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不小心碰到乘客引發爭執,被告妨礙名譽罪,我該怎麼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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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委託人(被告)
  • 告訴人:B先生
  • 相關人員:A先生(疑似被碰觸者)、旁觀者、保全人員、捷運警察

二、事件經過

本案發生於近日台北捷運車廂內,事件時間自昨日14:00至今日02:00,經過如下:

(一)事件起因

委託人於捷運車廂內,手臂不慎碰觸隔壁空位,A先生坐於隔壁隔壁座位。B先生主動介入,質問委託人是否戳到A先生,要求委託人道歉。

(二)爭執發生

委託人因不確定是否碰到A先生,情緒激動表示「報警啊!」。旁觀者指出委託人可能不小心碰到A先生,B先生認為應該向A先生道歉。

(三)保全介入

保全人員將雙方帶至安全室(軟墊房間)。在安全室內,委託人與B先生的爭執繼續,B先生提及台灣善良風氣、教育方式等內容,委託人回答「我沒有爸媽」。

(四)警方處理

捷運警察到場,觀察事件,並向委託人說明「你是冤枉的」等安慰性話語。委託人配合製作筆錄,說明事件過程,並演示爭執情況。

(五)告訴內容

B先生告委託人妨害名譽,指控內容包括翻白眼、大聲說話、讓他看起來像受害者。

三、重要事實

  • 全程未使用髒話、侮辱性詞語或散布不實謠言
  • B先生可能有錄音或錄影,但合法性待確認
  • 旁觀者有人看到委託人可能碰到A先生,但沒有明確證明損害名譽
  • 捷運警察與保全人員已記錄事件經過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須有公然之情狀(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2. 須有侮辱他人之行為
  3. 須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就本案事實觀察:

  • 公然性部分:捷運車廂內確實符合「公然」要件,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
  • 侮辱行為部分:
  • 「報警啊」:此為委託人面對突發狀況之情緒性反應,表達請求公權力介入之意願,並非針對B先生之侮辱性言詞
  • 「我沒有爸媽」:此為委託人陳述自身狀況,並非針對B先生之評價或攻擊
  • 翻白眼:此為肢體語言,是否構成侮辱行為,實務上有爭議,且需視整體情境判斷
  • 大聲說話:音量大小本身並非侮辱要件,需視言詞內容是否具侮辱性
  • 貶損社會評價部分:依委託人描述,未見具體貶損B先生社會評價之言行

綜合上述,委託人之言行應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二)誹謗罪之檢視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 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2. 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3. 須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
  4. 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就本案事實觀察:

  • 委託人僅表達「報警」之意願,未指摘或傳述任何關於B先生之具體事實
  • 爭執僅限於當事人間,無向他人散布之行為
  • 委託人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

綜合上述,委託人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三)告訴權之行使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B先生如認為權利受侵害,得依法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B先生需於知悉犯人(委託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四)檢察官偵查與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若B先生提出告訴,檢察官將進行偵查。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若認為委託人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就本案事實觀察,委託人之言行應不足以構成妨害名譽罪,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五)刑法謙抑原則之適用

刑法應遵守謙抑主義原則,即刑罰應具最後手段性,不應過度擴張解釋。單純情緒性反應或未達侮辱程度之言行,不應輕易入罪。

本案中,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突發狀況之正常情緒反應,「報警啊」係請求公權力介入之表達,並非挑釁或侮辱。此類行為更應受刑法謙抑原則保障。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能性

B先生可能主張委託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就本案事實觀察:

  1. 構成要件不足:
  • 委託人無故意或過失侵害B先生權利之行為
  • 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B先生不當要求之防衛性反應
  • 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1. 因果關係不明:
  • B先生主動介入委託人與A先生間之事務
  • 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其要求道歉之行為
  • B先生「看起來像受害者」與委託人之言行無必然因果關係
  1. 損害難以證明:
  • 「看起來像受害者」屬B先生主觀感受
  • 事件影響範圍小(僅捷運車廂內)
  • 時間短暫,無具體損害證明

