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我會幫你整理成完整事件摘要,不濃縮、不刪細節,保持每個細節、每個對話、每個時間點,只呈現你描述的事實和相關行為。以下是整理範例(可直接給LINE律師): --- 捷運事件完整摘要(供律師參考) 事件時間與地點 日期:近日期(從昨天 14:00 至今日 02:00) 地點:台北捷運上 當事人與角色 你(被告) B先生(提告人,主張你妨礙名譽) A先生(可能被碰到的乘客) 旁觀者(包括一位小姐) 保全人員 捷運警察與派出所員警 事件經過(按時間順序) 1. 你手臂不小心碰到隔壁空位,隔壁乘客(A先生)坐在隔壁隔壁座位。 2. B先生過來質問,說你可能戳到A先生,要求你道歉。 3. 你不確定是否碰到A先生,情緒激動,大聲說「報警啊!」 4. 旁觀者指出你可能不小心碰到A先生,B先生認為應該向A先生道歉。 5. 保全介入,把你和B先生帶到安全室(軟墊房間)。 6. 在安全室,你與B先生的爭執繼續,B先生提到台灣善良風氣、教育方式等內容。 7. 你回答B先生「我沒有爸媽」,並認為對方言行怪異。 8. 捷運警察到場,觀察事件,並向你說明「你是冤枉的」等安慰性話語。 9. 你與警察配合筆錄錄製,說明事件過程,並演示爭執情況。 10. B先生告你妨礙名譽,指控內容包括翻白眼、大聲說話、讓他看起來像受害者。 11. 事件中沒有使用髒話、侮辱性詞語或散布不實謠言。 12. B先生可能有錄音或錄影,但未能確認合法性。 13. 旁觀者有人看到你可能碰到A先生,但沒有明確證明損害名譽。 14. 你爹提醒你保持冷靜,指出警察偏向你、對方可能是慣犯,提供經驗建議。 15. 保全與捷運警察記錄事件
本案發生於近日台北捷運車廂內,事件時間自昨日14:00至今日02:00,經過如下:
(一)事件起因
委託人於捷運車廂內,手臂不慎碰觸隔壁空位,A先生坐於隔壁隔壁座位。B先生主動介入,質問委託人是否戳到A先生,要求委託人道歉。
(二)爭執發生
委託人因不確定是否碰到A先生,情緒激動表示「報警啊!」。旁觀者指出委託人可能不小心碰到A先生,B先生認為應該向A先生道歉。
(三)保全介入
保全人員將雙方帶至安全室(軟墊房間)。在安全室內,委託人與B先生的爭執繼續,B先生提及台灣善良風氣、教育方式等內容,委託人回答「我沒有爸媽」。
(四)警方處理
捷運警察到場,觀察事件,並向委託人說明「你是冤枉的」等安慰性話語。委託人配合製作筆錄,說明事件過程,並演示爭執情況。
(五)告訴內容
B先生告委託人妨害名譽,指控內容包括翻白眼、大聲說話、讓他看起來像受害者。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事實觀察:
綜合上述,委託人之言行應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事實觀察:
綜合上述,委託人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B先生如認為權利受侵害,得依法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B先生需於知悉犯人(委託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若B先生提出告訴,檢察官將進行偵查。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若認為委託人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就本案事實觀察,委託人之言行應不足以構成妨害名譽罪,檢察官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應遵守謙抑主義原則,即刑罰應具最後手段性,不應過度擴張解釋。單純情緒性反應或未達侮辱程度之言行,不應輕易入罪。
本案中,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突發狀況之正常情緒反應,「報警啊」係請求公權力介入之表達,並非挑釁或侮辱。此類行為更應受刑法謙抑原則保障。
B先生可能主張委託人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就本案事實觀察:
綜合上述,委託人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即使B先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依實務見解,需證明委託人有具體侵害行為,且該行為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就本案事實,委託人之言行應不足以構成人格權侵害。
B先生主張委託人的行為「讓他看起來像受害者」,此主張存在以下問題:
主觀感受非法律要件:「看起來像受害者」屬B先生主觀感受,刑法妨害名譽罪要求客觀上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因果關係不明:B先生主動介入委託人與A先生間之事務,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其不當要求,旁觀者如何評價B先生,與委託人之言行無必然因果關係
舉證責任:B先生需證明委託人有具體侮辱或誹謗行為,需證明該行為足以貶損其社會評價,僅憑「翻白眼」、「大聲說話」應難以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若B先生有錄音或錄影,其證據能力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合法性問題:在公共場所(捷運)之錄音錄影,實務上多認為合法,但若涉及隱私侵害,可能有爭議
證據價值:若錄音內容僅有「報警啊」、「我沒有爸媽」等語,應難以證明妨害名譽,反而可能證明委託人僅係情緒性反應,無侮辱意圖
捷運警察當場表示「你是冤枉的」,雖非正式法律判斷,但具有以下意義:
此認定雖非最終判斷,但對委託人有利,可作為後續程序之參考。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認為委託人之行為構成侵權,委託人可主張係針對B先生不當要求之防衛反應。B先生在委託人不確定是否碰到A先生之情況下,強行要求道歉,可能構成對委託人權利之不法侵害,委託人之反應應屬正當防衛。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委託人面對B先生之不當指控,為避免不當指控擴大,表達「報警」之意願,應屬避免緊急危難之必要行為。
建議先透過LINE免費法律諮詢確認,了解案件可能發展及應對方式。若後續收到偵查通知,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
整理可能作證之證人:
若檢察官認為有起訴可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費用約3-5萬元。若檢察官傾向不起訴,可先自行處理。
預期檢察官將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理由可能包括:
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可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後,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建議保留不起訴處分書,以備民事訴訟使用。
若檢察官起訴,務必委任律師辯護。訴訟策略包括:
主張不構成要件:無侮辱或誹謗之具體行為,言行不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建議接受之條件:
不建議接受之條件:
理由:依現有事實,委託人無明顯違法行為,警方已認定委託人無責,和解不應以犧牲委託人權益為前提。
最佳時機為偵查中或第一次開庭前。和解方式可透過檢察官協調、調解委員會或私下和解(不建議,避免爭議)。
若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委託人可主張:
不構成侵權行為:無故意或過失,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未侵害B先生之權利
無因果關係:B先生主動介入,委託人之反應係針對其不當要求,B先生「看起來像受害者」與委託人之言行無因果關係
損害額過高:事件影響範圍小,時間短暫,無具體損害證明
實務上,此類案件即使成立,賠償金額多在1-3萬元間。
若B先生未經委託人同意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但在公共場所(捷運)之錄音錄影,實務上多認為合法。建議僅作為談判籌碼,若B先生撤告,委託人亦不追究。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須B先生明知委託人無罪而故意誣告,舉證困難。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B先生惡意誣告,否則不建議提出,以免訴訟擴大。
刑事責任:委託人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預期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
民事責任:委託人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即使B先生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可能性低
程序保障:警方已製作完整筆錄,委託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無違法行為,法律程序將保障委託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若有疑問,建議先透過LINE免費法律諮詢確認,收到偵查通知後,攜本意見書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調整。
依現有事實,委託人之風險極低,預期將獲不起訴處分。請保持冷靜,配合程序,保護證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