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因為洗錢法一罪兩扮六個月刑期判賠25萬元已經有申請過服勞役中間放棄現在還可以拿部分的罰金繳納其他金額分期繳納嗎我是有經濟困難身障手冊第一及單身獨自生活這樣還可以拿部分繳納金其他在於分期嗎
當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及罰金新臺幣25萬元,曾申請易服勞役但中途放棄。當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一級),單身獨居,經濟困難,詢問是否可部分繳納罰金後,其餘金額申請分期繳納。
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本條文明確規範罰金繳納之執行方式,包含:
(1)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2)期滿不完納者,應強制執行
(3)無力完納者,得易服勞役
(4)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分期繳納之要件為「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本案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
(1)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一級),屬重度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嚴重受限
(2)單身獨居,無家庭經濟支援
(3)已有易服勞役紀錄但因故放棄,顯示確有經濟困難
上述情形應屬「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之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罰金之執行由檢察官指揮,檢察官得依受刑人之資力、信用及經濟狀況,許其於一年內分期繳納。
實務上,受刑人先繳納部分罰金以展現誠意,就剩餘金額申請分期繳納,應屬可行。此作法具有以下優點:
(1)展現履行義務之誠意
(2)減輕執行機關對受刑人經濟能力之疑慮
(3)降低剩餘金額,使分期繳納更具可行性
當事人雖曾申請易服勞役後放棄,但此情形可能不影響其再次申請分期繳納之權利,理由如下:
(1)易服勞役與分期繳納為不同之執行方式,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兩者並非互斥
(2)放棄易服勞役可能基於健康、家庭或其他正當理由,特別是身心障礙者(第一級)本身即可能不適合長期勞役
(3)依據刑法第4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當事人持有第一級身心障礙手冊,應屬「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之情形
當事人持有第一級身心障礙手冊,屬重度障礙,執行機關在審酌分期繳納申請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1)第一級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嚴重受限,經濟來源可能不穩定
(2)可能需要長期醫療照護,支出較一般人為高
(3)單身獨居,缺乏家庭支援系統
(4)強制執行時應避免影響其基本生活需求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執行檢察署提出分期繳納之書面聲請,並檢附以下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收入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影本等)
(3)財產清單(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租屋契約或居住證明
(5)醫療費用收據(如有)
(6)其他足以證明經濟困難之文件
考量當事人經濟狀況,建議採取以下方案:
(1)先繳納部分金額(例如新臺幣2萬元至5萬元),展現誠意
(2)剩餘金額申請12期分期(若先繳5萬元,剩餘20萬元,每月約1.7萬元)
(3)或申請更長期限之分期(依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最長可至一年內分期繳納)
聲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聲請人基本資料
(2)案件案號及罰金金額
(3)聲請事項:准予先繳納部分罰金,剩餘金額分期繳納
(4)事實及理由:說明經濟困難之具體情形,包括身心障礙狀況、收入來源、支出狀況等
(5)檢附證明文件清單
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說明困難並展現繳納誠意。若有需要,可請求面談說明。
一旦獲准分期,務必按時繳納。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若未按時繳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每次繳納後應保留收據,作為履行證明。
當事人可考慮尋求以下協助:
(1)法律扶助基金會:可申請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
(2)社會局:可詢問是否符合急難救助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3)民間社福團體:可尋求經濟援助或法律協助
若分期繳納仍有困難,可考慮以下替代方案:
(1)聲請延長分期期限(需有正當理由)
(2)申請暫緩執行(需有正當理由,如重大疾病等)
(3)評估是否有其他經濟來源或親友協助之可能性
若未獲准分期或分期後未按時繳納,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1)強制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或扣押薪資
(2)易服勞役: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無力完納者得易服勞役
(3)限制出境、出海
(4)影響信用紀錄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可部分繳納罰金後,其餘金額申請分期繳納一事,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考量當事人持有第一級身心障礙手冊、單身獨居且經濟困難之情形,應屬「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之情形,建議當事人儘速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署提出正式聲請,並展現誠意先行繳納部分金額。
當事人雖曾申請易服勞役後放棄,但此情形可能不影響其申請分期繳納之權利,因易服勞役與分期繳納為不同之執行方式,且當事人之身心障礙狀況可能不適合長期勞役。
建議當事人主動與執行檢察署聯繫,說明困難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分期繳納計畫。若有需要,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社福單位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獲准分期,務必按時繳納,以免面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之後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情況及執行檢察官裁量為準。建議儘速與執行檢察署聯繫,以免錯失最佳處理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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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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