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在刑事案件尚未起訴階段,欲提交給檢察官的證據書狀,是否需要採用正式格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項權利在偵查階段即已存在,依第100條之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可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即享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
(二)書狀提出的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偵查中書狀的格式要求。檢察官依職權進行偵查,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方式提供證據。依第11條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可知法律對於特定程序要求以書狀為之,但對於偵查中提出證據並無強制性格式規定。
(一)正式書狀的優點
(二)書狀內容建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此規定雖針對訊問筆錄,但可知法律重視當事人所陳述有利事實及證明方法的完整記載。
另依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且「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可見法律對於程序記錄的正確性及完整性相當重視。
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第117條之1關於羈押、停止羈押等規定可知,刑事訴訟程序高度重視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在偵查階段,當事人應充分行使法定權利,包括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以確保防禦權的完整行使。
建議採用正式書狀格式,理由如下:
(一)有利於案件處理
(二)保障自身權益
(一)標題:如「刑事陳報狀」、「證據聲請調查狀」
(二)案號:如已分案,應載明偵查案號
(三)當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
(四)主旨:簡要說明提出書狀的目的
(五)事實及理由:
(六)證物清單:列明所附證據資料
(七)結論:明確的聲請事項
(八)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九)日期
(一)親自遞交:至檢察署收發室遞交,取得收據
(二)郵寄:以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
(三)委任律師:如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及提出
(一)時效性:儘早提出,避免影響偵查進度
(二)完整性:確保證據資料齊全,避免遺漏
(三)明確性:陳述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
(四)保留副本:自行保留書狀及證據副本
(五)追蹤處理:適時向承辦檢察官查詢處理進度
(六)權利行使: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保障「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的權利
雖然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要求偵查中提出的證據書狀須採正式格式,但考量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記載明確性的重視(如第100條規定),以及充分保障當事人防禦權的立法精神,建議採用正式書狀格式提出證據。
此舉不僅有助於檢察官理解案情、保障自身權益,更能展現對司法程序的尊重,並確保所提證據及主張完整記錄於偵查卷宗內。建議當事人可參考上述格式要素撰寫,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書狀內容完整、格式正確,充分發揮提出證據的效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為準。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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