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改為過失致死案件,我需要提交新證據嗎?責任險能理賠嗎?

請問原本提告「過失傷害」後來提出「過失致死」,案號由原本的「113年度他字更改成114年調偵字 過失致死案件」。這是代表什麼?我是否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過失致死的因果關係呢? 關於富邦產險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那是什麼意思? 因為居服員稱,有投保責任保險可以申請理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刑事偵查程序中罪名變更的法律問題。原告訴案件為「過失傷害」(案號:113年度他字),嗣後變更為「過失致死」(案號:114年調偵字)。當事人關切此變更之法律意義、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歸屬,以及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富邦產險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之理賠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案號變更的法律意義

(一)「他字」與「調偵字」案號之差異

  1. 「他字」案件特性
  • 屬告訴或告發案件之初步分案階段
  • 檢察官尚未正式開始實質偵查
  • 通常用於案情待釐清或需補充資料之情形
  1. 「調偵字」案件特性
  • 代表檢察官已正式分案進行偵查
  • 「調」字表示經調解程序或調查後轉為偵查案件
  • 案件已進入實質偵查階段,檢察官將積極調查犯罪事實

(二)從「過失傷害」變更為「過失致死」之重大影響

  1. 犯罪事實之變更
  • 原告訴事實:被害人受有傷害
  • 現告訴事實:被害人死亡
  • 顯示被害人可能於受傷後死亡,告訴人主張死亡結果與原過失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
  1. 法律效果之重大差異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分析:

  • 刑度差異:過失傷害罪最重為1年有期徒刑;過失致死罪最重為5年有期徒刑
  • 告訴性質: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罪
  • 追訴時效:過失傷害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過失致死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1. 程序上之重要變化

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 即使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應依職權繼續偵查
  • 案件嚴重性顯著提升,檢察官將更積極、全面調查案情
  • 偵查重點將聚焦於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二、過失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因果關係

(一)過失犯罪之法律規範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犯罪之成立要件:

  1. 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2. 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
  3. 結果之發生具有可預見性
  4. 法律有特別處罰規定

(二)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基本原則:

  1. 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
  • 應證明被告有過失行為
  • 應證明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 證明程度須達「無合理懷疑」之標準
  1. 被告之訴訟地位
  • 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責任
  • 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
  • 但可提出有利證據,動搖檢方證據之可信度

(三)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交證據?

雖然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但建議當事人應積極提出證據,理由如下:

  1. 實務考量
  • 若能提出「切斷因果關係」之證據,可能大幅降低被起訴風險
  • 在偵查階段提出有利證據,可能促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積極配合調查,展現誠意,有助於案件處理
  1. 應蒐集之證據類型

(1)醫療相關證據

  • 被害人完整病歷資料
  • 死亡證明書及死因分析報告
  • 解剖報告(如有進行司法解剖)
  • 醫師診斷證明,說明死因與原受傷事件之關聯性
  • 被害人就醫期間之所有醫療紀錄

(2)專業鑑定意見

  • 向檢察官聲請送醫療鑑定,釐清死因
  • 法醫鑑定意見
  • 相關專科醫師之專業意見書
  • 必要時可自行委請專家進行私人鑑定

(3)時序證據

  • 受傷時間與死亡時間之間隔
  • 期間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如其他疾病、醫療處置、意外事件等)
  • 被害人完整就醫紀錄及病程發展
  • 製作詳細時間軸,標示所有重要事件

(4)現場相關證據

  • 事發當時之照片、影像紀錄
  • 相關人員之證詞
  • 長照機構之作業紀錄、照護紀錄
  • 符合專業標準之證明文件
  1. 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刑法上因果關係之認定須符合:

(1)條件理論:若無該過失行為,即不生死亡結果(「若非」檢驗)

(2)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社會經驗及客觀情況判斷,該過失行為通常會導致該死亡結果

(3)無獨立介入因素:無其他獨立且足以單獨造成死亡之原因介入

  1. 證據提出策略

(1)積極策略

  • 委請醫療專家進行鑑定
  • 提出專家證詞說明死因
  • 建立完整時序表,呈現案件全貌

(2)防禦策略

  • 指出可能之介入因素(被害人原有疾病、其他醫療處置等)
  • 質疑因果關係之存在
  • 強調已盡注意義務,符合專業標準
  • 說明結果之發生超出合理預見範圍

