文件,以及證明自己為被害人的證據(如報案紀錄、被騙經過等)
(1)解除時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且無人再議或再議駁回後,或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後
(2)解除方式: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或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綜合上述分析,檢察官表示「不需再開庭,等通知書」,考量偵查程序已進入尾聲且證據已調查完畢,此「通知書」可能是「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預計收到時間約在開庭後1至2個月內,即明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建議當事人:
(1)保持通訊暢通,注意戶籍地信件 (2)收到處分書後,詳閱內容並確認權利 (3)若為不起訴,儘速辦理警示帳戶解除 (4)若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分結果仍以檢察官正式作成之處分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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