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晚上我在一台汽車的旁邊找我早上準備騎車時掉落的東西,過幾天後警察找來說汽車車主要告我毀損,說刮他的車。對方提供一支監視器影片有錄到我蹲在他的車子旁邊,但並沒有明顯且很決定性的畫面錄到我對他的車子有破壞的動作;對方現在一口咬定當晚只有我在他的車子旁邊
當事人於某日晚間在一輛汽車旁尋找早上遺落之物品,數日後遭警方通知,該車車主指控當事人毀損其車輛(刮傷車體)。車主提供監視器影片,畫面顯示當事人曾蹲在車旁,但影片並未清楚拍攝到當事人有毀損車輛之具體動作。車主主張當晚僅有當事人在車輛附近。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一)客觀要件: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二)主觀要件:須有毀損之故意
(三)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關鍵法律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對於事實認定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不得僅憑臆測。
本案存在以下合理懷疑:
若當事人確實僅在尋找物品,則欠缺毀損之「故意」。即使不慎碰觸車輛,若無毀損故意,亦難成立本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罪疑唯輕」原則:當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建議當事人詳細記載:
考量本案涉及:
強烈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若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將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檢察官可能考量:
給予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若遭起訴,應於審判中:
即使刑事不成立,車主仍可能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關於當事人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考量現有資訊,本案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不高,理由如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情況,由專業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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