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通緝了怎麼辦?刑事傳票沒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我於114年11月6日收到法院刑事庭傳票,開庭未到,上網查詢發現自己被法院通緝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收到法院刑事庭傳票,因未依傳票指定日期到庭,經上網查詢後發現自己遭法院通緝。本案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未到庭之法律效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通緝之法律依據與程序

(一)傳票之法律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等事項。本案當事人既已收受法院刑事庭傳票,即負有依傳票指定時間到庭之義務。

(二)拘提與通緝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當事人收到傳票後未到庭,若無正當理由,法院依法得發拘票拘提。

進一步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拘提不到者,亦同。」若拘提無著或有逃亡之虞,法院得發布通緝。

依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通緝由法院或檢察官簽發通緝書。本案當事人經查詢發現遭通緝,應屬法院依前述規定所為之處分。

(三)通緝之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通緝經拘提或自行到案者,應即撤銷通緝。」此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若主動到案,法院應即撤銷通緝,此為當事人目前最重要之處理方向。

二、未到庭之法律效果分析

(一)對訴訟程序之影響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程序面影響
  • 法院可能依案件性質進行缺席審判或等待被告到案
  • 被告未能親自到庭陳述,可能影響辯護權益之行使
  • 法院對被告配合司法程序之態度可能產生不利認定
  1. 實體面影響
  • 未到庭本身雖非犯罪行為,但可能影響法院對被告態度之評價
  • 若案件涉及可能和解之事項,未到庭將錯失和解機會
  • 可能影響法院量刑時對被告犯後態度之評價

(二)通緝期間之限制

通緝期間將列入警政系統,對當事人日常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1. 無法辦理出境手續
  2. 辦理身分證件、護照等可能受限
  3. 可能隨時遭警方查獲
  4. 影響就業、就學等正常生活

三、羈押相關規定之適用可能性

雖本案當事人目前遭通緝,但仍應注意到案後可能面臨之羈押問題。

(一)羈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案當事人因未到庭而遭通緝,若到案後,法院可能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可能性。惟是否羈押仍須視具體案情、犯罪嫌疑程度及其他情狀綜合判斷。

(二)羈押之程序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法官為羈押訊問時:

  1.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2. 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3. 被告、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此等規定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當事人到案後應充分行使此等權利。

(三)羈押之替代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此規定顯示,即使符合羈押要件,法院仍應優先考慮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手段。當事人到案後,若能展現配合司法之誠意,並提出適當之保證,應可能爭取具保等替代處分,而非必然遭羈押。

(四)羈押期間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此規定對羈押期間設有明確限制,保障被告之人身自由。

四、正當理由之認定

若當事人未到庭確有正當理由,應可能影響法院對本案之處理。所謂「正當理由」,實務上可能包括:

  1. 疾病、住院等健康因素(需醫療證明)
  2. 傳票送達瑕疵(如地址變更未收到)
  3. 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
  4. 其他客觀上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

若當事人有前述情形,應儘速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後續說明。

五、參考案例之啟示

參考「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案例,該案例說明證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場尚可能面臨罰鍰及拘提(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被告身分之義務較證人更為嚴格,不到庭之法律效果更為嚴重,可能直接面臨拘提或通緝,此為當事人應特別注意之處。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措施(最優先)

(一)儘速自行到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通緝經自行到案者,應即撤銷通緝。建議當事人:

  1. 主動聯繫原發傳票之法院刑事庭
  • 可先以電話聯繫承辦股別,說明身分及願意到案之意願
  • 詢問是否可預約時間到庭說明
  • 了解案件目前進度及應備文件
  1. 表達配合司法程序之意願
  • 向法院說明未到庭原因
  • 表達願意配合後續審理程序
  • 展現誠意有助於後續處理
  1. 自行到案之優點
  • 可展現配合態度,有利後續程序
  • 避免遭警方查獲之不便
  • 可能爭取具保等替代羈押之處分

(二)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若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1. 醫療相關證明
  • 診斷證明書
  • 住院證明
  • 就醫紀錄
  1. 地址變更證明
  • 戶籍謄本
  • 遷徙紀錄
  • 郵件退回證明(若有)
  1. 其他正當理由證明
  • 出差證明
  • 意外事故證明
  • 其他客觀上無法到庭之證明文件

二、委任律師協助

(一)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之必要性

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理由如下:

  1. 律師可協助了解案情
  • 了解被通緝之具體案由及罪名
  • 評估案件情節輕重
  • 分析可能面臨之法律效果
  1. 律師可協助聯繫法院
  • 代為聯繫法院安排到案事宜
  • 協助準備答辯內容及相關證據
  • 陪同到案並提供法律諮詢
  1. 律師可規劃辯護策略
  • 依案件性質規劃適當辯護方向
  • 準備有利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
  • 爭取具保等替代羈押之處分

(二)律師可協助事項

  1. 到案前準備
  • 了解案件進度及法律關係
  • 準備答辯內容
  • 整理有利證據
  1. 到案時陪同
  • 陪同接受訊問
  • 適時提供法律意見
  • 保障當事人權益
  1. 到案後處理
  • 爭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若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規劃後續辯護策略

三、到案後注意事項

(一)配合司法程序

  1. 誠實陳述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 誠實說明未到庭原因
  • 若有正當理由應提出證明
  1. 表達配合意願
  • 表達願意配合後續審理程序
  • 保持良好應訊態度
  • 避免再次缺席
  1. 注意訊問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 注意筆錄記載是否正確
  • 若有疑義應即時提出

(二)了解案件進度

  1. 確認案件審理階段
  • 了解目前係偵查或審判階段
  • 確認下次開庭時間
  • 了解應配合事項
  1. 確認保全處分
  • 了解是否需要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若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 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三)避免再次缺席

  1. 確實記錄開庭時間
  • 將開庭時間記錄於行事曆
  • 設定提醒通知
  • 預留充足時間前往法院
  1. 若有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
  • 應事前聲請延期
  • 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
  • 避免再次無故缺席
  1. 保持聯絡方式暢通
  • 確保法院可聯繫到本人
  • 若地址變更應即時通知法院
  • 定期查詢案件進度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切勿逃避

  1. 通緝期間之不利影響
  • 無法出境
  • 辦理證件受限
  • 影響正常生活
  1. 可能隨時遭警方查獲
  • 遭查獲時可能影響法院對被告態度之認定
  • 可能增加羈押之可能性
  1. 逃避只會使情況更加惡化
  • 延誤處理時機
  • 增加法律風險
  • 影響後續辯護空間

(二)時效考量

  1. 儘速處理可避免案件惡化
  • 及早到案可展現配合態度
  • 避免案件複雜化
  1. 展現配合態度有助於法院量刑考量
  • 犯後態度為量刑因素之一
  • 主動到案可能獲得較輕之處理
  1. 若涉及可能和解之案件
  • 及早處理有利和解
  • 和解可能影響刑事責任

(三)保存證據

  1. 保留傳票正本
  • 作為收受傳票之證明
  • 確認傳票記載內容
  1. 若傳票送達有問題
  • 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 如郵件退回證明、地址變更證明等
  1. 準備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
  • 整理相關證據
  • 準備證人名單
  • 其他有利證據

五、後續權益保障

(一)確保辯護權

  1. 到案後可行使辯護權
  • 依法陳述意見
  • 提出有利證據
  1. 可委任辯護人
  • 選任信任之律師
  • 若無資力可聲請法律扶助
  1. 可提出有利證據及聲請調查證據
  • 提出書證、物證
  • 聲請傳喚證人
  • 聲請勘驗、鑑定等

(二)了解救濟途徑

  1. 若對裁判不服
  • 可依法提起上訴
  • 注意上訴期限
  1. 若遭羈押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撤銷羈押
  •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1. 了解各審級救濟期限
  • 第一審判決後20日內可上訴第二審
  • 第二審判決後10日內可上訴第三審
  • 注意不變期間之遵守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未依傳票到庭而遭通緝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通緝經自行到案者,應即撤銷通緝。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行動,主動聯繫法院自行到案,切勿繼續逃避。

考量當事人未到庭可能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以及到案後可能面臨之羈押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若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可能予以羈押),建議當事人:

  1. 儘速主動到案,展現配合司法之誠意
  2. 若有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3.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4. 到案後誠實陳述,配合司法程序
  5. 若遭羈押,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0條規定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

通緝問題並非無法解決,關鍵在於積極面對、誠實說明,並配合司法程序。自行到案並說明未到庭之正當理由,可展現配合司法之誠意,有助於後續程序之進行,並可能爭取具保等替代羈押之處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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