綜合上述,委託人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二)人格權侵害之評估

即使B先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依實務見解,需證明委託人有具體侵害行為,且該行為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就本案事實,委託人之言行應不足以構成人格權侵害。

三、B先生告訴之合理性評估

(一)告訴內容之檢視

B先生主張委託人的行為「讓他看起來像受害者」,此主張存在以下問題:

  1. 主觀感受非法律要件:「看起來像受害者」屬B先生主觀感受,刑法妨害名譽罪要求客觀上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2. 因果關係不明:B先生主動介入委託人與A先生間之事務,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其不當要求,旁觀者如何評價B先生,與委託人之言行無必然因果關係

  3. 舉證責任:B先生需證明委託人有具體侮辱或誹謗行為,需證明該行為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僅憑「翻白眼」、「大聲說話」應難以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二)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

若B先生有錄音或錄影,其證據能力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1. 合法性問題:在公共場所(捷運)之錄音錄影,實務上多認為合法,但若涉及隱私侵害,可能有爭議

  2. 證據價值:若錄音內容僅有「報警啊」、「我沒有爸媽」等語,應難以證明妨害名譽,反而可能證明委託人僅係情緒性反應,無侮辱意圖

四、警方認定之意義

捷運警察當場表示「你是冤枉的」,雖非正式法律判斷,但具有以下意義:

  1. 初步事實認定:警方基於現場觀察,認為委託人無明顯違法行為
  2. 告訴成立可能性低:警方經驗判斷,B先生之告訴可能不成立
  3. 程序保障:警方已製作筆錄,保留完整事件經過

此認定雖非最終判斷,但對委託人有利,可作為後續程序之參考。

五、阻卻違法事由之可能性

(一)正當防衛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認為委託人之行為構成侵權,委託人可主張係針對B先生不當要求之防衛反應。B先生在委託人不確定是否碰到A先生之情況下,強行要求道歉,可能構成對委託人權利之不法侵害,委託人之反應應屬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難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委託人面對B先生之不當指控,為避免不當指控擴大,表達「報警」之意願,應屬避免緊急危難之必要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3日內)

(一)保全證據

  1. 向捷運公司申請監視器畫面
  • 監視器畫面有保存期限(通常30-90天),務必儘速申請
  • 聯絡台北捷運1999,說明配合警方調查之事由
  • 申請期限:事件發生後30日內
  1. 整理相關資料
  • 保留悠遊卡、票卡紀錄
  • 整理保全人員、捷運警察聯絡方式
  • 整理旁觀者(特別是那位小姐)聯絡方式
  1. 書面記錄
  • 詳細記載事件經過(已完成)
  • 記錄所有對話內容、時間點
  • 製作時間軸圖表及現場示意圖

(二)諮詢律師

建議先透過LINE免費法律諮詢確認,了解案件可能發展及應對方式。若後續收到偵查通知,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二、短期應對(收到偵查通知前)

(一)心理準備

  1. 了解程序:
  • B先生需先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檢察官會傳喚委託人製作筆錄
  • 偵查期間約3-6個月
  1. 保持冷靜:
  • 警方已認定委託人無責
  • 此類案件不起訴率高
  • 避免再與B先生接觸

(二)準備證人名單

整理可能作證之證人:

  • 旁觀者(特別是那位小姐)
  • 保全人員
  • 捷運警察
  • 若有其他乘客願意作證更佳

三、中期應對(收到偵查通知後)

(一)偵查庭準備

  1. 製作答辯狀,說明:
  • 委託人並無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人之犯行
  • 委託人之言行係針對突發狀況之情緒反應,無侮辱意圖
  • 告訴人主動介入委託人與他人間之事務,委託人反應合理
  • 請求不起訴處分
  1. 出庭注意事項:
  • 攜帶完整事件記錄
  • 準備證人名單
  • 強調未使用髒話或侮辱性詞語
  • 說明「報警啊」係請求公權力介入
  • 說明「我沒有爸媽」係陳述事實,非針對告訴人
  • 說明翻白眼係情緒反應,非侮辱行為
  • 說明大聲說話係因情緒激動,非故意貶損告訴人

