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匿名論壇用A男姓名當暱稱,被B男告發偽造文書,A男並未對我提任何訴訟,偽造文書基於公訴罪可以有任何人告發,請問我會被起訴嗎
當事人在網路匿名論壇使用A男姓名作為暱稱,遭B男告發涉嫌偽造文書罪。A男本人並未對當事人提起任何訴訟。當事人詢問是否會因B男之告發而被起訴。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關於網路論壇暱稱是否構成刑法上之「署押」或「文書」,應審酌以下要素:
刑法上之「署押」係指用以表彰個人身分、認證同一性之符號,具有法律上效力或證明作用,包括簽名、蓋章、指印等。
本案情形分析:
依刑法規定,「足以生損害」須符合可能導致損害之發生,包括損害公眾(如公文書公信力)或特定他人。本案情形:
綜合判斷,本案應不符合「足以生損害」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偽造文書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任何人均得告發。惟應注意:
參考實務案例,冒用他人姓名於警詢筆錄簽署構成偽造署押罪,係因:
本案與前述案例之主要差異:
若A男認為其姓名權或名譽受損,可能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規定主張侵害人格權。惟本案A男並未提起任何訴訟,顯見其應未認為受有損害。
基於以下理由,本案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被起訴之可能性應屬極低。理由如下:
建議配合到場說明,並準備以下說明:
建議準備相關證據:
評估是否變更暱稱:若A男確實感到困擾,可考慮主動變更,展現善意,避免爭議擴大
保留相關證據:
建議避免後續爭議:
若遭起訴(機率應屬極低),建議: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建議當事人無須過度擔憂。主要理由包括:
惟若收到司法機關通知,仍應配合說明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本意見書係基於當事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須視完整事證及檢察官、法院之認定。建議如有進一步發展,應尋求執業律師提供正式法律服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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