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服員電熱毯燙傷致死,機構、保險公司誰該賠?監護宣告才能理賠合法嗎?

居服員私自拿電熱毯給失能、失智的老人使用,導致嚴重深三度燒燙傷,最終死亡!我想知道除了居服員,誰還有責任?關於刑事責任,民事求償部分有哪些的責任? 居服員當時發現燒傷時,告知家屬有投保「富邦產險長照專業責任保險」,之後報警備案,導致延遲了一個小時才送醫院,請問為什麼機構可以直接申請保險理賠,而家屬申請保險理賠時卻是要「監護宣告」才可以?是否這份保險機構是可以直接申請理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居服員私自使用電熱毯照護失能、失智老人,導致老人遭受嚴重三度燒燙傷並最終死亡之案件。案件發生後,居服員告知家屬有投保「富邦產險長照專業責任保險」並報警備案,延遲約一小時才送醫。委託人詢問相關刑事責任、民事求償及保險理賠申請程序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居服員之刑事責任

  1. 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居服員從事照護工作,屬於業務範疇,私自使用電熱毯給失能、失智老人使用,違反照護專業標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老人死亡,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1. 可能涉及遺棄罪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居服員發現燒傷後,因報警備案而延遲送醫,對於無自救力之失能、失智老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可能涉及遺棄罪。

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延遲送醫與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遺棄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二)長照機構之刑事責任

  1. 機構負責人之業務過失責任

若機構疏於管理、訓練或監督,導致居服員不當使用電熱毯,機構負責人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依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 法人之刑事責任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機構違反照護規定致人於死,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機構亦應科處罰金。

二、民事求償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居服員個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居服員因過失不法侵害老人生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賠償項目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

  • 殯葬費用
  • 扶養費用(若被害人生前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家屬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居服員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老人權利,長照機構應與居服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機構能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責。實務上,機構通常難以舉證已盡選任監督責任,家屬可同時向居服員及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機構與居服員共同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家屬與機構間存在照護服務契約,機構未依約提供安全適當之照護,構成不完全給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保險理賠申請問題

(一)長照專業責任保險之性質

「長照專業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保障被保險人(機構或居服員)因執行業務致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非直接給付受害者。

(二)機構可直接申請理賠之原因

機構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機構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金用於支付機構對受害者家屬之賠償責任。

(三)家屬申請理賠需「監護宣告」之原因分析

此部分可能涉及誤解,需釐清:

  1. 若被害人尚存活

若老人尚未死亡,僅受傷,因老人為失智、失能狀態,可能欠缺意思能力,家屬若要代為處理法律事務(包括請求賠償),需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宣告監護後,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

  1. 若被害人已死亡

老人已死亡,繼承人(家屬)直接繼承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需要監護宣告,繼承人可直接向機構或居服員請求賠償。

  1. 責任保險之請求權人

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

實務上,通常由被保險人(機構)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再由機構給付予受害者家屬,或由家屬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直接請求權。

(四)保險理賠之正確程序

  1. 家屬之權利

家屬可直接向機構請求損害賠償,機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將理賠金給付家屬,或家屬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1. 監護宣告之必要性

若老人已死亡,家屬作為繼承人,不需監護宣告。若老人尚存活但失智失能,家屬要代為處理,才需監護宣告。建議確認保險公司要求監護宣告之真正原因。

四、延遲送醫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發現燒傷後,應立即送醫,若因報警備案延遲一小時送醫,可能構成遺棄罪。若延遲送醫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責任更重,可能構成遺棄致死罪。延遲送醫亦可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量刑加重之事由。

(二)民事責任

若能證明及時送醫可能挽救生命,延遲送醫之過失,可能擴大損害賠償範圍,家屬可請求更高額之賠償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 蒐集證據
  • 保存所有醫療記錄、照護紀錄
  • 調取當日監視器畫面(若有)
  • 保存與機構、居服員之所有通訊紀錄
  • 取得警方報案紀錄及筆錄
  1. 申請相驗及解剖
  • 若尚未相驗,應配合檢察官相驗
  • 必要時申請解剖,確認死因與燒燙傷之因果關係
  • 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
  1. 提出刑事告訴
  • 對居服員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
  • 對機構負責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
  • 若有延遲送醫情事,一併告訴遺棄罪

二、民事求償程序

  1. 確認求償對象
  • 居服員個人
  • 長照機構(連帶賠償責任)
  • 可同時對兩者請求連帶賠償
  1. 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 殯葬費用(實支實付)
  • 扶養費用(若老人生前有扶養義務)
  • 精神慰撫金(依家屬身分、老人年齡、過失程度等綜合考量)
  • 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計算
  1. 提起民事訴訟
  • 可先嘗試調解
  • 調解不成,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三、保險理賠處理

  1. 釐清保險理賠程序
  • 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契約內容
  • 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理賠條件
  • 了解理賠申請所需文件
  1. 關於監護宣告問題
  • 若老人已死亡,家屬作為繼承人,不需監護宣告
  • 若保險公司要求監護宣告,應詢問具體理由
  • 可能是保險公司誤解或有其他原因
  • 建議請律師與保險公司溝通
  1. 行使直接請求權
  • 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家屬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醫療紀錄、賠償責任證明等)
  • 正式發函保險公司,主張直接請求權

四、其他建議

  1. 委任律師

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保險法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程協助,可向各地律師公會申請法律扶助。

  1. 申請被害人補償

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作為損害賠償之補充。

  1. 注意時效
  •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
  •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
  1. 保存所有文件

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照片、錄音等,分類整理,提供律師參考。

五、責任歸屬總結

除居服員外,尚有責任者:

  1. 長照機構
  • 民事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
  • 刑事業務過失責任(若疏於監督)
  • 行政罰責任(長照服務法)
  1. 機構負責人
  • 刑事業務過失責任
  • 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1. 保險公司
  • 依責任保險契約給付理賠金之義務
  • 家屬有直接請求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居服員私自使用電熱毯導致老人死亡,除居服員本人外,長照機構及其負責人亦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關於民事求償部分,建議家屬同時對居服員及機構請求連帶賠償,並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

關於保險理賠問題,若老人已死亡,家屬作為繼承人不需監護宣告即可請求賠償。若保險公司要求監護宣告,建議釐清具體原因,必要時請律師協助溝通。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建議儘速對居服員及機構負責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若有延遲送醫情事,一併告訴遺棄罪,以維護家屬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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