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擾 請問 1.複製學校電梯卡,是否違法? 本校校長說這是違反刑法第358條妨礙電腦使用罪 2.學校僅將電梯卡發給行政同仁,嚴格管控其他老師搭電梯,是否違法? 謝謝回覆 說明: 學校的電梯卡只發給行政同仁,其他老師須有理由才能申請(如受傷),且使用完須立即歸還。校內老師曾經多次向學校提議擬定電梯管理辦法,並發電梯卡給所有老師,老師應有使用校內設備的權利,且有時學生緊急受傷,老師的各種教學需求或須上下樓繳交各類公務文件,搬考卷等等,但學校以難以管理拒絕
本案涉及學校電梯使用管理爭議,主要爭點包括:
(一)教師自行複製電梯感應卡,是否構成刑法第358條妨礙電腦使用罪
(二)學校僅將電梯卡發給行政同仁,嚴格管控其他教師搭乘電梯之措施,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三)教師對校內公共設施之使用權利及學校管理權限之界限
依據提問事實,學校電梯卡僅發給行政同仁,其他教師須有特定理由(如受傷)始得申請,且使用完須立即歸還。校內教師曾多次向學校提議制定電梯管理辦法並發卡給所有教師,惟學校以難以管理為由拒絕。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構成要件包括:
就本案而言,複製電梯感應卡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屬「複製實體識別工具」,與刑法第358條所規範之「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等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在行為態樣上有本質差異。
電梯感應卡係透過感應方式啟動電梯系統,其運作原理雖涉及電子訊號傳輸,但複製感應卡並非「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而是取得合法啟動電梯之工具。此與駭客入侵電腦系統、破解密碼等資訊安全犯罪行為,在保護法益及行為本質上均有不同。
依據上述分析,複製電梯感應卡之行為,應不符合刑法第358條之構成要件,不應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
惟須注意者,若學校有明文規定禁止教師自行複製電梯卡,該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校內行政規範,而屬行政管理事項,但此與刑事責任之成立仍屬二事。
依據教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其中第6款明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此項權利之保障,應包含學校提供教師執行教學職務所需之合理工作環境與必要設備支援。
就本案情形,教師因教學需求須搬運教材、考卷等教學用品,或遇學生緊急受傷需即時處理等情況,使用電梯應屬執行教學職務之合理需求。學校若過度限制教師使用電梯,可能影響教師專業自主權之行使及教學品質。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學校對校內設施固有管理權限,惟其管理措施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適當性原則:學校若以維護電梯使用秩序、避免過度使用為管理目的,此目的應屬正當。惟完全禁止教師使用或嚴格限制申請條件,是否為達成管理目的之適當方法,仍有討論空間。
必要性原則:學校可採取制定合理使用規範、建立申請機制等較溫和手段,而非採取近乎全面禁止之嚴格管制。若有其他同樣能達成管理目的但對教師權益損害較少之方法,應優先採用。
狹義比例性:學校採取之限制措施所造成之不便(如教師無法即時處理緊急狀況、搬運教學用品困難等),與欲達成之管理利益相較,可能顯失均衡。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學校行政同仁與教師同為學校員工,若僅以職務類別作為區分標準,而給予不同之電梯使用權限,此種差別待遇應有合理依據。
就本案而言,教師因教學需求使用電梯之頻率及必要性,可能不亞於行政同仁。若學校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僅以「身分別」或「便於管理」為由,對教師施以較嚴格之限制,可能有違反平等原則之疑慮。
依據提問事實,學生緊急受傷時,教師若無法即時使用電梯,可能影響緊急救護處理效率,涉及學校安全維護義務及學生人身安全保障。此部分應屬學校管理措施制定時,應優先考量之重要因素。
綜合上述分析:
(一)關於複製電梯卡是否構成刑法第358條犯罪,依據該條文之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應不構成該罪。
(二)關於學校限制教師使用電梯之措施,考量教師法對教師權益之保障、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學校現行管理措施可能有過度限制之疑慮。
(三)建議學校應制定合理之電梯使用管理辦法,兼顧設施管理需求與教師執行職務之實際需要。
雖複製電梯卡應不構成刑事犯罪,但為避免違反校內行政規範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建議教師暫時停止自行複製電梯卡之行為。
建議教師透過以下方式,向學校表達使用電梯之實際需求:
收集教師使用電梯之具體需求資料,包括教學用品搬運、緊急狀況處理、公務文件繳交等實際案例。
透過教師會或教師代表,正式向學校提出協調會議之請求,邀集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共同討論。
在會議中,以客觀數據及實際案例,說明教師使用電梯之必要性及現行限制措施造成之困擾。
在正式管理辦法制定前,建議學校可先行:
放寬教師申請電梯卡之條件,簡化申請程序。
建立緊急使用機制,如設置緊急電梯卡供教師處理突發狀況時使用。
延長教師借用電梯卡之期限,避免頻繁借還造成不便。
建議教師會或教師代表草擬「電梯使用管理辦法」建議版本,並透過校務會議提案討論。辦法內容應包括:
使用對象:明定全體教職員工均享有使用電梯之權利。
使用原則:
教師會提案:透過教師會正式提案,要求學校說明現行限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及合理性,並提出管理辦法建議版本。
校務會議提案:將電梯使用管理辦法列入校務會議議程,尋求多數教師支持,促使學校正視此議題。
向主管機關反映:若校內協調無效,可依據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陳情,主張學校管理措施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損害教師權益。
若透過上述溝通協調方式仍無法解決,且學校管理措施確實損害教師權益,可考慮:
依據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向教育局(處)提出陳情,說明學校管理措施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或督導學校改善。
立即停止自行複製電梯卡,避免違反校規爭議。
由教師會或教師代表收集教師使用電梯之實際需求資料及案例。
草擬「電梯使用管理辦法」建議版本。
正式向學校提出協調會議請求。
透過教師會或校務會議提案討論。
若協調無效,再考慮向主管機關陳情或提出申訴。
關於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初步評估如下:
(一)關於複製電梯卡是否構成刑法第358條妨礙電腦使用罪,依據該條文規定之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複製電梯感應卡之行為應不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之要件,應不構成該罪。
(二)關於學校限制教師使用電梯之措施,考量教師法第31條對教師權益之保障,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關於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學校現行僅發電梯卡給行政同仁、嚴格管控其他教師使用之措施,可能有過度限制之疑慮。
(三)建議優先透過溝通協調方式,推動學校制定合理之電梯使用管理辦法,兼顧設施管理需求與教師執行職務之實際需要,避免採取對立方式處理,以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四)若協調無效,再考慮透過申訴或向主管機關陳情等法律途徑,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如涉及具體事實認定或需進一步法律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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