三、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分析

(一)保險性質與法律依據

「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屬於責任保險之一種,其法律依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該條規定長照機構應投保責任保險。

  1. 保險標的
  • 承保長照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居服員)因執行業務過失
  • 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
  • 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保險
  1. 保險內容(依長照機構責任保險規範)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通常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通常為新臺幣600萬元以上
  • 每一事故責任限額
  • 保險期間內累計責任限額

(二)保險理賠之要件與程序

  1. 理賠要件
  •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 屬於被保險人執行業務範圍
  •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關鍵:須先確定「法律責任」之存在
  1. 理賠流程

事故發生→通知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調查→確認責任歸屬→理賠或拒賠

  1. 重要提醒事項

(1)保險理賠不等於承認刑事責任

  • 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不同法律關係
  • 保險理賠係基於「民事損害賠償」
  •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才進行理賠
  • 過早申請理賠可能被檢方認為「間接承認過失」

(2)申請理賠之適當時機

  • 建議在刑事責任釐清後再正式申請理賠
  • 現階段應先通知保險公司事故發生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諮詢律師後再決定正式申請時點

(三)保險理賠與刑事責任之關係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比較分析:

  • 刑事責任:屬國家刑罰權,判斷標準為「超越合理懷疑」,效果為刑罰(徒刑、拘役、罰金)
  • 民事賠償責任:屬私權關係,判斷標準為「優勢證據」或「蓋然性」,效果為金錢賠償
  • 保險理賠:屬契約關係,依保險契約約定,通常參考刑民事判決結果

三者雖有關聯,但屬獨立之法律關係,應分別判斷。

四、相關法律責任綜合分析

(一)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成立要件:

  1. 行為人有過失(違反注意義務)
  2. 被害人死亡
  3. 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4. 行為具違法性且行為人有責任能力

(二)民事責任

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可能請求:

  1. 醫療費用
  2. 殯葬費用
  3. 扶養費用
  4. 精神慰撫金

此部分可能由長照機構責任保險理賠。

(三)行政責任

若確認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能依法裁處:

  1. 罰鍰
  2. 限期改善
  3. 停業處分
  4. 廢止許可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依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本案涉及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案情複雜,涉及醫療因果關係認定、保險理賠與刑事責任交錯等專業問題,建議立即委任具長照糾紛處理經驗之刑事辯護律師。

第二優先: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1. 醫療證據
  • 向醫院申請被害人完整病歷
  • 取得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診斷證明
  • 必要時申請病歷鑑定或法醫鑑定
  1. 事故現場證據
  • 事發當時之照片、影像
  • 相關人員證詞
  • 長照機構之作業紀錄、照護紀錄
  1. 專業意見
  • 諮詢醫療專家關於死因分析
  • 必要時委請私人鑑定
  • 蒐集相關醫學文獻

第三優先:配合偵查程序

  1. 出席偵查庭
  • 務必準時出席
  • 攜帶律師陪同
  • 準備書面答辯狀
  1. 行使訴訟權利
  • 向檢察官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聲請傳喚證人
  • 聲請鑑定
  • 提出書面意見

二、關於保險理賠之建議

(一)現階段作為

  1. 通知保險公司
  • 依保險契約約定,應於知悉事故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 提供基本事故資訊
  • 但現階段建議暫不正式申請理賠
  1. 保留證據
  • 保存所有與事故相關之文件
  • 記錄與保險公司往來內容
  • 保留通知紀錄
  1. 諮詢保險專業
  • 了解保單承保範圍
  • 確認理賠條件與程序
  • 評估可能之理賠金額

(二)理賠申請時機建議

建議時機:

  • 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或刑事判決確定後
  • 民事和解或判決確定後

不建議時機:

