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服員私自拿電熱毯給失能、失智的老人使用,導致嚴重深三度燒燙傷,最終死亡!我想知道除了居服員,誰還有責任?關於刑事責任,民事求償部分有哪些的責任? 居服員當時發現燒傷時,告知家屬有投保「富邦產險長照專業責任保險」,之後報警備案,導致延遲了一個小時才送醫院,請問為什麼機構可以直接申請保險理賠,而家屬申請保險理賠時卻是要「監護宣告」才可以?是否這份保險機構是可以直接申請理賠?
本案涉及居服員私自使用電熱毯照護失能、失智老人,導致老人遭受嚴重三度燒燙傷並最終死亡之案件。案件發生後,居服員告知家屬有投保「富邦產險長照專業責任保險」並報警備案,延遲約一小時才送醫。委託人詢問相關刑事責任、民事求償及保險理賠申請程序等法律問題。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居服員從事照護工作,屬於業務範疇,私自使用電熱毯給失能、失智老人使用,違反照護專業標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老人死亡,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居服員發現燒傷後,因報警備案而延遲送醫,對於無自救力之失能、失智老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保護,可能涉及遺棄罪。
同條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延遲送醫與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遺棄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若機構疏於管理、訓練或監督,導致居服員不當使用電熱毯,機構負責人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依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機構違反照護規定致人於死,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機構亦應科處罰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居服員因過失不法侵害老人生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家屬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居服員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老人權利,長照機構應與居服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機構能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責。實務上,機構通常難以舉證已盡選任監督責任,家屬可同時向居服員及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機構與居服員共同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家屬與機構間存在照護服務契約,機構未依約提供安全適當之照護,構成不完全給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長照專業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保障被保險人(機構或居服員)因執行業務致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
依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非直接給付受害者。
機構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機構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金用於支付機構對受害者家屬之賠償責任。
此部分可能涉及誤解,需釐清:
若老人尚未死亡,僅受傷,因老人為失智、失能狀態,可能欠缺意思能力,家屬若要代為處理法律事務(包括請求賠償),需聲請監護宣告,經法院宣告監護後,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
老人已死亡,繼承人(家屬)直接繼承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需要監護宣告,繼承人可直接向機構或居服員請求賠償。
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權。
實務上,通常由被保險人(機構)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再由機構給付予受害者家屬,或由家屬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直接請求權。
家屬可直接向機構請求損害賠償,機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將理賠金給付家屬,或家屬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若老人已死亡,家屬作為繼承人,不需監護宣告。若老人尚存活但失智失能,家屬要代為處理,才需監護宣告。建議確認保險公司要求監護宣告之真正原因。
發現燒傷後,應立即送醫,若因報警備案延遲一小時送醫,可能構成遺棄罪。若延遲送醫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責任更重,可能構成遺棄致死罪。延遲送醫亦可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量刑加重之事由。
若能證明及時送醫可能挽救生命,延遲送醫之過失,可能擴大損害賠償範圍,家屬可請求更高額之賠償金。
本案涉及刑事、民事及保險法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全程協助,可向各地律師公會申請法律扶助。
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作為損害賠償之補充。
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照片、錄音等,分類整理,提供律師參考。
除居服員外,尚有責任者:
考量本案居服員私自使用電熱毯導致老人死亡,除居服員本人外,長照機構及其負責人亦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關於民事求償部分,建議家屬同時對居服員及機構請求連帶賠償,並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請求權。
關於保險理賠問題,若老人已死亡,家屬作為繼承人不需監護宣告即可請求賠償。若保險公司要求監護宣告,建議釐清具體原因,必要時請律師協助溝通。
關於刑事責任部分,建議儘速對居服員及機構負責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若有延遲送醫情事,一併告訴遺棄罪,以維護家屬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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