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原本提告「過失傷害」後來提出「過失致死」,案號由原本的「113年度他字更改成114年調偵字 過失致死案件」。這是代表什麼?我是否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過失致死的因果關係呢? 關於富邦產險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那是什麼意思? 因為居服員稱,有投保責任保險可以申請理賠。
本案涉及刑事偵查程序中罪名變更的法律問題。原告訴案件為「過失傷害」(案號:113年度他字),嗣後變更為「過失致死」(案號:114年調偵字)。當事人關切此變更之法律意義、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歸屬,以及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富邦產險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之理賠可能性。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分析:
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犯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基本原則:
雖然舉證責任在檢察官,但建議當事人應積極提出證據,理由如下:
(1)醫療相關證據
(2)專業鑑定意見
(3)時序證據
(4)現場相關證據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刑法上因果關係之認定須符合:
(1)條件理論:若無該過失行為,即不生死亡結果(「若非」檢驗)
(2)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社會經驗及客觀情況判斷,該過失行為通常會導致該死亡結果
(3)無獨立介入因素:無其他獨立且足以單獨造成死亡之原因介入
(1)積極策略
(2)防禦策略
「長照機構專業責任險」屬於責任保險之一種,其法律依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該條規定長照機構應投保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通知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調查→確認責任歸屬→理賠或拒賠
(1)保險理賠不等於承認刑事責任
(2)申請理賠之適當時機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比較分析:
三者雖有關聯,但屬獨立之法律關係,應分別判斷。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依該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成立要件:
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可能請求:
此部分可能由長照機構責任保險理賠。
若確認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能依法裁處:
本案涉及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案情複雜,涉及醫療因果關係認定、保險理賠與刑事責任交錯等專業問題,建議立即委任具長照糾紛處理經驗之刑事辯護律師。
建議時機:
不建議時機:
理由:過早申請理賠可能被檢方認為間接承認過失責任,不利於刑事辯護。
雖然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但與告訴人和解仍具有實益:
現階段(偵查中):
偵查終結(約3至6個月):
審判程序(如被起訴):
民事程序(可能平行進行或刑事後):
案號從「113年度他字」變更為「114年調偵字」,且罪名從過失傷害變更為過失致死,此變更具有重大意義:
建議當事人應更加重視並積極應對此案。
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負完全舉證責任,應證明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且證明程度須達「無合理懷疑」。
然而,建議當事人仍應積極提出有利證據,特別是能夠切斷因果關係之證據,以降低被起訴風險。在偵查階段提出有利證據,可能促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長照機構責任保險可理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宜在刑事責任未明朗前正式申請理賠。建議: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理賠係基於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不同法律關係,但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參考刑事判決結果。
考量本案涉及過失致死罪(最重5年有期徒刑)、複雜之醫療因果關係認定、保險理賠與刑事責任之交錯,以及需要專業法律判斷與策略規劃,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委任具長照糾紛處理經驗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切勿輕忽。
在律師協助下:
立即處理事項:
證據蒐集清單:
法律程序配合:
保險相關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應由當事人委任之律師,依實際卷證資料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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