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竊盜行為,行為人已竊取財物,但目前持續還款中。委託人詢問若循法律途徑處理,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竊盜行為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2)客觀上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
(3)侵害他人對動產之持有
若上述要件均符合,應成立刑法竊盜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然而,普通竊盜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知悉後即可主動偵辦,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
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若本案屬親屬間竊盜,則:
持續還款可逐步清償因竊盜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若符合刑法第74條規定,法院得宣告緩刑:
持續還款之事實,有利於法院認定「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據提供之法律條文,若受緩刑宣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產生以下影響: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竊盜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應予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反面解釋,若受緩刑宣告,則不適用此規定。
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任用為職員。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規定可知,若受緩刑宣告,在就業、升學等方面之限制相對較輕。
若行為人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此對量刑具有正面影響。
關於竊盜行為涉及刑法竊盜罪,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考量竊盜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事後還款雖不能使犯罪消滅,但持續還款之行為,顯示犯後態度良好,對於量刑及爭取緩刑具有正面意義。若能獲得緩刑宣告,在未來就業、升學等方面之限制相對較輕。
建議誠懇面對錯誤,積極彌補損害,以獲得被害人諒解及司法機關之從輕量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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