(二)聲請調查證據

  1. 監視器畫面:證明現場狀況、雙方互動
  2. 證人證詞:
  • 保全:證明雙方爭執內容
  • 警察:證明警方認定委託人無違法
  • 旁觀者:證明事件起因
  1. 錄音檔案:若B先生提出錄音,要求完整播放,避免斷章取義

(三)委任律師評估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費用約3-5萬元。若檢察官傾向不起訴,可先自行處理。

四、長期應對(不起訴後或起訴後)

(一)不起訴處分(最可能結果)

預期檢察官將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理由可能包括:

  • 告訴人未能舉證委託人有侮辱或誹謗行為
  • 委託人言行不足以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

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可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後,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建議保留不起訴處分書,以備民事訴訟使用。

(二)起訴(可能性低)

若檢察官起訴,務必委任律師辯護。訴訟策略包括:

  1. 主張不構成要件:無侮辱或誹謗之具體行為,言行不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2. 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 依刑法第23條,主張正當防衛:針對B先生不當要求之防衛反應
  • 依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避免不當指控之必要行為
  1. 主張欠缺故意:無侮辱或誹謗之主觀意圖,僅係情緒性反應

五、和解可能性評估

(一)和解優點

  1. 快速解決,避免訴訟勞費
  2. 雙方互不追究,降低風險
  3. 無前科紀錄

(二)和解條件建議

建議接受之條件:

  • 雙方互不追究
  • 無需道歉或賠償
  • 各自負擔費用

不建議接受之條件:

  • 單方面道歉
  • 支付賠償金
  • 承認侵權事實

理由:依現有事實,委託人無明顯違法行為,警方已認定委託人無責,和解不應以犧牲委託人權益為前提。

(三)和解時機

最佳時機為偵查中或第一次開庭前。和解方式可透過檢察官協調、調解委員會或私下和解(不建議,避免爭議)。

六、民事責任應對

若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委託人可主張:

  1. 不構成侵權行為:無故意或過失,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未侵害B先生之權利

  2. 無因果關係:B先生主動介入,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其不當要求,B先生「看起來像受害者」與委託人之言行無因果關係

  3. 損害額過高:事件影響範圍小,時間短暫,無具體損害證明

實務上,此類案件即使成立,賠償金額多在1-3萬元間。

七、反制措施(選擇性)

(一)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不建議)

若B先生未經委託人同意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但在公共場所(捷運)之錄音錄影,實務上多認為合法。建議僅作為談判籌碼,若B先生撤告,委託人亦不追究。

(二)提出誣告告訴(不建議)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須B先生明知委託人無罪而故意誣告,舉證困難。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B先生惡意誣告,否則不建議提出,以免訴訟擴大。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結論

  1. 刑事責任:委託人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預期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

  2. 民事責任:委託人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即使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可能性低

  3. 程序保障:警方已製作完整筆錄,委託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無違法行為,法律程序將保障委託人權益

二、風險評估

  1. 刑事起訴可能性:低(10-20%)
  2. 刑事有罪可能性:極低(5%以下)
  3. 民事敗訴可能性:低(20-30%)
  4. 最壞情況成本:約5-11萬元(律師費加可能賠償)

三、具體建議

  1. 立即向捷運公司申請監視器畫面(最優先,有保存期限)
  2. 整理證人聯絡方式,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3. 若收到偵查通知,依本意見書準備,可先自行出庭
  4.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可能,再委任律師
  5. 若B先生主動提出和解,可考慮「雙方互不追究」之條件,但不接受單方面道歉或賠償

四、最後提醒

  1. 保持冷靜:此案對委託人不利的可能性極低,無需過度焦慮
  2. 配合程序:若收到通知,依法配合,誠實陳述
  3. 保護證據:監視器畫面有保存期限,務必儘速申請
  4. 尋求協助:必要時委任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5. 記取教訓:未來遇類似情況,優先請求公權力介入,避免直接爭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疑問,建議先透過LINE免費法律諮詢確認,收到偵查通知後,攜本意見書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調整。

依現有事實,委託人之風險極低,預期將獲不起訴處分。請保持冷靜,配合程序,保護證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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