  • 偵查進行中
  • 因果關係尚未釐清時
  • 未諮詢律師前

理由:過早申請理賠可能被檢方認為間接承認過失責任,不利於刑事辯護。

三、因果關係證明策略

(一)積極策略

  1. 委請醫療鑑定
  • 向檢察官聲請送醫療鑑定
  • 或自行委請專家鑑定
  1. 提出專家證詞
  • 傳喚相關專科醫師作證
  • 提出醫學文獻支持論點
  1. 建立詳細時序表
  • 製作完整時間軸
  • 標示所有醫療處置時點
  • 凸顯可能之介入因素

(二)防禦策略

  1. 指出介入因素
  • 被害人原有之疾病
  • 其他醫療處置之影響
  • 時間間隔過長
  • 其他可能之獨立原因
  1. 質疑因果關係
  • 死因是否另有他因
  • 是否有其他獨立原因足以單獨造成死亡
  • 相當因果關係是否存在
  1. 強調注意義務已盡
  • 提出符合專業標準之證明
  • 說明已採取適當措施
  • 證明無預見可能性或預見可能性極低

四、與告訴人溝通之建議

雖然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但與告訴人和解仍具有實益:

  1. 和解之效益
  • 檢察官可能考量和解情形,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法院量刑時會列為有利情狀
  • 避免後續民事訴訟
  • 展現誠意,有助於案件處理
  1. 和解注意事項
  • 務必透過律師進行協商
  • 和解書內容應審慎擬定
  • 避免不當承認刑事責任
  • 可結合保險理賠機制進行
  • 和解金額應合理評估

五、時程規劃參考

現階段(偵查中):

  • 立即委任律師
  • 蒐集有利證據
  • 通知保險公司(但不申請理賠)
  • 準備偵查庭答辯

偵查終結(約3至6個月):

  • 不起訴→可考慮申請保險理賠
  • 緩起訴→履行緩起訴條件後申請理賠
  • 起訴→進入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如被起訴):

  • 一審(約6個月至1年)
  • 二審(如上訴)
  • 確定後處理保險理賠

民事程序(可能平行進行或刑事後):

  • 和解或判決後,辦理保險理賠

肆、結論

一、關於案號變更

案號從「113年度他字」變更為「114年調偵字」,且罪名從過失傷害變更為過失致死,此變更具有重大意義:

  1. 案件已進入正式偵查階段,檢察官將積極調查
  2. 犯罪事實更為嚴重,法定刑度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仍應依職權偵查
  4. 檢察官將重點調查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建議當事人應更加重視並積極應對此案。

二、關於舉證責任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應證明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且證明程度須達「無合理懷疑」。

然而,建議當事人仍應積極提出有利證據,特別是能夠切斷因果關係之證據,以降低被起訴風險。在偵查階段提出有利證據,可能促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關於保險理賠

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可理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宜在刑事責任未明朗前正式申請理賠。建議:

  1. 現階段應先通知保險公司事故發生
  2.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3. 待刑事案件明朗後(不起訴、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再正式申請理賠
  4. 理賠申請應由律師協助,避免不利陳述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理賠係基於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不同法律關係,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參考刑事判決結果。

四、最重要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複雜之醫療因果關係認定、保險理賠與刑事責任之交錯,以及需要專業法律判斷與策略規劃,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委任具長照糾紛處理經驗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切勿輕忽。

在律師協助下:

  1.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特別是醫療相關證據
  2. 妥善準備偵查庭答辯
  3. 適時行使訴訟權利
  4. 評估與告訴人和解之可能性
  5. 審慎處理保險理賠事宜

附錄:實用檢核表

立即處理事項:

  •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蒐集醫療相關證據
  • 通知保險公司(但暫不申請理賠)
  • 準備偵查庭答辯資料

證據蒐集清單:

  • 被害人完整病歷
  • 死亡證明書及死因分析
  • 事故當時紀錄
  • 相關人員證詞
  • 專業鑑定意見
  • 照護紀錄

法律程序配合:

  • 準時出席偵查庭
  • 提出書面答辯狀
  • 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考慮與告訴人和解

保險相關事項:

  • 確認保單內容
  • 了解理賠條件
  • 評估理賠時機
  • 保留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應由當事人委任之律師,依實際卷證資料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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